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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刑初98号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庆安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黑1224刑初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11-10

审理经过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庆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天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天明及辩护人朱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2月14日晚,赵某某(已判刑)和周某某(已判刑)在阿萨帝歌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约定一小时后在解放路休闲广场殴斗。后双方相继离开歌厅进行准备,期间,被告人黄天明给王某(已判刑)打电话,让其帮赵某某打仗。周某某等多人陆续持械到达金丰网吧(位于解放路休闲广场对面)内等待对方。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天明与赵某某、王某等多人携带镐把等工具乘车前往休闲广场。后双方持械打斗在一起。在殴斗的过程中周某某及同伙刘某某(已判刑)、刘某1(已判刑)、刘某2(案发时不满16周岁)被打伤。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某后背擦皮伤(无诊断,无鉴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

二、2014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天明与王某等人在馨悦城小区为方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庆祝生日,期间,黄天明和张某某(已判刑)在打电话时因琐事争吵起来,随后双方约定在解放路休闲广场殴斗。被告人黄天明与王某、方某某等人准备好平时放在馨悦城小区楼内的砍刀和镐把乘出租车前往休闲广场,张某某找来曲某某等多人携砍刀、镐把也乘车前往休闲广场,双方在休闲广场西侧的小树林里持械打斗在一起,在殴斗过程中曲某某被打伤。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黄天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天明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天明持械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天明参与斗殴二起,系主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在第一起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某对周某某、刘某1、刘某某、刘某2进行了赔偿。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天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但辩解称在第一起案件中自己中途离开,没有和其他参与者一起坐车去广场,后来他经过广场,下车用镐把打了高某两下。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朱朝阳辩称,被告人黄天明在第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起诉书第二起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14日晚,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和周某某(已判刑)、黄天明等人在阿萨帝歌厅用餐时赵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约定一小时后在解放路休闲广场殴斗。后双方相继离开歌厅进行准备。周某某等多人陆续持械到达金丰网吧(位于解放路休闲广场对面)内等待对方。这期间赵某某给黄天明打电话让其帮打架。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王某等多人携带镐把等工具乘车前往休闲广场。后双方持械打斗在一起。黄天明到休闲广场后用随身携带的镐把打了高某两下。在殴斗的过程中周某某及同伙刘某某(已判刑)、刘某1(已判刑)、刘某2(案发时不满16周岁)被打伤。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某后背擦皮伤(无诊断,无鉴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

