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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17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8   阅读: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民申21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小平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小平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南充市城市规划局在2008年就规划了蔬菜批发市场、木材市场、停车场为南门坝拆迁的还房位置,城投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将6+1和12层小高层修建成18层,擅自将南门坝被拆迁户安置地点进行了改变。二审法院对证明城投公司欺骗的证据未依法调取,本案应当再审。在二审中,申请人要求法院调取南门坝被拆迁户的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还房安置结算表等,可以充分证明城投公司在安置面积上存在不按统一政策安置的欺骗行为,要求调取安置还房A、B、C、D、E各小区安置户名单、2009年3月南门坝动迁大会全程录像,可以证明城投公司在安置地点、安置房类型、选房方面存在欺骗行为。一、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袒护城投公司,枉法驳回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申请人要求安置6+1和12层小高层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安置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城投公司原因安置户拒绝接收房屋,城投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城投公司提交意见称,谢小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纠纷中的还房位置及修建楼层问题。根据本案诉讼中查明的事实,2010年1月26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坝一期还房1-7幢、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户型为6+1F。2010年9月10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5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A、B区(南门坝二期还房),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中已审批建筑施工图,1-7栋为17/-1F;局部商业1/-1F。2010年11月8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D区1-4幢、幼儿园,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显示层高为18F。2012年10月,南充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字第(2012)顺字0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E区安置房及公租房1-5、6-1、6-2、6-3号,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显示层高为18F,桑园坝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用地红线之外。

案涉《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投公司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谢小平。虽然2009年6月22日城投公司《关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被搬迁户提出的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第六项第7点载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还房地点“具体位置在桑园坝木材市场、停车场和蔬菜批发市场区域”,但该政策解答发生在案涉还房取得政府审批规划之前。2010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南充市顺庆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南顺府函〔2010〕7号)同意将原南充川北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给城投公司作为修建还房用地,而对于谢小平主张的蔬菜批发市场作为还房用地的问题,因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划拨蔬菜批发市场土地给城投公司修建还房,城投公司根据规划许可在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修建还房符合《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二审判决认为谢小平主张城投公司任意更改还房地点的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向被拆迁户发放《还房指导手册》附《还房征求意见表》,一方面系对还房类型的宣传,另一方面系对被拆迁户意见进行摸底和掌握,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参考;发放的主体并非城投公司,而是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不能认定是城投公司发出的要约,二审判决认为《还房征求意见表》不属《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不构成《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是正确的。对于城投公司修建还房的类型究竟应为6+1、12层小高层还是高层的问题,《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投公司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谢小平,故城投公司应当根据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南门坝还房规划图纸上显示所修建的房屋的类型进行,城投公司无法擅自变更已通过的规划修建房屋的类型和层数。《还房安置协议书》第七条第2项约定“还房安置方式:安置时抓阄安置”,谢小平对抓阄安置的方式是清楚并认可的。故谢小平应通过抓阄方式来选定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安置房屋,这是履行《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应有之义。谢小平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及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问题。谢小平与城投公司因双方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发生争议,谢小平的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均为要求确认城投公司欺骗其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要求城投公司按照承诺履行还房为6+1或小高层或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和赔偿损失1万元,其要求调取南门坝一期所有被拆迁户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等证据材料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也与其诉讼请求无关,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谢小平认为动迁录像中宣传的还房为6+1类型,实际大多数还房为高层,城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动迁录像的宣传还6+1房屋。因动迁录像不属于《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且还房的实际类型和户型、面积须根据《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规划设计、实际修建和抓阄情况等证据综合考量。故二审法院未调取到上述申请的证据,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虽因五个还房小区的项目开工时间和审计结算资料送审时间不同,导致尚未获得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但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2014年取得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勘察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设计单位四川省现代城镇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五方盖章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谢小平认为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并无证据证实。且谢小平的诉讼请求中并无要求确认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须进行维修整改或赔偿损失等内容,二审法院对其案涉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而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关于谢小平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2013年11月5日《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首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和2014年11月20日《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第三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均明确了选房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的时间。谢小平本应按照公告内容参加选房和结算,但却以城投公司未按约还房为由在公告后拒绝选房和进行结算,因此,谢小平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房造成的租房损失不应当由城投公司承担。且因诉讼中谢小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城投公司的拆迁和还房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金额,二审判决对其主张1万元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谢小平申请再审认为本案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问题,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

综上,谢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小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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