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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刑初94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312刑初9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2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000余条,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未卖出)共计2000余条,2017年5月12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时查扣U盘一个,其中包含秋实园、奥邻花园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3876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翟某某(网名“奋斗小青年”)购买雨润新城,绿地之窗四期、五期,香榭兰亭二期,绿地柏林公馆,和平一号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58条。

2、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木槿暖夏”(网名)销售橡树湾,绿地凯旋门,棕榈湾小区业主资料共计1379条。

3、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老乔暖通-Lion”(网名)销售华茂嘉园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205条。

4、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弯腰,拾幸福”(网名)销售华府天地2期,风尚米兰3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510条。

5、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格力空调郭”(网名)购买华府天地二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09条。

6、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格力空调郭”(网名)交换橡树湾,凯旋门,棕榈湾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379条。

7、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格力空调郭”(网名)销售湖语墅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57条。

8、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格力空调郭”(网名)销售澳东印象城3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414条。

9、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格力空调郭”(网名)销售和平一号1期,凯旋门1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064条。

10、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九木堂陈某”(网名)销售龙庭润园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0条。

11、2017年内月29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澳盾门窗王”(网名)销售国金时代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28条。

12、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世纪中信”(网名)销售和平一号,凯旋门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064条。

13、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宏业装饰”(网名)销售和平上东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459条。

14、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民主南路格力李”(网名)销售风尚米兰3期,橡树湾,棕榈湾,凯旋门,和平上东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2072条。

15、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米兰装饰陈可”(网名)交换风尚米兰3期,华府天地2期,凯旋门1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018条。

16、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向高某1(网名:A小区业主话单)购买医学院宿舍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约325条

17、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萨博橱柜介绍”(网名)交换铜山区万达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990条。

18、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海滨”(网名)销售绿地凯旋门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508条。

19、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上海波涛装饰集团,徐州公司时某”(网名)销售金都华府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12条。

20、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向王祥暖销售美的翰城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84条。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某、王某某、高某2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电子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9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WD硬盘一块、U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平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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