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案例 » 正文
(2019)京03民终926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8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印龙  杨夏林存义

案号:(2019)京03民终92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8-02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7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XX的法定代理人钟素灵、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婷、被上诉人朝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唐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唐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唐XX在住院时本身没有脑梗,朝阳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唐XX中毒性休克,这是唐XX脑梗发生的直接原因。朝阳医院明知病历会作为鉴定依据而故意篡改病历,朝阳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答复函》,不应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采用自由心证,明显不公。一审期间,朝阳医院护士违反医疗技术规范,在唐XX的患臂即右臂输液,医院护士技术操作不规范,影响唐XX后续治疗及康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做手术的时候违反告知义务,触犯了职业医师法的第二十六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违规没有进行预先的检查,也是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病历里面日期、内容都不对,唐XX明明是脑梗,但是医院记录的是脑出血,记录不对症,病历中有太多的错误,十分混乱,是不真实的。医院不应篡改、隐匿病历,应当按照实施记载。唐XX认为医疗鉴定结论不正确,唐XX的损害程度应当定为重度残疾。由于鉴定结论不正确,鉴定费用应当全部由对方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朝阳医院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唐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一审原告诉称

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朝阳医院赔偿1、医疗费333365.03元;2、误工费1263882.24元;3、护理费435490元;4、交通费48767.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9550元;6、营养费21184.87元;7、复印费94.8元;8、残疾赔偿金1123308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29112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11、住房公积金528640元;12、企业年金220223.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4日,唐XX因“发现双肾结石8年,突发右侧疼痛1天”入朝阳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2014年9月26日,行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术后,唐XX出现感染中毒性休克,继续治疗。2014年9月27日,行头颅MRI片示左枕顶颞大面积脑梗塞。2014年9月27日行开颅探查左侧颞顶枕去骨瓣减压术。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唐XX申请,商朝阳医院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就“1、唐XX的损害后果是什么;2、朝阳医院针对唐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唐XX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3、唐XX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4、唐XX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唐XX预交了司法鉴定费14000元。

2018年3月20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五、分析说明”部分为: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诊疗过程概述……

2、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价

入院后医方根据病史、体格检查、B超检查等初步诊断为:肾结石(右)、肾盂积水(右)、泌尿道感染,该诊断正确无误。在行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后,被鉴定人唐XX出现氧合降低、寒战、憋气、二氧化碳潴留、皮肤瘀斑等表现后,医方考虑存在感染中毒性休克,给予面罩吸氧、泰能、氨茶碱后,转入SICU继续治疗,该处置符合诊疗常规。入SICU后,医方给予监测生命体征、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其处置亦符合诊疗常规。2014年9月27日,被鉴定人唐XX病情加重,医方查头颅CT、头颅MRI片示左枕顶颞大面积脑梗死,手术指征明确,遂于2014年9月27日行开颅探查左侧颞顶枕去骨瓣减压术,手术过程顺利,手术效果满意。术后医方继续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其处置均符合诊疗常规。

但医方存在以下过错:在右肾结石、右肾盂积水并发尿路感染的情况下行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上尿路结石梗阻并发感染、尤其是急性炎症期的患者不宜碎石,否则易发生炎症扩散甚至出现脓毒血症,必须先控制感染。因此,未控制的泌尿道感染是输尿管镜取石术的禁忌证。2014年9月24日送检尿常规示尿沉渣白细胞计数(WBC(UF))418.0/ul、细菌计数(BACT)25615.4/ul,2014年9月24日送检住院普通细菌培养(尿)结果为阴沟肠杆菌>10万cfu/ml,2014年9月26日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中见肾盂结石表面及周围可见脓苔覆盖,以上均提示被鉴定人唐XX存在泌尿道感染。医方在被鉴定人唐XX存在泌尿道感染的情况下行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极大增加了被鉴定人发生脓毒血症的风险,存在过错。

3、对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唐XX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分析

结合病历材料记载、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偏瘫、混合性失语。

2014年9月27日头颅CT、头颅MRI片提示被鉴定人唐XX左枕顶颞大面积脑梗死,系被鉴定人出现偏瘫、混合性失语等损害后果的直接病因。2014年11月4日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片提示被鉴定人唐XX颅外动脉多发斑块形成伴左颈内动脉闭塞,其影像学表现符合动脉粥样硬化的特点,动脉粥样硬化是被鉴定人唐XX脑梗死的根本病因。动脉粥样硬化系被鉴定人唐XX的自身疾病,与医方的过错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医方过错致使被鉴定人唐XX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感染、血压剧烈波动、脑灌注不足等均可在被鉴定人自身动脉粥样硬化基础上诱发脑梗死,因此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发生需建立在其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其自身疾病系主要因素,院方过错行为仅起到诱发作用,故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4、对被鉴定人唐X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进行评定

