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244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斌与被告平罗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所、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罗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耀斌撤回对被告平罗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所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琼
代理审判员马艳
人民陪审员王卫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