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5刑初178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李某1、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9〕13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20〕4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对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的指控;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0〕13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对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的指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证人李某1,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申昀辉、蒋冬林,被告人刘某某2及其辩护人赵雪峰,被告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李齐,被告人唐某4及其辩护人侯宪伟,被告人张某5及其辩护人李佩、肖自金,被告人赵某7及其辩护蔡永静、王东军,被告人王某8及其辩护人王潜,被告人张某某9及其指定辩护人邓妍、续丽丽,被告人李某某10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叶叶,被告人王某某11及其辩护人罗永波,被告人李某某12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志刚、王槟,被告人李某某13及其指定辩护人钱俊羽,被告人张某某14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翰宁,被告人张某某15及其指定辩护人文科,被告人赵某某16及其指定辩护人武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等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内,雇佣被告人赵某7、王某8、张某某9等人,组织“医托”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及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宣武医院、北京301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儿童医院等各大医院等地,将主要是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骗往诊所就诊,并采取无行医资质人员冒充医生助理、夸大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等方式,骗取贾某(男,46岁,河北省人)、刘某1(男,41岁,山东省人)等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余万元,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后被抓获归案。当场起获人民币49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案发后,王某8家属已退赔33265元,王某某11家属已退赔23177元,王某1(另案处理)已退赔8619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某9、唐某4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1、唐某4有累犯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1当庭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陈某某1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2不是主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某3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4当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唐某4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张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某5认罪态度好,系从犯,
被告人赵某7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其辩护人蔡永静的意见为,指控被告人赵某7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其辩护人王东军的意见为,赵某7是正常行医,没有犯罪。
被告人王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王某8认罪态度好,系从犯,积极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9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10系从犯,涉案数额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1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11积极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12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13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1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14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1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15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