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1222民初112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07
审理经过
原告刘怀清诉被告太和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怀清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清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怀清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怀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松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