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豫0421刑初43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28   阅读:

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0421刑初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7-04-14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耀龙、程晓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杰臣、周惠丽、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军涛、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丽丽、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亢冠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英利、被告人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前身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1月10日成立,2009年经省文化厅批准变更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2012年9月16日,黄某任该基金会理事长,该基金会业务范围为依法募集资金,抢救文化产业,兴办文化事业。2014年1月1日经黄河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在宝丰成立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以下简称宝丰办事处),该办事处成立未经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任命为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负责人,全面负责宝丰办事处日常工作,张某某在此期间组织业务员在宝丰县各个乡镇以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经审计,宝丰办事处吸收存款共计14552.79万元,其中本转本金额为1157.8万元,吸收净额为13394.99万元,截止立案前,已兑付金额为7627.54万元,未兑付金额为6925.25万元,支付权益人利息405.26万元,本息剥离后未兑付本金净额6608.3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净额为52.3万元,截止目前未兑付43.3万元,收益27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的办事员,在宝丰办事处负责记录宝丰办事处的账务,计算办事处各业务员提成,打印群众的存款交易凭证等工作,同时从事业务员工作,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作为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业务员,在工作期间,专门负责介绍群众在黄河基金会存款。经审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吸收存款共计97.6万元,其中本转本存款13万元,吸收存款净额为84.6万元,截止立案前27万元没有兑付,个人收益15750元,其中本人存款1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已代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兑付38.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个人收益已上缴;被告人石某某吸收存款共计86.2万元,其中本转本存款3万元,吸收存款净额为83.2万元,截止立案前还有22万元没有兑付,其个人收益24115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个人收益已上缴;被告人程某某吸收存款共计56.6万元,其中本转本存款6.5万元,吸收存款净额为50.1万元,截止立案前还有44.3万元没有兑付,其个人收益13965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个人收益已上缴;被告人张某某吸收存款共计46.1万元,截止立案前还有27.9万元没有兑付,其个人收益7975元。被告人张某某已代黄河基金会兑付给胡如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收益已上缴;被告人韩某某吸收存款共计38.3万元,其中本转本存款9万元,吸收存款净额为29.3万元,截止立案前还有23.3万元没有兑付,其个人收益10625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个人收益已上缴。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丰昌、徐清敏、于清言、周花行、范淑玲、王存、赵高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本院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认定数额有异议,从平顶山转来的660多万元应予扣除,客户在存款到期前后存入的款项属本转本,也应予扣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2.张某某在被治安拘留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相关事实,应属自首;3.愿意接受罚金刑,达成谅解;4.个人吸收的存款系吸收亲属的存款应予扣除。5.张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减轻处罚。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证人贺霞、张某1、李某1、范某、王某1、余某、赵某1、李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拟证明9人在宝丰办事处的存款已由张某某垫付;李某2存款3万元系徐清敏介绍,张某2存款5万元系张春民介绍;2.黄河文化基金会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利息及本金支付明细,拟证明张某某被刑拘后宝丰办事处支付利息266.8855万元,支付本金201.907万元,共计支付468.7925万元;3.本转本业务明细,拟证明实际本转本数额为4340.2万元,2016年初张会、张丰昌转入656.4万元凭证本,没有收到现金,不应计入总额;4.谅解书,拟证明祁须等人对张某某及业务员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本转本数额不对,周某某妻子刘淑贞存款4.6万元应予扣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周某某系自首;2.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已取得谅解,违法所得已退还;3.周某某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有立功表现;4.资金去向清晰;5.建议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周某某自己制作的明细表,拟证明本转本21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石某某犯罪数额应按照吸收存款净额应扣除石某某之子石少凡5000元存款和已兑付赵风琴的存款4万元;2.石某某系初犯、从犯,经其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已兑付,并取得未兑付人员的谅解,个人收益已上缴,石某某有多种疾病不适合羁押;3.建议对石某某判处缓刑。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文件,拟证明吸收存款主体是黄河文化基金会;2.结算票据:拟证明石某某涉案资金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3.谅解书,拟证明石新党、连玉和、梁庆果、赵晓培、任秀伦、韩娥6人对石某某表示谅解;4.诊断病历,拟证明石某某有病,不适合羁押。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2.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3.程某某系自首;4.已取得未兑付人员的谅解;6.建议对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宝丰县石桥镇师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程某某平时表现好,家属有病;2.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柳会东、曹秀珍、夏怀军、余金水、武新玲、余满水、余发水、颜光营等人对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2.张某某吸收存款总额应扣除重复计算的存款18.2万元和张某某代为兑付胡如的1万元;3.张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非法获利已退还且认罪,取得客户谅解。4.建议对张某某免予处罚。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谅解书、照片复印件,拟证明胡国旗、贺成功、王结实、邓虎、杨秀婷胡如等5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2.石桥镇交马岭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张某某平时表现好。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有23.3万元未还,6.3万元存款系以丈夫和孩子的名义所存,其余的已全部还完,请求免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经批准变更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该基金会业务范围依法募集资金,抢救文化产业,兴办文化事业。2014年1月,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以下简称宝丰办事处)成立。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任该办事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办事处的工作。该办事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以宝丰办事处的名义出具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权益信息登记表的形式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兑现本息。只要在该办事处存款即可成为办事处的业务员,业务员没有固定工资,按照其吸收群众存款的多少予以提成。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宝丰办事处办事员,负责记录办事处的账务,计算办事处各业务员提成,打印存款交易凭证等工作,同时从事业务员工作。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任宝丰办事处业务员。经审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宝丰办事处共吸收资金14552.79万元,其中本转本资金1157.8万元,吸收资金净额13394.99万元。截至立案前,已兑付金额7627.54万元,未兑付金额6925.25万元,支付权益人利息405.26万元,本息剥离后未兑付本金净额6608.3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吸收资金52.3万元,未兑付金额43.3万元,领取提成27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吸收资金97.6万元,其中本转本13万元,吸收资金净额84.6万元,未兑付金额27万元,领取提成15750元,其本人资金10万元有4万元未予兑付;被告人石某某参与吸收资金86.2万元,其中本转本3万元,吸收资金净额83.2万元,未兑付金额22万元,领取提成24115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吸收资金56.6万元,其中本转本6.5万元,吸收存款净额50.1万元,未兑付金额44.3万元,领取提成13965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吸收资金46.1万元,未兑付金额27.9万元没有兑付,领取提成7975元;被告人韩某某参与吸收资金38.3万元,其中本转本9万元,吸收存款净额29.3万元,仍有23.3万元没有兑付,领取提成10625元。