被鉴定人唐XX脑梗死遗留偏瘫(右上肢肌力III级、右下肢肌力Ⅳ+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1.4)条之规定,其目前状况属七级伤残;被鉴定人唐XX脑梗死遗留混合性失语,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3.1.2)条之规定,其目前状况属三级伤残。

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对被鉴定人唐XX的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分,其总分值为55分,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第4.2.2.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唐XX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医方过错在其护理依赖后果中仅为诱因,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第A.2.4条之规定,医方损伤参与度为25%。

由于全国无统一的护理人数鉴定标准,结合被鉴定人唐XX的实际情况,建议其需要1人护理。由于被鉴定人唐XX已构成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为长期所需,故其护理期限不宜评定。

六、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为脑梗死所遗留的后遗症,主要表现为偏瘫、混合性失语;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被鉴定人唐XX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应对被鉴定人唐XX的损害后果负轻微责任;3、被鉴定人唐XX右侧肢瘫、混合性失语分别构成七级、三级伤残;4、被鉴定人唐XX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医方过错损伤参与度为25%,建议被鉴定人唐XX需要1人护理,被鉴定人唐XX护理期限不宜评定。

经向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咨询,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答复称“护理依赖有单独的评定标准,部分护理依赖中医方过错损伤参与度25%指的是部分护理依赖中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唐XX不予认可,认为唐XX是完全护理依赖。朝阳医院认可部分护理依赖的结果,但不认可25%的责任比例,认为应当是轻微责任。

唐XX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就以下问题申请进行书面质询:1.菌血症是术中感染而不是术后;2.家属曾带CT片找天坛医院专家咨询,专家明确表示中毒性休克是脑梗发生的直接原因,鉴定意见却认为动脉粥样硬化系唐XX自身疾病,且系脑梗死的主要原因,但实际是脑梗导致动脉粥样硬化;3.患者2017年在宣武医院再次做输尿管软镜取石手术,该手术效果与朝阳医院的手术效果完全不一样,宣武医院大夫表示“石头不是大事,取出来就行了,上次手术造成患者感染严重,都打烂了,担心肾功能有问题”;4.2014年9月25日CT报告与病历不符,朝阳医院有篡改病历的嫌疑;5.补充提交7张朝阳医院CT诊断报告,请鉴定机构确定是否影响责任比例分配;6.朝阳医院张建中大夫刚从国外留学回来,拿唐XX练手,造成本次重大医疗事故;7.请说明阴沟大肠杆菌的感染途径;8.朝阳医院大夫术中操作不当造成菌血症及中毒性休克,并最终导致患者发生脑梗、肾损伤,偏瘫失语生活不能自理,智商等同于两岁儿童的智商。

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答复函》,内容为:“1、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术后被鉴定人唐XX出现感染中毒性休克’并不存在描述不准确的问题。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2014-09-26术后病程记录载:全麻苏醒后氧合降低,寒战,憋气,复查血气分析提示二氧化碳潴留,低氧血症,查体:神清,精神弱,血压200/lOOmmHg,心率76次/分,呼吸音粗,全身皮肤可见瘀斑,考虑感染中毒性休克存在。说明被鉴定人唐XX的感染中毒性休克的临床表现是在手术完成后、全麻苏醒后出现的,因此本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相关表述是准确、合理的。2、关于脑梗死的直接原因,本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3部分已详细阐释了本所鉴定人的意见,在此不再赘述。3、梗阻是导致泌尿系感染的重要原因。如先天性泌尿系统异常、结石、肿瘤、狭窄、前列腺增生或神经源性膀胱,引起尿液潴留,降低尿路上皮防御细菌的能力。而被鉴定人唐XX右肾结石、右肾盂积水是其上尿路感染的原因,并不是医方诊疗行为导致其上尿路感染的发生。关于医方过错本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医方在被鉴定人唐XX存在泌尿道感染的情况下行右输尿管软镜碎石术,极大增加被鉴定人发生脓毒血症的风险,存在过错。4、CT、B超系两种不同的辅助检查方法,由于检查方法的特点,两种检查方法的结果有时会不完全一致,这是符合常理的。一般来讲,医方的诊疗行为也并不是仅仅根据某一种检查结果来进行,而是综合多种辅助检查结果相互印证、相互补充。被鉴定人唐XX两次检查结果不一致并不影响医方对被鉴定人唐XX的诊疗过程。5、鉴定材料中是否缺少CT诊断报告并不影响本所评价医方过错责任程度。手术安全核对表、手术收费单、手术室护理记录单、麻醉知情同意书日期记载问题应系笔误,亦并不影响本所评价医方过错责任程度。关于医方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应该委托相应鉴定来明确,评价是否是篡改病历已超出法医鉴定的范畴。6、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本所是通过对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客观分析来进行的。关于医患双方私下交谈,本所无法评判,也不能将其拿来作为鉴定的依据。7、泌尿系统感染途径主要有四种,包括上行感染、血行感染、淋巴感染、直接感染,被鉴定人唐XX泌尿系感染为上行感染可能性大。8、关于医方过错责任程度,本所已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详细论述,并已做出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方提供的新材料亦不能更改本所的鉴定意见。”