1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指控被告人赵某某16犯诈骗的数额不足,赵某某16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内,雇佣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等人在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301医院等地做“医托”:以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有能治被害人所患疾病的退休专家为由让其就诊,并开具高额药费,骗取被害人贾某等30余人共计人民币223768.9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等人在其控制的诊室内诈骗被害人李某2、吕某等16人共计人民币131639.9元;被告人张某某9在该诊室从事辅助工作,被告人唐某4在该诊室帮助工作一个月。被告人张某5伙同王某8、赵某7在共同参与的诊室内诈骗被害人李某3、李某4等15人共计人民币69088元;被告人王某8还参与诈骗吕某人民币12736元。被告人李某某10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1、杨某1、李某5、李某3共计人民币37444元,被告人王某某11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20297元,被告人李某某12、李某某13参与诈骗被害人吕某人民币12736元,被告人张某某15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1、李某5人民币11043元,被告人张某某14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2、杨某2人民币10097元,被告人赵某某16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3、赵某1人民币6205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5、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唐某4被抓获归案。民警起获人民币49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被害人徐某、李某4、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356元已经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8;被害人杨某1的经济损失20297元已经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11。被告人刘某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人张某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人唐某4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人陈某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人·李某3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已冻结。民警起获公章2枚、营业执照1个、执业许可证1个、POS机2个、银行卡1张、手机23部,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报案材料
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9年1月3日,我和我岳父、岳母乘火车到北京站。我们出站后去了宣武医院。我在宣武医院挂号回来,看到一男一女跟我岳父、岳母搭讪。男子说他父亲跟我岳母一样的病(经常头晕),用了橘井堂中医诊所李大夫的药,两三个疗程就好了。又过来一个男子(拿着CT片子),说他父亲和我岳母的病一样,想去橘井堂中医诊所看看,问我们去不去。我岳母说去看看,再回宣武医院也来得及。后来的男子带我们到橘井堂中医诊所。我交挂号费100元、病历本1元。在二楼诊室有两个男子,一个负责把脉,一个说话,给我们开了4898元的药。我去收费处交完钱,警察来了。李某2提供了票据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898元的情况。李某2辨认出张某某14是带其去橘井堂中医诊所给其岳母看病的男子;陈某某1是给其岳母看病的助理医师;李某1是给其岳母看病的李主任。
2、被害人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明:2018年9月26日,我到北京市301医院治疗右腿神经损伤,碰到一名陌生男子在一名老中医那治好过这个病。男子要给我电话时,一名女子声称也要去老中医那看病,我跟着这名女子到了橘井堂中医馆。我交了100元挂号费。一个老年男子给我号脉,看了301医院的病历,开了药;该人的助理带我到药房,我交了3936元。候某提供了案发当日消费3936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候某辨认出李某1是冒充中医诈骗钱财的老年男子。
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0月14日,我到安定医院给孩子拿治抑郁症的药,被一女子告知可以找该院的中医李大夫看。我去找李医生,被一穿白大褂的男子告知李医生退休了,自己开了门诊。我到了李大夫开的橘井堂门诊,花101元挂了号。李大夫给我女儿把了下脉,说吃三个疗程(一个疗程45天)的中药就能痊愈。他先给我开了2052元的药,我拿药离开。2018年10月20日,我又到橘井堂交了3984元的药费、拿药。2018年11月9日,我打电话联系李医生,他问了我女儿的情况,让我直接把3389元的药费给他,他将药快递给我。我给他尾号6375的农业银行卡转账了,户主陈某某1。2018年12月8日,我再次联系李医生后给他转账药费6698元。田某提供了票据、转账回执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2052元、3984元的情况,转账给陈某某13389元、6698元的交易记录。田某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门诊冒充中医诈骗的男子。
