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成学及委托代理人杨识宇,被上诉人耿继春的委托代理人关世强,被上诉人陈立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英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林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