唐XX不认可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并以“1.鉴定意见认为唐XX是术后出现氧合降低、寒战、憋气、二氧化碳潴留、皮肤瘀斑、感染中毒性休克等,违背客观事实,实际该情况是术中发生的;2.唐XX住院时无脑梗;3.唐XX终身需要护理依赖;4.认定朝阳医院存在过错,且与唐X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却认定过错参与度为25%,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唐XX构成2级伤残,鉴定意见却认定构成七级和三级伤残,有失公平、公正”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因唐XX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该院不予准许。

朝阳医院亦不认可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认为:“1.患者无全身性感染,其泌尿系统感染和感染性结石互为因果,泌尿系感染是结石造成的,从根本上治疗泌尿系统感染必须进行碎石术,对此我院术前也积极给予预防性抗感染治疗,故输尿管镜取石术符合规范,不存在禁忌;2.患者出现感染性休克是由于自身原发结石碎石难以避免的正常并发症,脑梗塞也是其自身原发疾病的自然演变;3.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两条以上的条款进行相加,偏瘫和混合型失语都属于脑梗死遗留的后遗症,属于同一性质的残疾,不应分别评定伤残,即便按照鉴定意见,也应重残吸收轻残,为三级伤残;4.过错责任比例与部分护理依赖的比例矛盾,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应为50%,再乘以责任程度。”

诉讼过程中,唐XX提交医疗费票据,证明唐XX医疗费支出333365.03元。朝阳医院认可由正规发票原件的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的金额为114924.06元。经核实,唐XX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总计304066.9元。

唐XX提交专用收据(金额总计27690元)、收条,证明护理费损失。朝阳医院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都是收条,无银行流水、护理合同、完税证明等佐证。

唐XX提交汽油费发票、约车服务费发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发票、客运服务费发票、停车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等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损失。朝阳医院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唐XX提交营养费票据,证明营养费支出。朝阳医院对发票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对打印的电子发票真实性不予认可。

唐XX提交复印费票据(金额94.8元),证明复印费损失。朝阳医院认可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同意赔偿。

唐XX提交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唐XX2014年7月总收入13617.69元,个人所得税960.35元,税后总收入12657.34元;2014年8月总收入12510.69元,个人所得税758.95元;税后总收入11751.74元;2014年9月总收入12872.69元,个人所得税831.35元,税后总收入12041.34元)、证明两份(其中一份内容显示:兹证明我单位退休职工唐XX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任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宣武维修所经理兼党支部书记职务;另一份内容显示:兹证明我单位退休职工唐XX2015年9月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缴纳情况如下: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2240元;企业部分2240元;总缴存额4480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933.15元;企业部分933.15元;总缴存额1866.3元。唐XX同志于2015年10月因病退休,自当月起停止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完税证明、病退证、残疾人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唐XX住院前总收入13000元,每月住房公积金4480元,企业年金1866.3元;唐XX实缴税15508.11元,提前病退,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二级残疾。朝阳医院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唐XX构成二级或三级伤残,认为应提交银行流水和2014年9月之后的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实际收入有减少;唐XX从2015年10月退休,不存在误工损失,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证明;唐XX的职务与本案无关;完税证明可以证明唐XX收入没有减少;残联评定的残疾等级分三级,其二级残疾指的是司法鉴定的四级到七级伤残,也就是说本案评定的三级伤残过高。

唐XX提交洗澡椅、便盆、康复训练保护腰带、护理餐桌、护理垫、担架、体位垫、治疗仪、康复健身私教课程等票据(金额总计29112元,其中私教课程金额为2万元),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支出。朝阳医院对有正式发票的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发票抬头显示是个人的发票关联性不认可,唐XX是偏瘫,自己可以行动,不需要护垫。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唐XX的损害后果是脑梗死遗留后遗症,主要表现为偏瘫、混合型失语。朝阳医院对唐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唐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责任的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唐XX、朝阳医院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院采信该鉴定结论,确定由朝阳医院对唐XX的合理损失按照1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费,唐XX主张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确定由朝阳医院按责任比例对本院依法核实的医疗费金额予以赔偿。

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唐XX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补偿,故对定残之后的误工费,该院不予支持。对定残之前的误工费,唐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5年10月办理退休,但不能证明退休后的收入,即该院难以确认唐XX实际产生误工损失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唐XX因就医不能上班,确实会产生误工,故该院酌定由朝阳医院赔偿唐XX误工费2万元。