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1月14日,我在北京市宣武医院准备找医生看癫痫。一男一女说认识一个人姓李的老中医治疗癫痫特别好,并给我橘井堂的地址。我到橘井堂。李中医给我把脉后说吃三个疗程就能痊愈,给我开了4986元的药;我加了他的微信。11月21日,我联系李中医,我微信转给对方3780元的药费,对方将药快递给我。12月24日,我又微信转给对方8996元买药。贾某提供了票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86元、3780元、8996元的情况(微信转给“。*。”)。贾某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门诊充当中医诈骗钱财的男子;
5、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9月10日,我到北京市人民医院治疗不孕不育。一男一女说一个退休的院长能治这个病,还有一个女子带我去找这个退休院长看病。我跟她到了橘井堂中医馆,花100元挂号。一个老中医给我号脉,说得吃三个月的药,并先给我开了一个月的。老中医的助理带我到药房交了4998元。2018年9月24日,我通过微信联系医生,转账2268元买了第二次药。杨某2提供了票据、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98元(微信付款给“平*”),微信支出2268元(无交易对手)的情况。杨某2辨认出张某某9是带其交费的医生助理;王某8是负责带病人交费的医生助理;张某某14是医托;李某1是冒充中医诈骗其钱财的男子。
6、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1月10日,我带孩子在北京儿童医院看病。一男一女过来跟我们搭讪,说他家亲戚在儿童医院看病花了两三万没治好,后来去北京市朝阳区橘井堂中医诊所花1万多就看了。他们说儿童医院的一个老医生退休后在橘井堂坐诊。他们推荐我去橘井堂,给了我地址。又过来一个女子,说她也在橘井堂看过病,就带我们到了橘井堂诊所。我们花100元挂号后,到二层诊室一个70岁左右的老中医给我孩子诊脉,另一三十多岁的男子开药方。我们花了4986元的药钱,拿药后离开。11月16日,我微信联系对方并支付3862元;12月22日,微信支付给对方5006元;2019年1月1日,微信支付给对方1668元;这几次,对方都把药邮寄到我家了。孟某提供了票据、病历材料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86元的情况。孟某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给其孩子看病的人。
7、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证明:2018年10月9日,我和我爱人带着孩子去北京宣武医院看病。在宣武医院,一个老太太领个小女孩找我们聊天,给我们橘井堂的地址说,她孙女在那看好的。后来,又有一男一女找到我们,说他们在橘井堂看好了头疼的毛病。又过来一个女子说没挂上宣武医院的号,打算去橘井堂看看。我们就一起去了橘井堂。我们花100元挂号,在诊室里的一个老中医给我们看病、开药方;把药房给诊室里的一个西医,让我们跟他去交费。药费是3936元,但是退了我们在宣武的挂号费,收了3886元。我们回家给孩子吃了7副中药没什么效果。我打电话联系对方(尾号6957),对方说调药方,我们就没再联系。李某6提供的票据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3886元的情况。李某6辨认出陈某某1是在宣武医院给其介绍橘井堂的人;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
8、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9月7日,我在宣武医院看完病。在宣武医院附近,一男一女找我搭讪,他们得知我的病情,说知道一个诊所有个老中医看我的病挺好,推荐我去。我到了诊所花了100元挂号。在诊室里姓李的年长大夫给我看病,将病历给了年轻的大夫。年轻大夫在病历上留了尾号6957的电话。之后,年长的大夫将药方给了年轻大夫,让我们去一楼交费4996元。我吃药五天后联系对方,说没什么效果,对方说中药见效慢,让我微信给他们转3890元,他们给我邮寄药品。后来,我还去了这个诊所,他们说我还得吃药,我犯嘀咕就没再买药。赵某2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微信支付给“刘*鹏”4996元、支付给“名老中医”3890元的情况。赵某2辨认出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李某7是带其交费拿药的人。
9、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8年12月26日,我在北京站接我父亲去阜外医院看病。在地铁北京站附近,一男一女得知我去阜外医院看心脏病,就说男子也有心脏病,并推荐我去看中医,他的病就是看中医治好的。他带我们到了橘井堂,到二楼找姓李的大夫给我看病。李大夫给我号脉后就写了药方给他的女助理,女助理带我下楼交费4998元抓药,还说把药邮寄给我。12月29日,我收到了药;但是一部分药是治疗冠心病的、一部分药是治疗痛风的,跟我的病没啥关系。王某2提供了票据、病历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98元的情况。王某2辨认出刘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费的人;张某某9是女助理;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
10、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30日,我和我爱人到北京301医院看病。我的腿有病,走路不稳,一个男子和我搭讪。该人得知我到医院看腿,说一个诊所的老中医看病挺好的。我跟男子到了橘井堂,花100元挂了号。在诊室里,年长的人给我看病、开药,把药房给了年轻人,在病历本上留了尾号6957的电话。我跟着年轻大夫交了4998元的药费,他们给我邮寄药品。我回家后,给医生打电话,他们让我继续吃药。9月7日,我给对方微信转账3960元,他们给我邮寄药。我把这些药吃完了,没什么效果。韩某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为其看病的大夫。
1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8月7日,我和我儿媳妇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给我看眼睛。在医院附近,一个男子过来搭讪,得知我们来看眼睛就说他爱人眼睛的毛病在橘井堂诊所的李医生那吃了几个疗程的药,恢复地挺好。我们按照男子给的地址到了橘井堂诊所,花100元挂号,花1元买了病历本。在二楼的诊室里,年长的是李教授,还有一个年轻的是他的助理。李文宝给我看病、开药方,把药方给他助理让我们到一楼交费。我交了4998元的药费,还花168元买了煮药的小锅,他们将药邮寄给我。还有一个女子在病历本上留了尾号6957的电话。我回家吃了几付药,给对方回电话说没什么效果,对方让我们继续吃。8月19日,我微信转给对方3960元买药;9月21日,我微信转给对方9685元买药。我把药都吃完了,但没什么效果。朱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案发当日微信转账101元、4998元、168元的情况,及微信转账3960元的情况。朱某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给其看病的大夫。
