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5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07
原告李梅桂诉被告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下称伟升连南分公司)、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伟升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凰庆苑)、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下称经促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梅桂诉称:2011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伟升连南分公司签订《旧楼房升级改造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出资将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号的旧楼房拆除后在原地新建一栋17层商住综合大楼,并约定了交付房屋日期、过渡周转租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后被告将原告名下的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某某号的房屋予以拆除,并依约支付过渡周转租金300元。由于被告不能依约交付房屋,故原告与凰庆苑于2013年3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提高过渡周转租金250元,并约定于同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否则被告须补偿50000元。至2013年9月,被告均能按时支付过渡周转租金,但之后便出现断续交款,其中2013年10、11月,2014年的2、6、7、9、10、11、12月,2015年1、2月共11个月未付款,合计6050元,且至今仍未交付房屋。被告伟升公司是伟升连南分公司的总公司,应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促局在原告与被告伟升连南分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作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伟升连南分公司、伟升公司向原告支付过渡周转租金6050元;二、判令被告凰庆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判令被告经促局从其收取的300万元保证金中支付原告6050元过渡周转租金及50000元违约金;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符合受理条件。经本院查实,本院收取的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并非由原告本人签名,而是由“陈秀琴”代为签名,陈秀琴称其为原告的近亲属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陈秀琴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其代原告签名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梅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63元,退还给原告李梅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露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