另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宝丰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八百元罚款,吸收资金中有8万元不是其介绍的,张某某已代宝丰办事处兑付经其吸收的款项;被告人周某某2016年8月1日已代宝丰办事处兑付经其吸收的未兑款项并取得谅解,其个人收益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被告人石某某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其个人收益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被告人程某某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其个人收益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被告人张某某已代黄河基金会兑付胡如1万元,其个人收益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被告人韩某某已代宝丰办事处兑付经其吸收的未兑款项并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且个人收益已上缴宝丰县公安局。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宝丰办事处将吸收的资金汇至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基金会将上述款项投资于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南阳钓鱼台壹号项目及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宝丰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显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移送公安局处理。

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显示:六被告人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016年5月16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宝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八百元罚款,其余被告人均无前科。

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显示:本案系移交;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被宝丰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主动到案。

4.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登记事项及变更申请显示:2009年类型公募,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展文化事业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5.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情况汇报显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及宝丰办事处的基本情况、上访情况、解决方案、还款方案。

6.宝丰县民政局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委托书、显示:2014年4月,该局在检查中发现在县新世纪广场东排开办一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后,立即致电省民政厅请示了解。经查实,河南省黄河基金会确实在省民政厅备案,但未办理宝丰办事处分支机构登记。后该局向县有关部分汇报,并安排工作人员多次到宝丰办事处督促尽快提供相关手续,后联合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拆除该办事处招牌、横幅、宣传板等。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登记性质为公募,及2014年5月6日委托张某某负责宝丰办事处筹备等先期工作等情况。

7.调取物品证据清单显示:扣押张某某持有的物品情况。

8.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收宝丰款项账户显示:户名赵某2,账号62×××20(建行)、622991150201640534(河南农信社);支宝丰款项账户:户名张某4,账号62×××26(河南农信社);户名张某某,账号24×××24(建行)。

9.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2014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宝丰业务统计总表、到期兑付月统计总表、宝丰业务统计表显示:吸收存款总金额14552.79万元,到期兑付总金额7627.54万元,支付权益人权益4052571.96元,未到期业务6925.25万元及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数额、期限、凭证号,权益人收益、义工补助、办事处办公经费等情况。