12、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11月12日,我带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在医院内,一个女子过来搭讪,说她外甥有和我孩子类似的毛病,找一个诊所的老中医吃了些药,病就好了。后来,在分诊台一个男子向我推荐同一个诊所。我就找之前的女子,和她一起到了橘井堂。我花100元挂号,医生给我开了10天的药,让我第五天给他们回电话(尾号6957)。当天,我交了4926元的药费(4986元,退了我在儿童医院60元的挂号费,我刷卡支付4300元、现金支付586元)。李某8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案发当日消费4300元的情况。李某8辨认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看病的医生。
1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30日,我带孩子去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在北京站地铁附近,一男一女和我搭讪,得知我孩子有腮腺囊肿,他们说他家孩子原来也有这病,在一个诊所看好的。他们把我带到那个诊所,二楼的一名中年男子带我带到看病的地方。一名老年医生听那一男一女说我孩子的病,直接开了药方,让我跟中年男子到一楼交费3986元。我的孩子吃了半个月的药没有好转,我联系诊所的人,他们让继续服药。9月27日,我微信转给对方7996元买药。孩子又服用10多天,病情依旧没有好转,我发微信问对方,对方不回。徐某辨认出李某1是橘井堂的医生;陈某某1是二楼的中年男子;王某8是从地铁站将其带至橘井堂的人。
1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8月11日,我带孩子在北京儿童医院看完病,往回走。一个男子找我搭讪,说他孩子也是肾病,在北京儿童医院看过不管用;他孩子在一个诊所里找老中医看好了。男子给了我橘井堂的地址;还有一个女子过来也记了地址,打算过去看看。这名女子带我去了诊所,我花100元挂号。诊室里一个年长的医生,还有一个年轻小伙子。年长的医生给我儿子看病、留了尾号6957的电话,让吃药五天后给他回电话。医生把药方给了年轻男子,让我们跟着去交费。我在一层交了2880元。8月16日,我微信转给对方3638元的药费;9月8日,我微信面对面转给带文身的男子6683元药费;10月16日,我微信转账给对方9876元药费。2019年6月5日,王某某11的家属退赔我人民币23177元,我谅解王某某11。杨某1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微信转账给“名老中医”3638元、6683元、9876元的情况。杨某1辨认出王某某11是给其橘井堂地址的人;李某某10是将其从北京儿童医院带至橘井堂的人;陈某某1是9月8日面对面收款的人;李某1是在橘井堂看病的大夫。
15、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16日,我和我母亲坐火车到北京站。在北京站的广场上,一男一女过来问路,他们知道我给我母亲看眼睛的黄斑水肿后,说:女子也是这病去同仁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他们在北京朝阳一家中医馆找赵大夫看了一次,效果很好,这次来复诊。我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跟他们到了橘井堂中医馆(八里庄北里)。一男一女是复诊,直接上二楼了。我花101元挂号后,带着我母亲上二楼。姓赵的女子给我母亲看病,她旁边还有一个姓王的女助理。赵医生看了我母亲在同仁医院的病历、给我母亲把脉,就给开了10包中草药和30天量的中成药。女助理带我去交了4523元的药费。2018年12月23日,我按诊所病历本上尾号1138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女助理让我和她微信(真*待)聊天。女助理说,赵医生根据我母亲的情况又开了3996元的中草药,我微信转给她钱,她把药邮寄给我。2019年4月14日,王某1家属退赔我8620元,我谅解王某1。李某4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票据、病历材料证明其在橘井堂就诊并花费4523元,微信转账给“真*待”3996元的情况。李某4辨认出王某1是在北京站与其搭讪的男子;王某8是医生助理;赵某7是给人看病的女子。
16、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29日,我和我女儿准备去北京市安仁堂就诊。我们在地铁里碰到一男一女过来问我女儿要干什么去,我说去看病,在安仁堂看了一年了。女子就说不能总在一个医生那里看,给我介绍橘井堂诊所的赵医生,说协和医院的医生经常为赵医生介绍病人。我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跟着两人到了橘井堂诊所。我交了100元的挂号费后到二楼看病(赵医生和她助理)。赵医生给我女儿看完病就开药,让我在橘井堂诊所直接购买,药费是3768元。赵医生说连续吃三个月的药,我女儿的病就能治好。2019年1月1日,我女儿开始吃赵医生开的药。吃了三天药就开始浮肿,我就打电话向赵医生咨询病情,他说这是正常现象。1月5日,我女儿浮肿特别严重,我打不通赵医生电话。1月6日,我去医院找医生看病,医生说我们服用的药不对症,让我们停用。李某9提供了病历材料、票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就诊并花费3768元(其中1000元、5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刘*鹏”)的情况。李某9辨认出赵某7是看病并开药的医生。
