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民申24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08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在原审中申请要求孙智英出庭以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未予处理,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在天恒公司提出调解情况下未予主持调解侵犯其利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张某某要求原地安置小高层70平方米房屋三户、40平方米一户、50平方米一户;按协议补偿张某某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临时安置补助费36765元(204.25×18个月×10元),2011年2月按20元计算至安置为止及如天恒公司不能安置张某某房屋,张某某同意货币补偿的诉请均已支持,对张某某搬家补助费110430元(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按30元×204.5平方米×18个月)的的诉请合理部分亦依法支持。现张某某称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张某某称二审法院在天恒公司提出调解情况下未予主持调解侵犯其利益,二审法院二次庭审均进行了调解,但因天恒公司不能明确调解内容致使调解失败,故张某某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生
审判员吴滨生
审判员张燕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