10.合作协议书、河南省圣德文化博览园股份有限公司证明、钓鱼台?壹号项目概况、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桐柏山淮河源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记账凭证、企业信息查询显示:2014年3月27日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与河南省黄河圣德文化博览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圣德文化公司实施的项目。圣德文化公司与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投资关系,其在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南阳钓鱼台壹号项目上投入资金1.080425亿元;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圣德文化公司,2015年3月24日与桐柏县人民政府签订桐柏山淮河源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

11.银行交易记录、业务回单、收据显示:杨艳丽账户及河南省圣德文化博览园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双账户、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款情况;张某某、赵某2、张某4及宝丰办事处部分业务员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12.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2014年6月23日取消民政厅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3.授权委托证书审批表、领用登记表显示:2016年3月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委托张某某为宝丰办事处负责人,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4.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关于刘晓鸿任职情况说明显示:2013年6月刘晓鸿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平顶山办事处主任,2015年4月20日撤销平顶山办事处,平顶山剩余业务部分转入宝丰办事处,目前平顶山业务余额1184.908万元未兑付。

15.宝丰办事处业务员领取提成明细表显示:各业务员介绍存款、期限、提成情况。

16.宝丰县公安局宝公(经)冻财字〔2016〕0008号、0009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显示:冻结在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王琛的账户,该账户余额554790.24元;杨艳丽的账户,该账户余额1996.01元。

17.宝丰县公安局宝公(经)封字〔2016〕0003号查封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29日查封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孔明路以东,四号路以北地号010030960002000的土地。

1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显示:南阳市新城区汉治街道办事处钓鱼台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钓鱼台壹号)属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项目。

19.还款计划显示,石某某之妻张爱菊与梁庆果、赵晓培、石新党、任秀伦、石龙祥、连玉和、韩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石某某全程协助完成相关还款协议。

20.赵凤琴情况说明显示,其2015年2月27日存入的4万元已兑付。

21.缴款凭证,证明周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提成已全部退还宝丰县公安局。

22.集资参与人任秀伦、石龙祥、梁庆果、赵晓培、石新党、董志强、董玉娃、胡国松、余建中、余满水、武新玲、柳会东、胡胜利、李海潮、周云停、赵章义、邓虎、王结实、贺成功、王妞、胡国旗、郑某、谢某、马新得、王某2、王帅飞权益信息登记表显示,上述人员在宝丰办事处存款情况。

23.协议书显示,韩某某的丈夫王某2与马新得、马志酬、王某2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王某2负责积极筹款完成相关还款协议;询问笔录显示:经韩某某介绍的存款已全部偿还。

24.证人郑某证言,其经侄女韩某某介绍共存到黄河文化基金会四笔款项共计15万元,存期和利息以黄河文化基金会账为准。中间转存过。韩某某已将款项全部退还。

25.证人谢某证言,2015年其经外甥女韩某某介绍以其和丈夫马新得名义在黄河基金会存款共10万元,其中有的钱转存过,共领取5400元利息。每一万元一年期600元的利息,后来变成了一万元一年期500元的利息。韩某某已将款项全部退还。

26.证人王某2证言,其妻韩某某去年将家里的63000元犯三次存到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现在无法兑付。

27.证人黄某(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理事长)证言,2009年9月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更名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经营范围依法募集资金,抢救文化遗产,兴办文化事业。其是基金会的理事长,全面主持基金会的工作,王某3是理事长助理。黄河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梁风修主持,王某3协助,其主要负责基金会的投资项目。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2014年成立,负责人是张某某,这个办事处具体负责向群众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共向群众募集多少资金不清楚,大概还有6000多万元没有兑付给群众。黄河基金会向群众募集资金是有偿的,给群众支付一定的利息,至于多少王某3比较清楚。群众在黄河基金会存的钱都用于投资了。目前黄河基金会一共投资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在南阳市宛城区投资了一个叫“钓鱼台壹号”棚户区改造的地产项目,一个是在南阳市桐柏县投资了一个叫“淮源景区”的红色文化旅游项目。