17、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0月28日,我和我母亲在北京站下火车,准备去复兴医院看病。在北京站的广场上,一男一女过来搭讪,得知我来看宫腔粘连,女子说她以前也有这个病现在好了,去复查。女子说他去的诊所里一名姓李的大夫是301医院的教授,建议我跟他们一起去看看。我跟着他们到了橘井堂中医馆,交了100元的挂号费。在二楼,一个姓李的男子给我看病,说我的病吃两三个月他开的药就可以治好,给我开了4988元的药,让我跟一个女的助理去一楼交钱抓药。医生助理说有问题可以加尾号1138的微信(真*待)。我回家吃了10天药没效果,通过微信联系女助理又转了3998元的药费。一个多月后,我照了彩超,问女助理为什么没有效果,她说还要吃一个月的药。12月14日,我给对方微信转账1798元买了半个月的药;后来又买了1852元的药。2019年5月13日,王某8的家属退赔我人民币12746元,我谅解王某8。吕某提供了病历、票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88元,及微信转账给“真*待”3998元、1798元、1852元的情况。吕某辨认出李某某12、李某某13是把其带到橘井堂的人;李某1是在橘井堂给其看病的人;刘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费的人;王某8是橘井堂的医生助理。
18、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5日,我和我老公准备到北京协和医院看病。在北京火车站,一男一女上来和我们搭讪,得知我们来看牙神经相关的病。女子说她的病和我一样,在301医院的赵大夫那看好的;今天,赵大夫在橘井堂出诊,她可以带我去。女子带我去了橘井堂,我交了100元的挂号费;女子说是复查的不用挂号交费。女子带我到二楼,她进了赵某7的诊室;等她出来,就叫我进去看病。屋里有赵大夫、一个女助理。赵大夫给我看病、开药;女助理带我去一层交了4854元的药费。我吃完药,通过微信联系对方(真*待),花1150元买了第二次药。李某3提供了票据、刷卡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就诊及花费4854元,微信转账给“真*待”1150元的情况。李某3辨认出王某8是负责带其交费的人;赵某7是负责给其看病的医生;李某某10、赵某某16是将其从北京站带到橘井堂看病的人。
19、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16日,我和我丈夫在北京火车站遇到一男一女搭讪。他们得知我去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看不孕不育后,说女子之前也是不孕不育,在朝阳的一家中医诊所看好的(退休的赵专家专治不孕不育),现在已经怀孕三个月。女子说最近睡眠不好,再找赵专家开安胎睡眠的药。我看病心切,就跟他们一起去了橘井堂中医馆。一男一女说预约好了,直接去了二楼。我和我老公花101元挂了赵专家的号。一个姓赵的女子给我看病,开了3935元的药,让我和一个女医助去一楼抓药。女医助说病历本上尾号1138的电话就是她的微信号,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后来,我吃这药一直发烧,就加了女医助的微信;她又给我开了2376元的药。莫某提供了票据、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3935元(微信支付给“刘*鹏”),微信支付给“刘*鹏”101元,微信转账给“真*待”2376元的情况。莫某辨认出王某8是医生助理;赵某7是给其看病的女子;梅某是给其抓药的男子。
20、被害人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我和我媳妇游某都有胃病。2019年1月3日,我和我媳妇坐火车到北京,准备去望京医院看病。在北京火车站,一男一女过来跟我搭话,得知我们看胃病,男子说望京医院看胃病没有什么效果,他老婆得胃病是在一个中医诊所的赵医生那看的,效果很好,这次来复查。我们就跟着一男一女一起去了橘井堂诊所。一男一女说是复查,收银男子没收他们挂号费,我和我老婆交了202元的挂号费。赵医生给我们看了病,开了6900元的药(还没交钱)。我和我媳妇等着交钱拿药的时候,警察来了。燕某辨认出李某7、邢某是将其从北京站骗至橘井堂就诊的人;赵某7是给其看病的医生。
21、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我和丈夫燕某到北京火车站,对方搭讪说301医院看胃病好。我们跟对方到了橘井堂诊所。我们挂号后,对方带我们到二楼找一个叫赵某7的女医生,说赵大夫在301医院给退休老干部看病。赵医生给我看病,开药单;一个姓王的女子拿去药房划价,回来告诉我要4000多元。赵大夫给我丈夫看病。一会儿,我丈夫下楼准备用银行卡付款。带我们来的男子说外面有提款机,带我们取钱交现金。我们正准备去取钱,警察进来了。游某辨认出李某7、邢某是将其从北京站骗至橘井堂就诊的人;赵某7是给其看病的医生。
22、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9年1月3日,我带我母亲坐火车到北京站,准备到301医院给我母亲看皮肤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问我们看什么病,男子说他的皮肤病在橘井堂中医诊所看好了,医生是同仁医院退休的老中医。男子正好要去复查,可以带我们过去。到了橘井堂,男子说复查不用挂号,让我去挂号。我交了101元挂号,对方给我一个病历本。在二楼,带我们来的男子先进去了。等一会,我们进屋,屋里有两个女大夫(一个主治、一个助理)。她们给我们开了4800元的药,我说钱不够,就开了3568元的药。女助理把处方给了一楼配药的,我交完钱,拿了药。后来,警察来了。大夫给我留了尾号1138、4883的两个电话。李某5提供了票据、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3568元(微信转账给“刘*鹏”)。李某5辨认出李某某10、张某某15是在北京站和其搭讪的人;赵某某16在是在橘井堂见过的人;赵某7、王某8是给其母亲看病的人;刘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费的人;曹某是在橘井堂配药的人,
23、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12月14日,我带我父亲准备去北京阜外医院看病。在崇文门地铁站,一男一女搭讪,看我手里的CT片子问我是不是来北京看病,我说了我父亲的心脏病,男子说他也有心脏病,说知道一个诊所的老中医看心脏疾病特别好,他在那看病。地铁到阜外站的时候,男子说带我们去他看病的诊所,我就答应了。男子带我们到了十里堡地铁站附近的橘井堂。一男一女带我在一楼挂号交费,又带我们到二楼看病。二楼的女医生给我父亲看病,写了病历和处方;让助理带我到一层交费。我们回去吃了10天左右的药,我联系诊所的人(真*待)继续开药。挂号花了101元,第一次药费4448元,第二次药费1856元。王某3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支付宝付款给“刘*鹏”4448元,微信转账给“真*待”1856元的情况。王某3辨认出赵某7是看病的医生。
