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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05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55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7月,被告人白某某以能够帮助承包河北华豫龙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缴纳工程“定金”。2016年7月2日,被害人郑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兴保信有限公司附近向白某某转账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公安检查站民警抓获。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记录,身份信息,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白某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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