28.证人王某3(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理事长助理)证言,

黄河基金会是2009年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业务范围是依法募集资金,抢救文化遗产、兴办文化事业。目前黄河基金会在河南省共开设9个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组织社会闲散资金。黄河基金会理事长黄某,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全面事务,包括基金会的日常管理运营和基金会对外的投资;其是理事长助理,主要是协助理事长处理一些日常事务,负责协调管理河南地区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一些公益活动。黄河基金会的业务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业务是接受社会人员的捐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或者用于扶贫济困;另一部分业务是以支付一定利息的形式募集各地的闲散资金。各地群众将资金以定期的形式交到基金会,基金会将募集到的群众资金用于投资,获取一定收益,到期后基金会会按照约定利息(每年一万元支付600元利息,每半年一万元支付300元利息)将本金及利息还给群众。黄河基金会在当地都成立有办事处,每个办事处有负责人和业务员。群众将手中的闲散资金通过各办事处的业务员交给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将款项转到基金会指定的账户,并提供相关群众的资金明细。2014年河南省民政厅下发了一个《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社会团体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会在各地成立的办事处都接受各地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但是其不清楚办事处需不需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大概是2014年开办的,张某某是负责人,宝丰办事处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员都是由张某某挑选任命。基金会每年都会对办事处进行监督审核,并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证书审批表》。宝丰办事处从2014年开始向群众募集资金,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共募集募集资金14071.39万元,截止目前已给客户兑付本金7160.64万元,尚有6910.75万元没有给客户兑付。其提供的宝丰办事处截止5月15日权益余额表详细记录了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尚未兑付给群众的详细资金明细。张某某把业务员募集的资金通过银行汇到基金会总部指定的账户。宝丰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每天会将即将到期的资金名单传给黄河基金会总部,总部会按照约定的标准(每年一万元支付800元,每半年一万元支付400元)将钱汇给张某某,然后再由张某某给群众们兑付。汇给张某某的钱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群众的到期本金、利息(每年一万元支付600元,每半年一万元支付300元),一部分是张某某的办公费用(每年一万元支付100元,每半年一万元支付50元),剩下一部分是业务员的生活补助(每年一万元支付100元,每半年一万元支付50元)。黄河基金会总部平时使用工商银行的账户和张某某进行资金往来。总部的银行账户户名为赵某2,账号为62×××69,总部平时使用这个账户与各办事处进行资金往来;给张某某打款时把钱打到他提供的账号62×××26户名张某4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黄河基金会把募集到的资金都用于投资了,这个事情具体由理事长黄某负责。黄河基金会通过河南省盛德文化博览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其知道在南阳市投资一亿多元的一个“钓鱼台壹号”的地产项目,另一个投资2000多万元在南阳桐柏县,用于整合南阳桐柏县的旅游资源。

29.证人张某3(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其2015年8月经人介绍进入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工作,负责制作黄河文化基金会和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两个基金会的统计报表,打印黄河基金会的的权益凭证和老年文化基金会的会员证,每月领取1600元工资。这两个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一样共四个人,张某某、张某4、周某某和张某3。张某某是两个基金会的总负责人,负责这两个基金会的运行管理和与基金会总部联系,每天将收上来的会费通过网上银行汇给基金会总部;周某某负责统计每天各个业务员介绍存款明细,统计后将数据给其;其负责将周某某统计的数据制作成统计表格,打印权益凭证和会员证;张某4负责将打印出来的权益凭证和会员证分发给群众。其把黄河文化基金会每天新进会员的具体数据通过QQ传送总部的“小赵”,并传送黄河文化基金会第二天即将到期会员的存款明细表格。我不知道这两个基金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我只知道这两个基金会平时向群众吸收存款,并支付给群众一定的存款利息。其统计的数据都在基金会办公室的两个U盘里。红色的金士顿U盘主要储存老年文化基金会的统计数据;黑色U盘主要储存黄河文化基金会的统计数据,储存的有统计表和月报表,具体数据以U盘里的统计表记录为准。黄河文化基金会还有6793.15万元没有给群众兑付。

