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民申1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13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周建德因与被申请人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7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周建德申请再审称,其于1996年动迁,拆迁人克扣面积,未照顾独生子女,且安置房仅登记在一人名下,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巴斯夫公司辩称,其于20多年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周建德与上海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现为被申请人巴斯夫公司)经协商于1996年签订了涉案安置协议,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因此,申请再审人周建德于2016年以被申请人巴斯夫公司在拆迁中克扣其安置面积、安置房产权仅登记在原产权人一人名下等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按“拆一还一”标准重新安置,明显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周建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周建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建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郭贵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