24、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9年1月2日,我和胡某坐火车到北京,去北京中医眼科医院看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问我们什么病,我们说了。男子说,他妻子得了一样的病,在橘井堂看好了。我和胡某就相信了,跟他们到橘井堂。我交了100元的挂号费(没有收据),一男一女带我们到二楼看病。一男一女进到大夫屋里说话,过会引导我们到大夫屋里。一个女大夫看了我之前的病历、号脉,都没看我眼睛的病,说我们都是肝火旺盛;一个女助理说看病得三个月,一个人得花1.5万元。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女助理说可以先开十天的药,后续给他们打钱,他们给我们寄药。我们到一楼交钱,我交了3358元;胡某交了3636元。李某10提供的病历、票据证明其在橘井堂就诊并花费3358元的情况。李某10辨认出赵某7是橘井堂看病的医生;陈某某1、王某8、刘某某2、曹某是橘井堂工作人员。
2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9年1月2日,我和李某10准备去中医眼科医院看病。在地铁北京站附近,一男一女过来搭讪,得知我们去看眼睛,他们说女子和我一样的眼病在橘井堂诊所找老中医看好了。我和李某10着急看病,就让他们带我们去那个诊所看看。他们带我们到橘井堂,我和李某10每人交了100元挂号。他们带我们去二楼的屋里,一个年长的女子,一个年轻的女子。年长女子是赵大夫,给我们看病,说我肝火旺盛引起的眼睛病,开了药方给年轻女子(助理)。年轻女子留了尾号1138、4883的电话,说治好要3个月花费1.5万元。我钱不够,就让开了10天的药。之后,我在橘井堂交费3636元,李某10交了3358元。胡某提供的病历、票据证明其在橘井堂就诊并花费3636元的情况。胡某辨认出王某8、陈某某1是橘井堂的医生助理;刘某某2是橘井堂的收费人员;曹某是橘井堂的配药人员;赵某7是给其看病的医生。
2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12日,我在北京站下火车后遇到一男一女。他们说是来北京看病的,得知我是给孩子看癫痫的,男子说女子也得了癫痫在北京协和医院花了三四万也不好,后来去一个中医诊所找赵大夫看的。赵大夫是专家,看癫痫效果很好,这次他们是来复诊。我相信了他们,跟着到了橘井堂中医馆。我交了101元的挂号费,带孩子去二楼看病。一个姓赵的女子给我的孩子看病,开了4988元的药;让我跟她助理(女子)去一楼取药。我交了钱,抓药的柜台有四个年轻小伙子给我抓药。带我来的一男一女也抓药,但他们的没拿走,让邮寄。我回去后,加了病历本上尾号1138的电话微信(真*待)。12月20日,对方在微信里说药不能停,又给开了2285元的药,我微信转给她,对方把药邮寄给我。刘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票据、病历证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费4988元(微信支付给“刘*鹏”),微信支付给“刘*鹏”101元,微信转账给“真*待”2285元的情况。刘某1辨认出李某某10、张某某15是骗其的医托;赵某7是看病的医生;王某8是医生助理。
27、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12月20日,我从北京301医院出来坐地铁。两个人过来搭讪,一个人说她老公原来和我一样的病,在一个地方治好了让我也去看看。他们带我到了橘井堂,我花101元挂了赵主任的号。带了来的两人先进赵主任的屋内,出来后,王助理叫我进去。赵大夫给我号脉开药,王助理拿单子去楼下拿药,我交了4996元的药费。我上楼找赵大夫,她说带我来的两人之前比我的病还严重,吃几个月的药就好了。他们给我开了15盒肾炎片、12盒五海瘿瘤丸,收费3840元;开了10天的草药,收费1156元。后来,我去网上查了,肾炎片8元一盒、五海瘿瘤丸16元一盒,按照他们给我的计量,这些中成药也就300多元。12月20日,对方又给我开了3998元的药;我用微信转账给对方2600元、1000元。对方微信叫真*待。刘某2提供了票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96元,微信转账给“北京*堂”1000元、2600元的情况。刘某2辨认出赵某7是看病的大夫。
28、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0月31日,我和患脑瘤的表妹坐火车到北京站。一男一女过来问我们是不是去看病,得知我们看脑瘤,女子说她也有脑瘤,去大医院手术不会根治,这种病必须看中医;她的病是一名老专家开中药治好的,今天去复诊。我们就信了,跟他们去看看;去之前打了赵姓助理的电话(尾号9266)预约。一男一女带我们到了诊所,我们花100元挂号。在二楼诊室,一个年轻女子给我表妹号脉、看舌头,说没事,她给开点中草药就好了。我们刷卡交了4943元的药费,药品给我们邮寄到家。我表妹的病历本上印着尾号1138、4883的电话。范某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报案材料、病历、票据等证明其表妹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费4943元的情况。范某辨认出王某4是带其到橘井堂的人。
2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2月,我在肿瘤医院复查。排队时,一个排队的病友说患乳腺癌十年了,橘井堂有一个马大夫会看这个病,给她开药恢复地很好。我过去花101元挂了号,大夫说我现在化疗,不能吃中药。我就离开了。2019年1月3日,我想找那个马大夫看看,刚进门就看到很多警察在。当时跟我搭讪的是两个人,一男一女。张某1辨认出马*宁是给其看病的大夫。
30、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等证明:2018年12月21日,我和我父亲坐火车到北京站,准备去协和医院看病。一男一女跟我们说他们也是这病,有个医院的赵专家能看好,还给了我尾号9266的电话。我们跟他们到了十里堡附近一个诊所,花100元挂号。在二楼诊室,赵专家告诉我们这个病吃三个月中药就可以好。我花4931元买了一大包中药和中成药。汤某提供了签购单、票据等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31元的情况。汤某辨认出王某4就是在火车站将其带至橘井堂的人。
3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月3日,我和我爱人、我女儿坐火车到北京站。在北京站附近,一男子搭讪得知我去同仁堂给我爱人看眼睛,他说他爱人也在同仁堂做过眼睛手术没成功;一个女子过来说是他爱人。女子说301医院有个赵大夫退休了,在十里堡坐门诊。女子说她今天去复查,问我要不要过去看一下。他们带我们到诊所,我花101元挂号。我们在二楼排队,那个女子进去十多分钟,警察就来了。赵某1辨认出赵某某16、王某5是与其搭讪后将其带去看病的人。