30.证人赵某2(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发展部副主任)证言,其从2014年4月起在黄河基金会工作,担任黄河基金会发展部副主任,负责黄河基金会的数据统计工作。其负责统计每天各办事处吸收的存款和到期存款明细,并且每天按照约定将到期存款的利息、提成通过银行转给黄河基金会办事处。每天宝丰办事处接收当地群众存款之后制作存款人员名单、存款金额、期限等以汇总表的形式传送给其,并将每天的群众存款通过银行转到基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其对上述存款进行核对、统计,并制作报表每天向王某3汇报。宝丰办事处每天都有即将到期的群众存款,这部分业务首先由宝丰办事处的统计员将到期人员名单、金额、提成等具体情况制作成表格通过网络传给其,其核对无误后向王某3汇报,经王某3同意后其把这些钱转到宝丰办事处提供的银行账户。我和宝丰办事处进行资金往来分两部分账户。第一部分账户是用来接收宝丰办事处每天吸收群众的存款,使用的是其622991150201640534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和62×××20的建设银行账户,另一部分账户主要使用王某3的622991100711805911农村信用社账户给宝丰办事处汇款,有时候也使用其上面的建设银行账户给张某某的建设银行汇款。我们给宝丰办事处汇款的时候通常是打给他们提供给的账户,他们给我们提供过两个账户,一个是张某4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是62×××26,另一个是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具体账号没记住。对于宝丰办事处对外吸收存款这部分业务,我们黄河基金会没有专门设立纸质的会计账簿,只制作了相关的一些台账,流水账的电子会计资料,已提供给你们。其收到宝丰办事处转来的钱之后通过财务部门的POSE机将款刷到杨艳丽和王琛的交通银行账户上,黄某拿着杨艳丽的交通银行卡,其拿着王琛的交通银行卡,其平时就用王琛的交通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交易。至于为什么把钱转到王琛的交通银行卡不清楚。

基金会总部当时给张某某拨付费用时是按照6%的群众利息、2%的义工提成、2%的办事处费用、2%的公益基金、2%旅游基金和一些预拨费用。后来才知道张某某并没有按照规定给业务员发放。这部分费用张某某怎么支配的不清楚。

31.证人王某4(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会计)证言,其在黄河基金会任会计,具体负责记录黄河基金会的会计账簿。其负责记录黄河基金会公益捐赠这部分业务和黄河基金会日常费用开支这两部分的财务账簿。黄河基金会平时开展的业务就两个,一个是面向社会的公益捐赠,这块账务是由我平时负责记录的,这部分业务的财务每年都接受省民政厅的审计;另一个就是向群众吸收存款,那部分业务的财务平时是由赵某2负责的,这部分业务不接受省民政厅的审计。黄河基金会对外吸收存款的具体情况不了解。

32.证人吴某(系河南省黄河圣德文化博览园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其自2014年底在河南省黄河圣德文化博览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总经理马勇,其是公司财务总监。圣德文化公司目前共投资两个项目,一个是南阳市钓鱼台壹号的地产项目,另一个是河南省桐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南阳市桐柏县投资的旅游项目,圣德文化公司在南阳市钓鱼台壹号项目上投资的大约有1亿1千多万元,这个项目由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圣德文化公司是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圣德文化公司在钓鱼台壹号投资的1亿1千多万元全部是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吸收的资金。圣德文化公司在南阳市桐柏县投资的旅游项目中一共投资2千多万元,其中,2千万元是黄河文化基金会吸收的资金。黄河文化基金会一共给圣德公司转了大约1亿3千多万元。

33.证人张某4(系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其在办事处负责收款、转账方面的工作,没有说具体担任什么职务。其知道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在郑州设立,认识黄河文化基金会的理事长黄某,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王某3与宝丰办事处联系。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是2014年设立的,在宝丰县新世纪广场东侧门面房办业务,办事处的负责人是其哥张某某,宝丰办事处是专门吸收群众存款的,给存款群众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宝丰办事处一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张某某是宝丰办事处的主任,全面负责宝丰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周某某是张某某内弟,主要负责记录各业务员所办的业务,张某3主要负责制作各存款群众的明细表,打印群众存款的权益凭证,其本人负责收款转款及给业务员收发到期存款的权益凭证和存款利息。其在宝丰办事处主要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收款转款,宝丰办事处各乡镇的业务员把介绍群众存款交到办事处后,按照张某某要求将钱存到其农村信用社账户或者按照他要求汇到他指定银行账户。其在宝丰办事处工作每月3000元工资,其他没什么收入。

34.集资参与人赵红利、陈贯敏、王青梅、董延、徐树勋、刘新朋、李伟华、马召辉、刘淑贞丈夫周某某情况说明,证明以上人员经周某某介绍在黄河文化基金会存款,截至该案件起诉之前已全部偿还。