二、2014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天明与王某等人在馨悦城小区为方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庆祝生日,期间,黄天明和张某某(已判刑)在打电话时因琐事争吵起来,随后双方约定在解放路休闲广场殴斗。被告人黄天明与王某、方某某等人准备好平时放在馨悦城小区楼内的砍刀和镐把乘出租车前往休闲广场,张某某找来曲某某等多人携砍刀、镐把也乘车前往休闲广场,双方在休闲广场西侧的小树林里持械打斗在一起,在殴斗过程中曲某某被打伤。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黄天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天明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我和迟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刘某1、刘某2、陈某某、小鹏、还有几个人(名字不知道)在阿萨帝歌厅二楼喝酒,我们喝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赵某某也领着几个人来阿萨帝歌厅来玩,然后高某招呼我们这些人说,我们欢迎虎哥,当时赵某某说啥我不记得了,赵某某领着和他一起的来四五个人就去赵某某他们的那个卡台了。晚上十一点多阿萨帝歌厅拍卖一束玫瑰花,被迟某某用四百元钱拍去了,接着又开始拍卖一瓶洋酒,让赵某某拍去了,周某某就生气了,拍完酒之后赵某某就去大厅中间地颤上要唱歌,在歌厅服务员放歌的时候,赵某某还没等唱,周某某朝赵某某扔了一个啤酒瓶子,啤酒瓶子在赵某某左边摔碎了,周某某就上赵某某跟前儿去了,高某也跟过去了,赵某某和周某某说什么我不记得了,我只记得他俩吵吵起来了,在他俩吵吵的时候,他们就约了地方要打仗,具体是怎么说的我没有听清,他们俩约完打仗之后,我们两方人就都从阿萨帝离开了。在阿萨帝歌厅的楼下周某某跟虎子说一个小时后大广场见,然后虎子说不见不散,随后我们这伙人就去大时代四楼了,我们在大时代四楼待了一会儿,迟某某的两个小弟拿来了一堆工具,我记着有砍刀、镐钯、小斧、铁管(下面焊着刀片)这几样工具,迟某某有没有跟着去取工具我不知道,在哪取的我也不知道。周某某过来跟我说咱们并肩作战,我说好,这时我就知道是要干仗了,然后我就从大时代四楼下来,我刚下到一楼,赵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国东半地下的一家台球室(叫什么名我忘记了),赵某某在电话里没说让我干什么去,我就打车去了那家台球室。没等我进台球室屋呢,我就接到初大伟的电话,让我去跟他去看望朋友的亲属。然后我又回到大时代,不一会初大伟和两个小孩打车过来把我接到庆安县人民医院,到医院急诊室我看到一个人喝多了在那躺着,我还看到初大伟朋友刘帅也在,初大伟和刘帅唠了一会儿嗑,我们就从医院走了。我们从医院出来要回家的时候经过休闲广场,看见赵某某和高某在金丰网吧前面吵吵呢,还有两个人躺在盛世鑫城门口和新丰网吧门口,我从初大伟车后备箱内拿出镐把,上去打了高某两下,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号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在馨悦城租住的房里里面,我接到了黄天明的电话让我到虎子家麻将馆边上的台球室,也没跟我说是什么事,我就打车到台球室去了,到了台球室我看见赵某某、黄天明,剩下的我都不认识,屋里能有17、8个人,当时我看见屋地下有十多根镐把和铁棒子,我听他们在那议论刚才在阿萨帝歌厅的时候周某某朝赵某某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然后他俩就约在了广场打仗,我才知道黄天明找我来是帮赵某某跟周某某打仗的。我看地下有工具,我就拿了一根镐把拿在手里,跟前18、9岁的男子也都在地上拿着镐把和棒子在边上站着,我在台球室待了能有半个小时左右,大约得半夜12点以后了,具体几点我不清楚,我看他们这些人陆续的拿着镐把和棒子出台球室上车了,当时在台球室外面停了三台车,当时我上了第三台车,车里还有从台球室里面出来的五个人,我们六个人坐一台车,我都不认识他们,我手里拿着镐把子,车里的人的工具都在后备箱里放着呢,在车上我们也没说什么,之后我们就到了广场,到了广场之后我们三台车的人都下车了,等都下车了之后,周某某他们那方的人能有十多个人手里拿着砍刀、镐把、铁棍下面焊着刀片的工具从金丰网吧冲出来了,我们这方也拿着镐把冲上去了,双方交上手了,我一看是真打,我就害怕了,我就扔下镐把从盛世鑫城中间那趟道往东跑了,之后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

