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6)鲁0181民初49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6   阅读:

审理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181民初49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9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清与被告章丘市高官寨镇黄家村民委员会(下称黄家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延涌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清及委托代理人张琳、冷倩倩,被告法人李恒茂、委托代理人于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是被告村村民,在被告村有两套宅基地,上均盖有房子,一套是从村里批得,一套继承而来。从2012年2月份开始,村里进行统一规划,被告出具黄家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对本村一户多宅的户所拥有的继承经济房或买卖的有证房产,由社区建设工作组进行资产评估。现两套房均已经拆除,从村里批得一套已经安置新房,另一套房我按被告出具的房产评估方案及标准进行了丈量和计算,但被告却拒不按房产评估方案及标准来执行,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3826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纠纷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我国尚无明确立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无据。原被告于2012年2月11日签订的新房安置入住旧宅基地拆迁协议书,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双方不存在安置纠纷。被告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党员大会走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决议,并报章丘市高官寨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该方案是村民自治管理的体现,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该方案制定严格遵循了一户一宅的原则,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的房产的拆迁安置,双方未达成书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也未进行丈量,对诉称的房产是否进行补偿及如何进行补偿应经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决议后按决议履行,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被告村庄整合和拆迁由人民政府推动和实施,被告仅仅是方案的实施者,发生纠纷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而非人民法院予以处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玉清系被告黄家村村民,2012年2月6日,黄家村社区建设工作小组出具《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为全面贯彻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重点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充分利用上级优惠政策,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在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本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社区建设工作小组由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成立。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规划,委托山东华盛建筑设计院进行科学规划设计,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形成《新黄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该社区坐落于新黄老村以南,省道321线北。居住区基本户型为120m2、100m2、80m2、60m2四类,并设计车库、储藏间。

二、社区建设,依据《新黄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和群众不同的要求设计不同的户型供选择,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三、对原有住房、宅基地和闲置地的处置,由社区建设工作小组对村民原有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逐户摸底分类登记、迁入安置楼后,由原住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有宅基地、闲置地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无偿清除,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工作小组可安排予以拆除。对原有宅基地、闲置地无论面积大小、有无使用证,在这次社区建设旧村复耕中,一律收归集体,统一进行土地整理。

四、住房规定,凡常住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与新建楼房的住房分配。

(一)原合法住房分为一、二、三等房。一等房每套房可享受住房面积60m2,二等房每套可享受住房面积40m2,三等房每套房可享受住房面积20m2。

(二)凡常住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按20m2享受住房面积。

(三)按上述原住房及人口分配住房后,住户如需扩大或缩小面积,在拆除宅基地及闲置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后,可按成本均价1300元/m2的价格购买或予以补助。

(四)每户扩大购房面积不能超过40m2,购买车库或配套房,实行一户一处的原则。分户的户不再购买车库或配套房。

五、户口界定

(一)本村户口是指常住户口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楼房分配户口的截止时间以社区建设工作小组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分户界定本村分户界定的原则是:1、凡有一个男孩的户,不管是否分户,均按一户计核;2、两个以上男孩户以是否领取结婚证计核。

六、原住房界定

(一)严格实行农村一户一宅原则,分类参与新楼分配。

(二)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按原合法住房分类参与新楼分配,人口不再参与新楼分配。

(三)对本村一户多宅的户所拥有的、继承、经济房或买卖的有证房产,由社区建设工作组进行资产评估,不再参与新楼分配。对非法房产予以无偿拆除。

七、购房程序

(一)安置户应先向新村建设工作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然后咨询好相关政策,选择好自己安置的户型。

(二)安置户应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闲置地)拆迁和新房安置入住协议》,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证件交村委会(证件丢失不全的写出保证书)。待住进安置房后,旧宅基地及闲置地上所有地上附属物需按方案规定期限拆除,清理完毕;对未按规定期限拆除清理完毕的,由村委会安排统一拆除,费用由各户负担。

……(略)。

2012年2月11日,原告以户主身份在《黄家社区楼房安置征求意见表》上签名,该表载明原告户本村常住户口为5.2,自选户型分别为120m2与60m2,同意社区建设方案,需要车库、储藏间。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房安置入住和旧宅基地(闲置地)拆迁协议书》。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名下有两套宅基地,一套审批取得,一套继承取得,均位于被告村且盖有住房,现两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其中审批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已按照《黄家社区楼房安置征求意见表》与《新房安置入住和旧宅基地(闲置地)拆迁协议书》获得安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以被告未对其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为由,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土地登记卡复印件,被告提交的《黄家社区楼房安置征求意见表》、《新房安置入住和旧宅基地(闲置地)拆迁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村制定实施的《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是为了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原有宅基地、闲置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并安置新楼房的农村整改项目。现原告以旧房已拆除未获补偿诉至我院,该争议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拆迁而引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玉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延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时文秀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