35.集资参与人李爱倜情况说明,证明李爱倜集资款已全部偿还。

36.集资参与人任秀伦、梁庆果、赵晓培、石新党陈述显示,他们通过石某某将钱存到宝丰办事处及存取款情况。

37.证人杨某证言显示,其名下大概有十多万元是张某某介绍的存款,他每介绍1万元的存款给他300元提成,实际上他介绍的存款,宝丰办事处给他提成是500元,其领200元。

3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年初,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挂牌并开始开展业务,段礼萍负责宝丰办事处。2014年5月,公司指定由我负责宝丰办事处的业务。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从2014年年初成立到现在共收多少钱不知道,截止目前还欠群众6000多万元。今天因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兑付群众基金,他们就说其骗他们把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其是负责人,周某某负责记账,张某4负责收款及转款业务,张文佳负责打印群众存款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权益凭证”。宝丰办事处在宝丰辖区的赵庄乡、肖旗乡、周庄镇、闹店镇、李庄乡都有业务并有信贷员,赵庄的信贷员有朱聘、徐清敏、范淑珍、王存;肖旗的信贷员有栗书红、张会;周庄镇的信贷员有王永利、余林江、周花行、张红飞,其中余林江小名“余虎”,“余虎”名下介绍的存款都是余林江介绍的;闹店镇的信贷员有于清言、赵高水、杜连臣、郑文定、孟振;李庄的信贷员时张丰昌、商酒务的信贷员石某某。办事处刚开始做业务培训时,以上业务员都去过平顶山发展中心、郑州总部学习培训,学习的内容主要是说基金会的合法性,项目情况,存款安全有保障等。办事处没有对外宣传,都是业务员给群众介绍的。

办事处的信贷员以前都是信用社设在各乡的代办站人员,他们培训过之后在做业务过程中负责向群众讲解公司情况及存款收益等。办事处根据个人的业务发提成,没有基本工资。自2014年初开始不断向社会吸收存款,截止目前还有6000多万元没有给群众兑付。办事处收的钱当天都转给黄河文化基金会郑州总部指定的账号,张某4收到群众存款后由张某3打印“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权益凭证”,上面显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额、存款期限、到期收益等信息。总部前后指定过两个账号,第一个记不住名字了,第二个叫赵某2,公司保存的有转款小票,不过应该不会很完整。每天存的款当天必须转郑州总部,并且张某3每天给总部传当天报表,办事处从来不截留群众的钱。业务员没有基本工资,按照省黄河基金会的规定按照存款额的8%给客户作为收益,业务员提成按6%,办事处办公经费按6%。实际执行的标准是按存款额6%是客户收益,6%作为业务员提成,2%作为办事处办公费用。按照省总部要求从2015年6月份调整为6%作为客户收益,2%作为业务员提成,2%作为办事处经费,实际执行的是5%作为客户收益,4%或者3.5%作为业务员提成,剩余作为办事处经费。就其和周某某、张某4、张文佳是发工资的,个人做业务也有提成。大部分都是现金,没有专门记账,不过按照业务员的不同,能算出该业务员一共收了多少提成,哪个业务员做的业务报表上都有。其从负责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以来,共收益200多万元。因为这段时间办事处资金紧张,其垫支一部分给群众,黄河基金会欠其200万元左右。其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宝丰县民政局到宝丰办事处检查过几次,当时他们说办事处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也没有在宝丰县民政局登记备案,提出取缔办事处,停止一切活动要求。对存款明细无异议。

