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721民初135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原告徐爱芬与被告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徐爱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依照协议约定的位置向徐爱芬交付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即位于顺昌县“恒江国际”六楼由西向东排列第四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事实和理由:2013年顺昌县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需征收徐爱芬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顺昌县房屋。经徐爱芬与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多次协商后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徐爱芬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后房屋交由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拆除。之后,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将土地出让给福建顺昌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福建顺昌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内沿防洪坝由西至东建设商品房并命名为“恒江国际”。依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位置,徐爱芬的安置房为“恒江国际”六楼东侧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在“恒江国际”大楼竣工及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届满后,徐爱芬多次要求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交付安置房,但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至今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故徐爱芬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爱芬与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徐爱芬要求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依照协议约定的位置向徐爱芬交付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即位于顺昌县“恒江国际”六楼由西向东排列第四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房屋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爱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平
审判员林金旺
人民陪审员林玉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