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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755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7   阅读:

审理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台玉执民字第27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15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翁万金、颜招娣、翁利平、刘琼、翁敏垚与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台玉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173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26.0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权属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回告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7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翁万金、颜招娣、翁利平、刘琼、翁敏垚发现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陈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董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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