39.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今天是来自首的。其大概是2014年4月开始经其哥张某某介绍在宝丰办事处工作,主要负责记录业务员介绍存款的存款明细,计算业务员介绍群众存款的存款利息、提成及其他张某某交办的日常事情。宝丰办事处是2014年开始成立,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宝丰办事处的主任是张某某,负责宝丰办事处全面工作;张某4负责收取业务员交来的群众存款,然后将存款汇给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郑州总部;张某3负责制作宝丰办事处的存款报表,打印群众存款的权益凭证及其本人。宝丰办事处平时就在宝丰新世纪广场东侧办公,各乡镇的业务员将群众存款拿到宝丰办事处,然后其就用小纸片记录各业务员介绍存款群众的具体姓名和金额,并把这些记录交给张某3,张某3按照其写的存款明细打印权益凭证,然后其根据所写的记录计算应该支付给存款群众的利息和业务员提成,然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按照计算出的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将提成直接发给业务员和群众。宝丰办事处大概有38个人,分别是于清言(我们平时叫他“于言”)、张丰昌、王永利、张红飞、朱聘、徐清敏、王存、范淑玲、宋军涛、赵高水、程某某、杜连臣、栗书红、孟振、石某某、孙衬、文德须、杨某、郑文定、李军、张某某、王变、韩某某、李秋辉、王宗水、余林江(我们通常叫他“余虎”)、张会、周花行、潘新民、李新亮、范某、贺霞、温玉红、张春民、刘淑贞(刘淑贞是其妻子,她介绍的钱都是亲戚的钱)、赵某1(系张某某姐夫)、黄铁良、周泽民,这些人其中有的介绍的是自己亲戚的钱,有的是自己的钱。宝丰办事处没有专门和他们签聘用手续,只要他们介绍群众在黄河基金会存款,就按照说好的提成比例给他们支付提成。宝丰办事处给业务员的支付的提成比例都不一样,有的少有的多,业务员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提成都按照预先定好的比例支付了,自2016年1月20日起黄河文化基金会郑州总部因为资金紧张就没有再拨付款项。其介绍同事王海成、赵红利(他俩是夫妻)大概存8万元、李爱倜大概存15万元、陈贯敏存1.5万元、王青梅存3万元、刘新朋存9万元、李伟华存2万元、徐树勋存5万元、马召辉存4.5万元,董延存3万元,具体数字以宝丰办事报表为准。其每介绍一万元一年期领取500元提成,其把其中的200元提成都给存款人了,在宝丰办事处工作期间,张某某刚开始给其发1500元工资,从2014年7月起每月3000元的工资,还领取提成。对北京中庭盛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40.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2015年1月开始在宝丰办事处当业务员,负责介绍别人在办事处存款,并从中领取一定利息。共介绍19人在黄河基金会存款共83.7万元,存款的人员中除石少凡是其儿子外都是亲戚和同村的。办事处规定业务员每拉一万元存款定期一年,给百分之二的提成200元,定期半年给100元提成。储户的存款都是定期的,分半年期和一年期两种,一万元一年利息是500元,半年为250元。其共领取提成11160元。

张某某是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的总负责,周某某是负责计算业务提成的,张某4负责发放业务员提成和群众利息。宝丰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在宝丰办事处挂着,其不清楚有没有对外吸收存款的资质。其没有参加过专门的学习、培训。

其对北京中庭盛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4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其2014年10月经石桥镇大牛村的杨某介绍到黄河基金会拉存款。其介绍有石桥镇师庄村的余建中、董玉娃、董志强、吴新玲等人在宝丰办事处存款,其他都是石桥镇周围附近的人。存黄河基金会利息稍微高点,一万存一年500元利息。存款到期后,黄河基金会工作人员会打电话通知取钱,其再问储户是继续存钱还是取出来,如需转存,只把利息取出来,然后把本金办理转存手续继续存在黄河基金会。共领取提成大概一万元左右。张某某是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的总负责,周某某是负责计算业务员提成,同时也负责发放业务员提成和群众利息,张某4也发过利息和提成。宝丰办事处有营业执照在宝丰办事处屋里墙上挂着。其没有参加培训或学习过。其对北京中庭盛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4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2015年1月在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任业务员,介绍他人在宝丰办事处存款,从中领取介绍提成。张某某是宝丰办事处的负责人,对宝丰办事处日常的管理运营负全责。共介绍大概50多万元存款,到现在还有20多万没有还。前期介绍邓虎0.5万元,董建功3万元,贺成功0.3万元,胡青展1万元,胡如1万元,李国红3万元,李柱1万元,刘海强1.2万元,刘柱2万元,马军营0.4万元,一共13.4万元,这些存款都是其介绍的,但都记在杨某名下,杨某给其有提成,每一万元一年期的给300元提成。后来其自己作为业务员介绍存款。2015年5月之前,每介绍一万元一年期的群众存款,提成500元(存款时提300元,到期后提200元),2015年5月份之后,每介绍一万元一年期的群众存款,提成300元(存款时提200元,到期后提100元),半年期的减半计算,2016年之后就不再领提成了。共领取提成大概有几千元,以宝丰办事处的账务为准。其给别人介绍时说慈善机构,宝丰办事处挂的都有营业执照,黄河基金会是由省民政厅、文化厅监管的,很正规,把钱存到里面利息高而且安全。我介绍的储户大部分都是我们一个村上的。其从2015年起共介绍8人在黄河基金会存款共计大约29万元,具体金额以宝丰办事处的账务为准。董建功的钱转到赵张义名下,胡如的钱其已支付。

