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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终118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水安  李保利何**

案号:(2020)豫16民终11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5-18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因与被上诉人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现锋,上诉人张广领、朱翠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鑫,被上诉人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刘太章,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的法定代理人郑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的损失评估报告中证据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交的账目没有经过质证,而是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诉人对该账目的真实性不认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当庭证据。二、一审判决认定张广领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构成侵权错误。在死者死后,张广领一直在家中照顾幼儿,仅去过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看望家人及女儿的尸体,未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造成侵权,且医院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广领存在侵权。三、一审判决认定朱翠英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构成侵权错误。朱翠英在张某死亡后,仅去过淮阳永信妇产医院3次,看望家人及女儿张某的尸体,未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造成侵权,且医院方提供的证据中无相应证据证明朱翠英对其造成侵权。四、一审判决中采用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可疑。医院庭审现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材料不是原件,其真实性可疑。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庭审现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来源的合法性,且其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均没有时间、地点等要素,无法证明反诉被告对其造成侵权。五、有关反诉被告造成医院方无法营业的时间周期界定错误。由于医院没有太平间,死者张某去世后,尸体被医院从原病房移至医院外的一处车库中,死者家人不能接受,后与医院协商后将尸体移至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一层东南角处的一空置房间停放。直至淮阳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将尸体拉走之前,死者家属一直想积极与院方协调解决,但医院方却提出只与死者的弟弟张国鑫一人协商这一无理要求,因此协商遇阻。期间大部分时间死者的尸体停放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一层东南角处的一空置房间,不能阻止医院停业25天,且医院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时间周期内均是由于反诉被告导致的其无法营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向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赔偿医疗费3,380元、护理费300元、误工费6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74,062.99元、丧葬费32,074元,合计512,816.99元,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主张按照淮阳永信妇产医院50%责任程度计算赔偿额为256,408.5元;2、判令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赔偿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尸检费损失30,000元;3、判令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赔偿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费14,100元;4、判令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赔偿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判令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承担冰柜冷藏费900元;6、诉讼费由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承担;以上各项合计401,408.5元。

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向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赔偿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自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23日营业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失241,075元;3、判令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承担本案评估费用和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产妇张某因受孕待产于2017年7月28日入住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接生,因产后羊水栓塞于同年7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处理情况说明证实,产妇张某死亡后,张某家属郑现锋等人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门口摆放花圈,拉横幅,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一楼摆放装尸体的水晶棺,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经多次报警,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出警人员多次在现场制止劝说命令郑现锋迅速将尸体、花圈、条幅挪走,告知郑现锋及其家人不要扰乱医院正常办公秩序,但郑现锋及其家人不予配合,仍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内摆放棺材、花圈、哭闹、挂条幅,扰乱了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正常办公秩序,致使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停业,经多次劝说无果后,2017年8月23日淮阳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动警力,殡仪馆车辆强行将死者张某尸体拉走。庭审后一审法院亦到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对其出具的接处警处理情况说明进行了核实。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广价估字(2019)1084号营业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自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23日由于医闹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的营业损失为241,075元,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6,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诉部分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要求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口头裁定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郑现锋等人提起的本诉与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起的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合并审理,郑现锋等人将本诉部分撤回起诉,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出的反诉部分的审理。公民的生命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产妇张某虽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就诊生育过程中因产后羊水栓塞死亡,但由于郑现锋等人在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内摆放棺材、花圈、哭闹、挂条幅,扰乱了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正常办公秩序,致使医院停业,郑现锋等人的医闹行为,致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无法正常营业,郑现锋方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营业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客观真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要求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赔偿营业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要求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考虑到医闹行为造成的影响及结果,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实,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合理损失具体计算为:1、营业损失241,075元;2、鉴定评估费6,200元。上述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各项损失合计247,275元,由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承担。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要求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承担民事责任,因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哭泣医闹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郑现锋承担,因此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赔偿被告永信妇产医院各项损失247,275元;二、原告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向被告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驳回被告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9.1元,由原告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承担。反诉费2,504.6元,由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1、评估报告中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2、张广领、朱翠英是否对医院构成侵权3、一审中医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合法4、一审认定营业损失时间是否适当

一、一审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一审法院经摇号确定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首选评估机构,依据淮阳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在现场评估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提供评估的相关材料均未提出异议下,进行评估,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营业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经营账目资料,及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和掌握的资料作出豫广价估字(2019)1084号营业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月营业损失289,309元,日营业损失9,643元。该报告书声明称,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一审庭审中,郑现锋等人不认可评估报告,认为基础材料未经质证,未给医院造成影响。

综上,郑现锋等人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供评估的相关材料是知情的,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相关材料的认可,河南广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程序并无不当之处。郑现锋等人虽然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二、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广领存在扰乱医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一审判决张广领赔偿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损失并赔礼道歉不当。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提交的证据中,证明朱翠英存在扰乱医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上诉人称朱翠英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

三、郑现锋等人质疑淮阳永信妇产医院一审提交的照片和视频的合法性、真实性,认为不能证明对淮阳永信妇产医院造成侵权,与事实相悖,其理由不成立。依据一审中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接处警处理情况说明,2017年8月1日双方发生纠纷,郑现锋等人扰乱淮阳永信妇产医院正常办公秩序的时间应是2017年8月1日至23日。一审认定25天有误。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合理损失应为227,989元(9,643元x23天+6,200元)。

综上所述,郑现锋、张广领、朱翠英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二审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

二、郑现锋、朱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各项损失227,989元;

三、郑现锋、朱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淮阳永信妇产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淮阳永信妇产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9.1元,由郑现锋、郑雨燕、郑旭超、郑紫妍、张广领、朱翠英承担。一审反诉费2,504.6元,由郑现锋、朱翠英负担2,000元,由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负担50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元,由郑现锋、朱翠英负担4,000元,由淮阳永信妇产医院负担1,0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水安

审判员  何**

审判员  李保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展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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