32、被害人王某6的陈述、微信支付凭证证明:2018年11月30日,我带孩子在北京儿童医院看病。一男子得知我孩子脖子疼,说他外甥有这个毛病找一个诊所的老中医看好了,推荐我带孩子去看看。期间,过来一个女子说她孩子也这样,也想去看看。我和这个女子到了橘井堂,我给孩子挂了号后,到一层的诊室看病。诊室里年长的医生给孩子看病,开药方;把药房给了年轻的医生,让我们跟他去收费处交钱。我加了年轻医生的微信好友。医生给孩子开了3693元的药,他们把药给我邮寄到家。王某6提供了微信支付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微信支付给“刘*鹏”3693元的情况。
33、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我和我女儿打算到北京看病。在天津站,一男一女得知我们到北京看眼睛,说他们的母亲在北京一个诊所看病开药觉着有效果,推荐我们去。他们说也要去这个诊所,就让我们跟着他们。到了诊所,我们花200元挂号,二楼诊室一个岁数大的人给我看病,开了药,让我们到一楼交费。我们交费4800多元后,诊所的人说药可以免费快递。8月20日,我女儿微信转账3970元给对方,买药;9月26日又转了一笔3000元、一笔1289元买药。我吃药一直没有效果,就没联系了。
3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明:2018年11月19日,我准备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过来搭讪,说他们家里有人和我一个毛病,在积水潭医院和其他医院看了没有效果;最后找一个诊所的老中医给看,恢复地挺好。我跟对方到了十里堡附近的一个诊所,花100元挂了号。我看病时,诊室里有两名女子,年长的赵主任给我看病、开药方;让我跟年轻女子去交钱。我花2969元买药。我吃药后,于11月27日给对方打电话又花2286元买药。之后,我一直吃药没有效果。吴某提供了微信支付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微信支付给“刘*鹏”2969元、微信转账给“真*待”2286元的情况。
35、被害人李某11的陈述、汇款单证明:2018年11月20日,我和我爱人到北京看病。在地铁站,一男一女和我爱人搭讪,得知我们看脑出血,就说他们也是头部有问题在一个诊所吃一段时间药就好了。对方说去复查,我们跟着去了橘井堂。我交了100元挂号、花1元买了病历本。二楼诊室一个大夫给我看病、写药方;将药方给一个护士模样的人带我交费,在我病历本上盖章留下尾号1138、4883的电话。我交了3578元的药费。之后我打电话联系对方,并在11月27日给对方提供账号(张*洲尾号7068)转账3578元,对方将药邮寄给我。李某11提供了汇款单证明其汇款3578元的情况。
36、被害人屈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1月,我和朋友到同仁医院看病。我们在地铁上遇到一男一女搭讪,问我们是不是眼睛不好,对方男子说他认识一个老中医看眼睛挺好的,约了下午去看。我也跟他要了老中医的电话,跟着他去了石佛营地铁站附近的一个诊所。我在诊所花100元挂号,在二楼一个房间看病;对方给我开了药方后交给一个年轻大夫,我跟着去交了3800多元的药费。年轻大夫在病历本上留下了0656的电话。后来,我找了个老中医帮我看药,说中草药可以吃,中成药不建议我吃。12月中旬,我给诊所打电话,他们让我给转账好给我发过来药。我问对方需不需要复诊,对方说不用,我就怀疑没给对方转账。
37、被害人王某7的陈述、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9月5日,我到同仁医院看眼睛。一个女子和我搭讪,说认识我要找的医生的老师。我跟着女子到了橘井堂诊所,花100元挂号。一个老大夫给我看病、开药方;将药方给一个年轻医生,让我跟着去交了3986元的药费。王某7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消费3986元的情况。
38、被害人史某的陈述、票据证明:2018年10月21日,我因左腿发涨到宣武医院治疗。一个男子问了我的病情,说一个退休的院长能治这个病;随后又来一个男子说是病友,在宣武医院没看好,要跟我一起去找那个退休院长看病。我跟着后来的男子到了橘井堂中医馆。本来100元的挂号费,给我减免了在宣武医院挂号的50元。一个老中医(姓李)给我号脉、开药,他的助理带我到药房交了4936元的药费。史某提供的票据、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花费4936元的情况。
39、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短信记录等证明:2018年9月2日,我和我爱人在北京妇产医院看完病,准备在崇文门地铁站换乘。我爱人手里拿着CT片子,一男一女过来搭话,得知我爱人有子宫肌瘤,女子说她有一样的症状,橘井堂的李大夫给她治好了。女子说她正好去橘井堂拿药,我们跟着去了橘井堂中医馆。橘井堂一个姓陈的(转账时知道叫陈某某1)让我们在一楼交了100元挂号费。在二楼,李大夫给我爱人看病、开方子,让我们先吃一个疗程。陈某某1带我们到一楼交了5998元的药费(刷卡2998元,微信转账3000元)。我们回去吃了五天,病情没有好转,联系陈某某1(尾号6957)。陈某某1说调个方子,我又交了5478元的药钱,他们给我们邮寄过来药。2018年11月,我们到华北石油医院做B超,显示子宫肌瘤越来越大。2019年12月,我在电视上看到陈某某1和李某1才知道这是一个诈骗团伙。杜某提供的票据、病历、短信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费5998元(微信支付给“刘*鹏”2999.87元,在“北京*店”消费2998元),给陈某某1转账478元、5000元的情况。杜某辨认出陈某某1是医生助理;李某1是给其妻子看病的大夫。
40、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票据、微信记录等证明:2018年8月19日,我带我女儿到北京宣武医院看病。在宣武医院附近,一女子找我搭讪,得知我女儿癫痫病情后劝我到橘井堂看病,说她家有人在那治好过癫痫。女子带我坐地铁到了橘井堂,一个有些秃顶的男子带我去挂号,花了101元现金。我和我女儿到二层李医生的诊室看病,李医生给我们开了药,说吃完肯定好。我下楼交了5988元的现金,橘井堂说把药邮寄给我。我到家后,药也到了,我给我女儿吃药。我女儿吃到第五天,我联系对方给我留的电话,对方说中药见效慢,让我吃西药,也是李大夫开的。2018年10月6日,我微信转给对方5360元;10月16日,转给对方3589元;11月10日,转给对方3689元;12月16日,转给对方4998元;2019年1月5日,转给对方5480元;1月19日,转给对方5310元;3月16日转给对方6210元;4月28日转给对方8000元。我女儿吃完药没有好转,吃完就吐,后来就不吃这个药了。张某2提供的票据、病历、短信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费5988元,微信转账给“北京橘井堂*”5360元、3589元、3689元、4998元、5480元、5310元、6210元、8000元的情况。张某2认出李某1是为其女儿看病开药的李大夫;陈某某1是将其带到李大夫诊室的男子。
