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古丈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古民初字第1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向菊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协议,自行拆除房屋,现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9元,减半收取2794.5元,由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启图
审判员向雪原
人民陪审员田迤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