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中,经鉴定,唐XX构成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人,需长期护理,朝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唐XX主张的护理期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6年6月14日(共计613天),不超过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该院对此不持异议。结合唐XX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该院确定由朝阳医院按照每天140元的标准乘以613天乘以50%的护理依赖程度再乘以2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该院酌定由朝阳医院赔偿唐XX交通费3000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唐XX主张于法有据,主张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该院对此不持异议,但主张住院天数有误,经核实,唐XX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住院天数总计289天,该院确定由朝阳医院按每天50元的标准乘以住院天数289天乘以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营养费,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唐XX目前病情构成伤残,确实需要加强营养,故该院酌定由朝阳医院赔偿唐XX营养费2000元。

关于复印费,系唐XX的实际损失,该院确定由朝阳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

关于残疾赔偿金,唐XX右侧肢瘫、混合型失语分别构成七级、三级伤残,故该院酌定伤残赔偿系数为85%,确定由朝阳医院按照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2406元乘以20年乘以85%的伤残赔偿系数,再乘以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考虑到唐XX当前存在偏瘫、混合型失语的损害后果,对于唐XX购买担架、便盆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确定由朝阳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关于康复健身私教课程的费用21000元,考虑到唐XX的病情,康复训练费用具有合理性,故对该笔费用,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唐XX主张于法有据,但主张金额过高,对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现唐XX仅凭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因遭受医疗侵权而导致住房公积金受损的具体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唐XX主张的系其2015年10月退休后到202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企业年金损失,结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知唐XX2015年10月退休之后至2018年3月19日定残前一日,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企业年金,导致其企业年金收入减少,对该部分损失,朝阳医院应按责任比例赔偿。但定残之后的企业年金,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XX医疗费三万零四百零六元六角九分、误工费二万元、护理费一万零七百二十七元五角、交通费三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四百四十五元、营养费二千元、复印费九元四角八分、残疾赔偿金十万六千零九十元二角、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千九百一十一元二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企业年金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四角五分;二、驳回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唐XX提交以下新证据材料:手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证明朝阳医院给唐XX右臂输液,影响后期恢复。朝阳医院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规定,唐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所指向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客观存在,唐XX未予提供,结合本案现有其他证据,唐XX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所需证明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唐XX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一审法院审理中,唐XX、朝阳医院均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唐XX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朝阳医院对唐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与唐XX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唐XX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唐XX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人数及护理期限的事项进行鉴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随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就当事人的质询出具了《答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在唐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涉案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故本院对唐XX“朝阳医院病历不真实,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答复函》不正确,不应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应负担鉴定费”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唐XX的损害后果是脑梗死遗留后遗症,主要表现为偏瘫、混合性失语,唐XX右侧肢瘫、混合性失语分别构成七级、三级伤残,唐XX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朝阳医院过错损伤参与度为25%,朝阳医院对唐XX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唐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朝阳医院对唐XX的损害后果负轻微责任。根据上述鉴定结果,一审法院酌定朝阳医院对唐XX的合理损失按照1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的处理意见有误,应酌定朝阳医院对唐XX的合理损失按照2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朝阳医院赔偿唐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企业年金的处理意见有误,应予纠正。关于医疗费,唐XX提交医疗费票据为304066.9元,根据本院酌定责任比例,经核算朝阳医院应赔偿唐XX76016.73元。唐XX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的标准计算289天,根据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612.5元。唐XX主张的营养费21184.87元,根据本院酌定的责任比例,营养费酌定5000元。唐XX主张的复印费是94.8元,根据本院酌定责任比例,复印费酌定23.7元。唐XX的残疾赔偿金,唐XX右侧肢瘫、混合型失语分别构成七级、三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伤残赔偿系数为85%并无不妥,确定由朝阳医院按照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2406元乘以20年乘以85%的伤残赔偿系数,再乘以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应予以赔偿265225.5元。唐XX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是29112元,根据本院酌定责任比例,应予赔偿7278元。关于唐XX主张的企业年金,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定残前一日)企业年金减少的损失为27994.5元,根据本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应予赔偿6998.63元。关于唐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的2万元应予适当调整为5万元。

综上所述,唐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79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79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XX医疗费七万六千零一十六元七角三分、误工费二万元、护理费一万零七百二十七元五角、交通费三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六百一十二元五角、营养费五千元、复印费二十三元七角、残疾赔偿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五元五角、残疾辅助器具费七千二百七十八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企业年金六千九百九十八元六角三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05元,由唐XX负担30078.75元(已交纳),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100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的司法鉴定费14000元,由唐XX负担10500元(已交纳);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5,由唐XX负担30078.75元(免交),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100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林存义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玉珠

书 记 员 李月明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许憬律师
专长:医疗事故、刑民交叉
电话:1351564707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51564707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