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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刑初520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24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104刑初5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9-06

审理经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8]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文磊、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刘再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担任董事长。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某1从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处获悉该公司的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将进行公开招标,因被告人李某1平时和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成控合约部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关系处理的很好,便从郭某处了解到该项目有使用康力电梯的意向,被告人李某1遂于2016年年初提前找康力电梯公司拿到了该项目的代理权。为了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商量,由被告人李某1跟招标单位沟通,李某负责与专家评委协调关系。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1送给郭某红包人民币2000元,请求郭某在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围绕康力电梯设置了一些有利条件。之后郭某按其要求制作了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将评标办法的初稿交给被告人李某1。2017年6月左右,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一、二标段的招标公告,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商量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仅需考虑二标段的投标。为确保中标,被告人李某1遂邀请湖南景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由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分别将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入向上述三家公司账户,再由三家公司转到长沙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上进行报名投标,同时由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制作标书交给这三家公司进行投标。后李某1得知江南嘉杰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将参与竞标,遂由李某劝退了江南嘉杰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竞标。最终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二标段由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代理的康力电梯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8930815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7年12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其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天数为4个月6天,被刑事拘留的天数为2个月26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文磊、被告人李某1当庭并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当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并有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证明材料、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立案决定书、付款回单、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备案资料(二标段)、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投标人资格审查验证情况一览表、中标候选人公某、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书证、证人周某、张某、刘某、万某、袁某、罗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及同案犯李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1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尧航

人民陪审员虞典文

人民陪审员刘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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