对北京中庭盛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4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其2014年5月开始在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介绍他人在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存款,办公地点设在宝丰县城新世纪广场东排中段,张某某是黄河基金会宝丰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宝丰办事处日常的管理运营;还有周某某和张某4,他俩一般负责给客户办本和送本。其共介绍四个人在黄河基金会存款,分别是代长欣、马新得、谢某和郑某,以其丈夫和儿子的名字存的也有款。这四人连其家共存30多万元。刚开始1万元一年期储户利息600元,我们业务员提成也是500元。2015年5月后1万元一年期储户利息变为500元,业务员提成没有变。但从2015年年底就没再发过提成。其领取提成共1万多元。

对北京中庭盛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

44.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庭盛审字[2016]第E-566号审计报告显示:

(1)黄河宝丰办事处吸收公众存款情况:因宝丰县公安局未提供宝丰办事处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完整的详细会计资料及有关书证数据,无法审计鉴定;宝丰办事处负责人张某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共吸收公众存款14552.79万元,其中:本转本1157.8万元,涉及2536人。已兑付储户到期本金7627.54万元,未兑付储户本金6925.25万元。

(2)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流向情况:?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5日共兑付宝丰办事处储户本金7627.54万元,支付利息(年利率6%)405.26万元。?支付宝丰办事处业务员提成64.75万元(按吸收存款额2%)。?支付宝丰办事处办公费用64.75万元(按吸收存款额2%)。④支付公益基金24.76万元(按吸收存款额2%)。⑤支付旅游基金24.76万元(按吸收存款额2%)。⑥预拨支付本金费用款337.66万元。⑦剩余部分款项用于投资河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钓鱼台壹号地产项目和河南省桐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旅游项目。钓鱼台壹号地点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与杜诗路交汇处东北角钓鱼台1号,该项目土地已于2016年6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查封。

(3)黄河宝丰办事处业务员44人介绍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实际领取提成情况:宝丰县办事处业务员44人,共介绍吸收公众存款14265.89万元。业务员实际领取提成金额400.71万元。

(4)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宝丰办事处吸收公共存款、本金、利息剥离后、未兑付本金净额情况:宝丰办事处吸收公众存款总额14552.79万元,已兑付存款人本金7627.54万元,支付权益人利息总收益405.26万元,未兑付金额6925.25万元;本金、利息剥离后未兑付本金净额6,608.35万元。

(5)本案业务员吸收资金情况:

张某某吸收存款总额52.3万元,本转本0万元,未兑付金额43.3万元,领取提成2700元;周某某吸收存款总额97.6万元,本转本13万元,吸收净额84.6万元,未兑付金额27万元,领取提成15750元;石某某吸收存款金额86.2万元,本转本3万元,吸收净额83.2万元,未兑付金额22万元,领取提成24115元;程某某吸收存款金额56.6万元,本转本6.5万元,吸收净额50.1万元,未兑付金额44.3万元,领取提成13965元;张某某吸收存款金额46.1万元,本转本0万元,未兑付金额27.9万元,领取提成7975元;韩某某吸收存款总额38.3万元,本转本9万元,吸收净额29.3万元,未兑付金额23.3万元,领取提成10625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谅解书、证人证言,能证实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及被告人代为偿还款项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利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等被告人在非法吸收群众存款中,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已代宝丰办事处退还经其介绍的集资参与人款项,其他被告人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程某某辩护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六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宝丰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宝丰办事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以办事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并让业务员向亲戚、朋友以及不特定人群以出具权益证书、承诺兑付高息的方式进行吸收存款。所以,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侦查机关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及张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对上述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及石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吸收的数额应扣除其吸收亲属的存款及已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已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谅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程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系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周某某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本案系共同犯罪,周某某除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应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自首,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属自首不属立功。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石某某辩护人提出石某某系初犯、从犯,经其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已兑付,并取得未兑付人员的谅解,个人收益已上缴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提出程某某系自首,已取得未兑付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六、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八、本案已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置,以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六被告人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不足部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怀洲

审判员杨晓娜

人民陪审员王延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艳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