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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68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津0104刑初6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28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6月24日、7月4日,被告人滕某1为电话联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业务之需,利用互联网分三次从QQ好友林某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25000余条。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滕某1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林某的证言,微信及QQ网络聊天软件信息截图,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1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滕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滕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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