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7)内0602民初336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

审理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602民初33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7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兴明、刘改香与被告东胜区就业服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义务,支付原告拆迁房屋的过渡费6万元(3000元×20个月)。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拆迁原告旧址房屋,安置新房,进行产权置换。2011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过渡期从2011年3月24日开始,过渡期为30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如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的房屋,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顺延计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规定按期腾出了房屋,被告开始拆迁。当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24个月的过渡费即7.2万元。后期过渡费从2013年3月24日至实际交房日为6万元。关于支付后期过渡费一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可被告一拖再拖,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兴明、刘改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郭兴明、刘改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