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0民初14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07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飞达羽绒服装总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