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05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国有固始林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会兰、赵海林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国有固始林场的委托代理人焦俊峰、焦建国,上诉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被上诉人赵海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陈钢
审判员吴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