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7)皖01民终742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1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民终74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发元、唐发兴、唐发云、王玉清、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以下简称唐发元等七人)因与被上诉人肥东县梁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镇政府)、金开凤、原审原告烫发龙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发元、唐发兴、唐发云、王玉清、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从梁园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明知金开凤没有代理权,也明知唐长金已经去世,还与金开凤签署所谓的拆迁协议,即使唐发元等七人(除王玉清外)尚未完成继承事宜,也不影响唐发元等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且金开凤与梁园镇政府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梁园镇政府提供的人口调查表可以看出,唐发兴、唐发云、王玉清三人为拆迁直接当事人,无需通过继承确定份额后获取主体资格,且王玉清也不可能借此确定房屋份额。即使法院认为唐发元等七人须经继承份额确定后才能获得主体资格,应进行释名,唐发元等继承人可以撤回起诉,由唐发兴、唐发云、王玉清三被动迁人继续进行诉讼,一审驳回起诉,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一审被告辩称

梁园镇政府辩称,本案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不存在串通的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金开凤辩称,拆迁的时候,我和大嫂一起去的,字是我一个人签的,我是代办拆迁手续。

唐发龙陈述,拆迁时我在上班,所以让我老婆金开凤和大嫂一起去办拆迁手续。

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金开凤与梁园镇政府签署的拆迁协议无效。

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一审诉称,各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的父亲唐长金于1986年自建位于梁园镇××街××号私房(以下简称“私房”),被梁园镇政府依据《梁园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梁政字[2014]63号)》予以征迁。然而在征迁过程中,梁园镇政府及工作人员却出现了违法征迁损害各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梁园镇政府拆迁工作人员于2013年7月24日对私房拆迁涉及的人口情况做了调查,《拆迁范围内人口情况调查表》记载户主为唐长金,户籍人口有唐发兴、王平清(即王玉清)、唐发云等三人,其中唐发兴为智力残疾二级,后唐长金于2013年12月20日去世,唐长金身后共有子女7人为法定继承人,分别为唐发玲、唐发元、唐发霞、唐发龙、唐发庆、唐发云、唐发兴等7人,各继承人并未办理私房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7名法定继承人都变成本次拆迁私房的被拆迁人之一。梁园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之后拆迁活动中并未与全部继承人进行协商确定,就将唐发龙的妻子金开凤作为被拆迁人的代表,金开凤也未获得全部继承人及被拆迁人的委托授权,然而梁园镇政府工作人员却不顾法律规定,违规操作与第三人金开凤签署了全部的拆迁文件,将全部的拆迁利益即安置房均归于唐发龙、金开凤及其堂兄弟唐发勇(冒名唐长金子女)名下,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甚至存在部分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可能。

为此,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通过当面与拆迁人签字代表杜从容镇长和中街社居委吴主任交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杜从容镇长拿出的房屋拆迁协议(征迁协议号:LY2014-165)可以看出,签署拆迁协议的为金开凤,并无各继承人和被拆迁人的签字及委托手续,对此,杜从容镇长未作出合理解释。据了解的情况是,本次拆迁共计返还和增购房屋三套,唐发龙和金开凤一家就获得两套各80㎡的安置房,另帮忙违规操作的唐发勇获得一套100㎡的安置房,后唐发勇将该100㎡安置房一分为二,给了唐发柱(又名许业建)、唐发海二人,获取非法利益。遗憾的是,杜从容镇长和中街社居委吴主任对于唐发元七人及唐发龙的投诉举报没有积极给予处理回复,并声称不服就去上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并不都是唐长金法定继承人,且要先进行继承诉讼,确定份额后,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现唐发元等七人及唐发龙直接进行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唐发元、唐发兴、唐发云、王玉清、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唐发龙起诉。

二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唐发元等七人提供继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各法定继承人已经就拆迁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梁园镇政府质证意见为:以原件为准,与梁园镇政府无关。金开凤质证意见为:协议认可,与本案无关。唐发龙对该协议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发元、唐发兴、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唐发龙为案涉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唐长金的法定继承人,唐长金已经去世,唐发元、唐发兴、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唐发龙与案涉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唐发元、唐发兴、唐发庆、唐发玲、唐发霞、唐发龙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以继承份额未确定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建群

审判员方玮韡

审判员余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丁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