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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运刑初字第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5-01-28

审理经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字(2014)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胡某先后多次在QQ上通过一名自称“菲菲”的人××患者的顺丰快递面单照片36205张,之后根据面单上的个人信息与他人联系推销降糖和降压的医疗器械和药物从中获利。为此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人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通过QQ和一名自称叫“菲菲”的人联系××患者的信息,信息均为顺丰快递的面单照片。自2012年6月到2013年9月间,胡某先后多次从“菲菲”手中购买面单照片共计36205张,之后根据面单上的个人信息与他人联系推销降糖和降压的医疗器械和药物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12年6月其在网上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一个网名叫菲菲的QQ号,对方说能够提供全国各地糖尿病人的信息,其通过QQ先后购买了共计大约2000多条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卖了十三、四台降糖仪之类的医疗器械,总共赚了不到3000元钱。

2、证人苗某的证言,其男友胡某个体经营医疗器械,胡某跟其说通过互联网和报纸打广告联系客户,他在其家里上网联系购买他人信息时不让其看着,都是胡某一人操作。

3、公安机关搜查笔录,2013年9月3日上午在胡某居住的运河区世贸国际3单元707房间查货台式机电脑一台,黑色移动硬盘一张,医疗器械若干。

4、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发还物品除移动硬盘一张已全部发还给被告人。

5、被告人胡某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所使用的移动硬盘照片。

6、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在对胡某的黑色移动硬盘内存储内容进行检查后发现其中存贮大量的快递件面单照片,每张面单上都有相应的收件人信息,经过统计面单的照片数为36205张。

7、证人苗某辨认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肃宁县公安局师素派出所关于胡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没有犯罪前科记录的证明;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警大队说明。

9、河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关于配合刑侦部门做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专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各市涉及虚拟身份情况表。

10、被告人胡某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购买面单照片达36205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化长

审判员赵颖梅

代理审判员付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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