第二起:打仗当天是方某某过生日,下午一点左右我还有方某某、黄天明、姜某某、杨某某、喜哥、还有几个女的在馨悦城二号楼我们住在房子里吃饭喝酒,喝完酒能有三点多钟,黄天明接到一个电话当时不知道是谁给他打的(现在知道是张某某),黄天明在电话里和张某某对骂起来了,后来我听黄天明说和张某某约到休闲广场小树林里面干仗。黄天明撂下电话和我说:"龙,有人要干我!"我就劝他喝酒就别闹事了,然后我把黄天明推屋里去了,我就下楼去买水了,回来后发现方某某、黄天明、姜某某、杨某某不见了,只剩下喜哥和几个女的在屋。黄天明的对象孙某某告诉我黄天明他们去大时代了,我和喜哥就去大时代找他们去了,没有找到,这时我接到方某某的电话他告诉我他们在馨悦城楼下呢,让我马上回馨悦城但是没有说让我回去干什么,这时我和喜哥已经分开了,我到馨悦城楼下以后发现方某某、黄天明、姜某某、杨某某在一台出租车里面坐着呢,我和黄天明、杨某某我们三个上楼取的镐把,我拿了两根镐把,黄天明、杨某某一人拿了一根镐把,他们几个坐车先去的广场,我在后边打了一辆车跟着,我带了休闲广场以后听到广场西侧的小树林里有打骂的声音,我就记得好像是杨某某给了我一根镐把,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着镐把打我,我用镐把挡,这个男的用镐把抡打我,我也用镐把抡打他,我俩都没有打着对方,不知是谁用镐把打我后脑一下,当时我就蒙了,双手抱头倒在地上,倒地之后我感觉得有好几个人用镐把朝我身上打,后来的事我就不记得了。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是情人节,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带着徐某(大名不知道)、李某某、杨某1几个好哥们去阿萨帝歌厅二楼大厅玩,当时大厅客人还有五六桌,再玩的过程中,歌厅拍卖红酒,被我花1000块钱拍下来了,之后在我准备唱歌的时候,周某某朝地上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了我的脚边,之后我俩就吵吵起来了,再吵吵的过程中我俩谁也不服谁,就约好一个小时之后在休闲广场打一架,我就从阿萨帝出来开着车离开了,我和徐某、李某某、杨某1回到我的麻将馆隔壁的台球厅以后也没想和他们去打仗,不一会王某就来了,过了能有二十多分钟,我接到了一个尾号是2345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大米粥的跟我说刚才和我在歌厅吵吵的有他儿子,不让我去,他们压住,我就在电话里对他说:别让他儿子去就行,挂了电话之后,我又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号,我以为是讲情的,接通电话之后一听是周某某。周某某跟我说:"你来没来呢?我们在广场等你呢。"我说:"这不是没到点呢吗?到点我就去了。"他说行到点我再给你打电话,这个电话打完之后我还是没想去和他打仗,就没有到广场去,隔了几分钟周某某又换了个号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中国人?能不能看明白时间?都过点了。你要是不来找我也行,我就去找你,我也知道你在哪?我说:"你不用来,我去。"我跟我这几个哥们说:"我去看看,你们不用跟着我去。"然后徐某、王某、还是跟我去了,这时黄天明、方某某来了,跟着我一个车一起到广场去了,往休闲广场去的时候我开着车,当时车里都有徐某、李某某、杨某1、黄天明,后面还跟着一台出租车,车里坐着四五个人,方某某、王某在另外一辆车里,这些人肯定是我们这伙人找来帮我打仗的,但不是我找来的,应该是王某找来的人,后来的人我就认识黄天明、方某某,其余的人我不认识。到了地方我和徐某、王某、方某某、黄天明下了车就看着周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的砍刀和一个胖子手里拿着一把小斧在最前面,后面跟着四五个小孩。高某也紧跟着过来了,我一看这种情况我就站在原地没动,周某某冲过来就朝我砍了一刀,被我给躲开了,没砍着我,跟我一起来的几个人看见对方动手了,就拿着镐把动手和他们打起来了,双方都打散了,高某一开始就一把把我给抱住了,我说:"你抱着我有啥用?赶紧去拉着他们去,再不撒手就给把人打死了!"然后高某就把我撒开了,我就看见金丰网吧门口躺着一个小孩,隔离带的缺口那躺着一个小孩,其他的人我没留意,我就赶紧喊别打了,我们这方的人就停手了,一起开车离开了。

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是我的把兄弟老三迟某某的生日,我和老大郭某某、老四刘某某一起为他庆祝生日,晚上6点我们大约二十人左右去的阿萨帝歌厅,大部分人都是给迟某某过生日去的。除了我们四个还有郭某某的媳妇、迟某某的对象、黄天明,剩下的都叫不上名字,我们一共两桌。晚上十点多钟"虎子"带着人来阿萨帝歌厅,郭某某提议我们一起跟虎子喝杯酒,我们四个把兄弟就一起过去了,跟虎子还有他的朋友一起喝了两杯酒,我们就会自己的座位上去了。后来虎子站在台上唱歌,我喊服务生要东西,服务生没有听见,我就朝吧台方向扔了一个空啤酒瓶子,在吧台边上摔碎了。虎子让把音乐停了,然后朝我座位这个方向喊:"是谁摔的瓶子?"我就过去到他跟前,他问我啥意思?我跟他解释不是针对他,是针对服务生。他就认为我针对他,我问他啥意思?他问我是不是要跟他掐一下(指的是打一仗的意思)。我说那就掐一下,我说去火葬场,虎子说一个小时后去休闲广场,我说行。虎子拿着麦克风冲他们的人说给谁打电话,有人要跟我们掐一下,马上来人。我们这方的人都站起来了跟我们一起下楼走了。虎子这方也一起下楼了,我们这方就往大时代去了,我们这些人到了大时代四楼等着,有两个小孩到迟某某家取工具去了,谁安排他们两个去的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这两个小孩,是迟某某的两个小弟,迟某某有没有跟着回家取工具我不清楚,不一会这两个小孩就拿着工具回来了,有一把小斧、一把日本战刀、几根镐吧、还有两把上面是铁管下面焊着刀片的工具,我就拿了一把上面是铁管下面焊着刀片的工具,迟某某被他父母给拽回家去了,我就坐电梯下楼了。我先和陈鹏、刘某某带着工具先打车到的休闲广场,我和陈鹏一人拿着一把上面是铁管下面焊着刀片的工具,刘某某拿着一把手斧,我们到了广场在那站着了,因为天气冷,我们三个就进广场道东的金丰网吧屋里,之后郭某某领着他对象来了,他来的时候拿没拿工具我当时去卫生间了我没有留意,刘某1来的时候拿着一把日本战,之后又陆续来了六七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孩,在网吧门外还有几个门没有进屋的二十来岁小孩,他们拿没拿工具我没留意。我们在网吧大约等了半小时左右,期间我又和虎子通了两三次电话,就是跟虎子说我们已经到休闲广场了,问他们什么时候到,后几次通话还是催他赶紧来。最后一次通话后大约是15号凌晨了,我当时在金丰网吧门口朝门外解放路上看,我看见解放路自北往南开过来四五辆黑色小轿车,虎子这方的人就下车了,大约有二三十人左右,他们手里拿着砍刀和镐把之类的工具,我就拿着我事先准备好的上面是铁管下面焊着刀片的工具朝对方迎了过去,刘某某拿着手斧在我身后。我和对方的人一照面就互相打斗起来,我朝一个胖了砍了过去,没有砍着他,我在对方的人群中发现了虎子,我就拿着工具朝虎子冲过去,没等到虎子跟前我就被对方的人抱住将我手里的工具抢走了,对方的人拿着工具朝我打来,我一看事不好,我就往盛世鑫城方向跑,我跑的时候对方的人拿工具追打我,他们追了一会就不追了,我自己就跑到盛世鑫城里面去了。当时在大时代并后期到休闲广场前和虎子一方打仗有我、刘某某、刘某1、小鹏、还有黄天明大约十多个人,黄天明一开始跟着我们去大时代了,之后黄天明什么时间从大时代走的我不清楚,到了广场以后我看见他从虎子那方的车上下来,拿把刀参与和我们这方的人打仗。对方的人我只认识虎子和黄天明,其余对方的人由于天太黑我没有看清他们手里具体拿的是什么工具,怎么打斗的我也没有看。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我对象荀某某、钱某某、王某1在大时代东侧白金旅店待着,黄天明给我打电话:"问我,你叫张某某啊?"我说:"是。"他说:"我给你老弟孙某1媳妇揍了,你管不管?"我说:"我不管,那和我没关系?"他说:"我想跟你干一下。"我说:"因为啥呀?"他说:"听说你现在挺牛的。"我说:"那就干呗!"他说:"那就去休闲广场,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阿利给我打电话:"我是黄天明的小哥,怎么回事?"我说:"你老弟要揍我,我不知道因为啥?"他说:"那我先问问我老弟怎么回事。"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方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黄天明要揍我,我不知道因为啥。"方某某说他喝多了,就把电话挂了。我在旅店给波子(大名叫郑某)打电话:"有人要约我干仗,你在哪呢?"他说:"我在屯子。"我说:"有人要干我,你帮不帮我?"我说:"我在屯子呢,怎么帮?"我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给我朋友单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干我,你来白金旅店接我一趟。"他说:"你先别着急,我拉你找找人。"过了一会儿,单某某开车来接我,我跟他开车在街里遛,他问我:"你都找谁了?"我说:"我给波子打电话,他不在庆安。"单某某给波子打电话问他在哪,波子说在红梅理发店,然后我和单某某去红梅理发店接的波子。在车里单某某问我:"你有没有打架的家伙事?"我说:"没有。"他说:"你没有怎么去打仗啊?我给你找东西。"单某某给了我一把折叠刀,然单某某给谁打了电话让对方准备东西,怎么说的我忘了。后来我知道他是给邱生子打电话让他准备打架的家伙事。我俩接到波子后,我朋友锁子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弟在大时代被黄天明揍了,我们三个就去了大时代四楼找黄天明,没有找到。下楼时遇到张某1,我跟张某1说:"黄天明要约我干仗。"他说:"我跟你看看去。"我们四个开车回了白金旅店。当时白金旅店去了很多人,有十多个一中学生,钱某某说:"小哥,我怕你挨揍,给你找了些人。"我说:"不用,就我自己,你们这么多人我兜不起。你们别跟着了。"张某1开车拉着我和波子、还有一中学生,单某某开车拉着钱某某、王某1、还有一中学生,剩余的一中学生打出租车跟我们。在车里张某1说去九号宾馆商量一下,在车里张某1说:"咱们得好好策划一下,你先下车,他们在后边跟着你。"我给董某某打电话:"哥,黄天明约我去广场干仗。"他说:"我马上就到。"我们正商量的时候黄天明又给我打电话:"我在休闲广场呢,你来没来呢?"我说:"马上就到了。"张某1接过电话说:"我是张某1,张某某是我老弟,我们马上就到休闲广场了。"我们开车到休闲广场之后,张某1跟我说:"你先等一会,邱生子去取打仗的家伙了,马上就到。"我和郑某子下车了,董某某也开车到了。我手里拿着折叠刀,郑某子拿着铁棍子,我俩往广场里边走,黄天明和方某某朝我俩过来了,黄天明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拿着"刀手",方某某也拿着"刀手",我跟方某某说:"方某某,没你啥事。"郑某子拿铁棍打了方某某肩膀一下,把方某某打倒了,方某某起来后往西侧凉亭跑。之后郑某子拿铁棍打黄天明,黄天明也往凉亭那边跑。郑某子追到凉亭里,黄天明、方某某等十多个人把郑某子打倒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之后有人说警察来了,我就往广场台阶下边走了,发现右腿膝盖出血了。我们开着两辆车去了双丰看病,双丰那里治不了,之后我们又开车去了铁力。

6、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我在同乐乡的一个屯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黄天明要揍他,让我帮他打仗去,我回到街里的红梅理发店,在理发店屋里我又接到单某某的电话让我去帮张某某跟黄天明打仗去,单某某、张某某还有一个长头发的小子开车到红梅理发店接我,上了车我看见车后座上有一个钢管、一个手电筒(像铁棒似的,能有半米多长)。在车上有人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在大时代让黄天明给揍了,我们几个就去大时代四楼找黄天明,没有找到他,然后我们就下楼了,在楼下遇到了张某1,张某1是被找来的还是怎么回事我就不知道了,张某某就和张某1说黄天明要揍他的事,张某1就说和我们一起看看去,我们几个就开车到大时代东侧的白金旅店,到了白金旅店还有十多个一中学生,我认识的有钱某某、王某1,其余的我都不认识,张某1开车拉着我、张某某还有那个头发挺长的小子,这时张某某接到黄天明的电话问他(张某某)到没到广场去呢,张某某说一会就到了,到了休闲广场我和张某某就先下车了,其余的人都没过来,张某某拿着一把刀(具体是一把什么样的刀,什么时候拿的刀,我当时没有注意),我拿着一根像铁管的手电筒往广场中间走的时候看见黄天明双手拿着菜刀和砍刀和方某某手里也拿着一把刀朝我俩过来了,我们四个就打到一起去了,我用电棒把黄天明和方某某打倒了,他俩起来以后就往小树林方向跑,我在后面追他俩,就跑到黄天明那方的人群里了,我被对方打倒了,把我给打蒙了,什么事都不记得了,等我清醒过来的时候我就在县医院缝针呢。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参与及被打伤的事实经过。

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参与及被打伤的事实经过。

9、证人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找人并准备工具的事实经过。

1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拉仗的事实经过。

11、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凌晨,自己看见在休闲广场两伙人打斗的事实经过。

12、证人郭某某(又名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参与打仗的事实经过。

1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至2月15日凌晨,周某某与赵某某在休闲广场约斗,自己参与及被打伤的事实经过。

14、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昨天我过生日,我请我的朋友黄天明、杨某某、王某、高某1一起到姜某某的馨悦城家中吃饭。我和黄天明做的饭,我们是下午一点多钟开始喝的酒,喝到了下午四点左右,我提出去歌厅唱歌,他们几个喝多了说待会再说,我看他们几个喝多了,我就打车带着杨某某去好声音歌厅了,刚到了五分钟左右,我就给黄天明打电话让他们几个到好声音歌厅来,在电话里黄天明让我赶紧回来,我也没问怎么回事,我就和杨某某打车回馨悦城了,到门口我给黄天明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告诉我现在外面等着,我俩就没下车,黄天明和王某就带着刀和镐把下楼来了,黄天明手里拿着一把刀背上有七个孔的七孔刀,还有一根镐把,王某抱着两个镐把,镐把是我前两天找我朋友姜坤那要来的,他们直接把刀和镐把放在了后备箱里面,他们两个上了车之后我问黄天明咱们上哪去?他说上广场,你就别问了,我当时就想到这是要打仗去了,到了休闲广场要和我们打仗的那伙人还没来,我们四个就从出租车的后备箱里面把刀和镐把拿出了在广场里面溜,黄天明打了个电话,打给谁说了什么我都不知道。他挂了电话之后黄天明带着刀、我和王某一人拿着根镐把就朝树林的小下坡走过了,杨某某就站在树林那没往下走,黄天明走在最前面,我在他后面跟着,王某我没有注意,应该是在我后面跟着,然后就听见有棒子趟地的声音,看见郑某(曾用名是郑某,现在叫曲某某)带着十多个人手拿砍刀和钢管朝我们走过来了,郑某看见黄天明就拿着一把黑色挺长的战刀朝他砍过来了,大喊了一声:"操你妈的!"这刀没有砍着黄天明,我一看郑某还要拿刀砍黄天明,我就抡起镐把打在了郑某的右膀,想把他的刀给打掉了,但是没有把他的刀打掉了,郑某就挥刀砍在了我的左脸脸蛋上,我身后就有人用镐把打了我后背两下,然后我就转身朝那两个人打去,没打着那两个人,我就被打倒了,我被打迷糊了,后来我听见有警车响的声音,和郑某一起来的都跑了。等我起来之后,看见黄天明躺在了小树林的边上,头上全是血,我就把他给扶起来了,王某在小树林里侧倒在地上,在那喊胳膊疼,我没看见身上有刀伤。然后我们就上医院去了。

1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晚六点多钟,当时我在火车站等车,我要回佳木斯,然后我朋友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具体是谁打的我忘记了),说他被打伤了,现在正在休闲广场呢;然后我就打车去了,到了之后我看到王某在休闲广场北侧地上躺着,然后我扶着他,打车去了县医院。到了医院之后我看到黄天明、方某某也受伤在医院。

16、证人王春贺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晚和2月

15日凌晨,自己在休闲广场参与打斗及被打伤的事实经过。

17、证人刘帅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初大伟与黄天明去过医院的事实经过。

18、证人初大伟(楚大伟)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我给黄天明打电话让其陪我去医院帮朋友王某2看一个喝多了的朋友,这个朋友我和黄天明都不认识。我同两个朋友去大时代接他一起打车去的县医院,在医院看这个朋友没什么事,待了半个小时,我们就出来了,当我们走到金丰网吧门口时看到有几个人在打高某,我们过去拉仗,拉开了我们就打车走了。

20、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残;刘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1、赔偿协议证实,赵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两万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元;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四万元;赔偿刘某2经济损失四万元。

22、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份证实,周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赵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张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曲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郭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1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刘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迟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3、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天明2013年5月2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4、庆安县公安局抓捕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天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天明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明藐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天明犯聚众斗殴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天明参与聚众斗殴二起,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聚众斗殴中黄天明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罪责较轻的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天明的同伙赵某某对受伤者进行了赔偿。被告人黄天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提出黄天明在指控的第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有同案犯王某、赵某某、周某某及其本人在侦查机关及庭审的供述相印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天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红代

审判员王树军

代理审判员齐德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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