41、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据、病历、微信记录等证明:2018年12月29日,我和我弟弟到北京看病。在北京站地铁,一男一女看我们手里拿着片子就和我们搭话。得知我给弟弟看脊椎栓系,女子说旁边的男子得了同样的病,在橘井堂中医治好的,今天来复诊;问我们愿不愿意去。我们跟着这对男女到了橘井堂。到医院后,那对男女先去看病。医院的一个男的带我们挂号,交了101元。我们在二楼等那对男女看完才进去。大夫给我弟弟看病开药,我下楼用微信支付了4986元,医院给我们邮寄药。我回来后,又联系病历本上的电话(尾号1138、2848、5350),花2986元买了一次药。我买的药没有太大作用。侯某提供的票据、病历、短信记录证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费4986元(微信支付给“刘*鹏”4986元);2019年1月8日微信转账给“健*”(电话尾号5350)2986元的情况。侯某辨认出孙某是带其到医院的人。
4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1月25日,我在协和医院检查时,被一女子推荐去地铁十里堡站附近的博*康诊所看病,花费钱100元挂号费、4957元药费。2019年6月5日,王某某11的家属退赔我人民币5057元,我谅解王某某11。崔某辨认出王某某11是在博*康诊所内与其搭讪的男子。
4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费单等证明:2018年11月24日,我在北京站查看如何去广安门医院的地图。一个女子过来搭讪,带我到北京朝阳区十里堡附近的北京博*康诊所看病。我给自己和孩子挂号花了200元,药费花了3658元。周某提供的收费单证明其在北京博*康诊所花费3658元的情况。周某辨认出马*宁是在北京博*康诊所给其看病开药的大夫。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
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橘井堂有三个科室,我在陈某某1科室,陈某某1负责经营;张某某9是我助理,负责给我递病历本。带患者来的医托直接找陈某某1,我们的工资是陈某某1发。第二科室大夫是赵某7,第三科室大夫是马*宁。橘井堂的股东有·李某3和陈某某1。陈某某1给我发现金,6月份每天给700元,8月开始800元一天,11月开始给1000元一天。陈某某1和我在诊室里坐着,负责给病人解释病情,告诉病人如何吃药,有时带病人下楼交费拿药。陈某某1解释病情就是蒙骗病人,大多是假话,中间会有几句跟病情有关的话。我知道病人是医托带来的:有患者几个人来的时候,其中有人不让我开药方、写病历,不用我看病,我就知道他们是医托。陈某某1和我说,病人问我是不是广安门中医院的大夫,我说是或者点头;问我为何不在广安门医院上班了,我就说已经退休了。
唐某4在橘井堂负责将病人从候诊大厅带到科室内看病,拿着处方和病历去划价;陈某某1不在时,唐某4负责橘井堂中医科科室。陈某某1是橘井堂的负责人。一般陈某某1不在时,唐某4顶替陈某某1负责当天的事物。
当庭的证言:我没有向事主说过是广安门医院的退休医生,我不知道医院有医托。我就给病人看病,其他事情我不知道。唐某4是医生助理,有时候不在;张某某9负责接待病人。陈某某1给我发钱。
李某1辨认出唐某4是与其一同实施诈骗的人。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3日,我才来北京;没有向他人推荐诊所,没有为诊所招揽患者。我来北京看病,不知道为何有人指认我是医托。民警从我身上起获的手机是我从一个叫婷婷的人手里买的,一个男子给我设置的人脸识别解锁。
3、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24日,我来北京看病。在北京火车站,一个人介绍我去橘井堂医院,我去开了1800多元的药。我到火车站有人说我上当了,我找到介绍我去的人。他们把钱退了,这个人说都是老乡,一起做这个吧。我就和他们一起干了。我看对方得了什么病,就说自己的病和对方一样,向他们介绍橘井堂的大夫。患者要去我就给患者我的电话,让其到医院说我在这个医院看过病,留下我的电话好分红。我介绍患者给赵某7大夫。我介绍患者后,把自己的电话给患者,患者拿着我的电话去橘井堂,那边的人通过电话给我发钱。是一个叫*浩的人给我发钱。我做成3单,提成430元。我知道邢某、赵某某16、李某7、张某某15、王某1、李某12也是医托。
4、证人李某13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王某某11说来北京当医托拉病人挣钱,我就到博*康诊所当医托。我主要给吕大夫拉患者(说他是退休老大夫,看病好;其实我不了解他),拉一个我赚50元。我在同仁医院拉患者,主动跟人搭讪,套病人的话,然后趁机宣传博*康诊所大夫看病好,带有意愿的患者去诊所。我拉了三五个患者。我自己拉患者,偶尔和王某某11一起拉患者。
5、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我到北京医院复查,治疗效果不理想。我在地铁上听说橘井堂看病好,就去了。在橘井堂,我听到陈某某1给别人说当医托拉人过来看病有提成收入。我觉着赵某7医生是个女的,应该好说话,决定给她带患者过来。2019年1月3日5时许,我问游某怎么坐公交车,她要去哪。她说去望京医院看病,我说我也去。我问她病情,她说有胃病,我说也有这毛病,跟她一起探讨病情。我说之前在望京医院花了2万元没治好,告诉游某橘井堂诊所医生好。我的病是在那治的,今天是去复诊,骗取游某的信任;带她到橘井堂诊所找赵某7看病,说赵某7是301医院退休的老大夫。后来警察来了。我带病人到诊所自己会拿药,等病人走后我把药放回诊所药房。我不知道赵大夫给病人开的药是否有效果。我介绍病人的钱是一个叫“*浩”的人打给我的。我带了不到十个人过来。我住的地方,应该是橘井堂的人付房费。
6、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我在北京站门口溜达,有人走过就问是不是去看病。对方是去看病,我就说自己也是看病。我顺着对方说自己是一样的病,向他们说我在橘井堂找赵大夫看病吃药好的,然后带他们去橘井堂看病。赵大夫是赵某7,我不管她能不能给病人看病,只管把病人带过去交给她。我和邢某一起搭伙,邢某在一旁帮我打圆场。我将患者带去橘井堂找赵大夫看病,患者花钱买药后,我会得到提成。我与赵某7对接,做成三单,提成540。我有糖尿病,没想赵某7给我看,怕她不会看病。赵某7还有一个姓王的女助理。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我开始给橘井堂中医诊所当医托。我推荐他们到橘井堂中医诊所看病。如果他们想去,我直接带患者去诊所看病,让病人挂号;我找诊所的赵某7大夫说我带了患者来诊所。如果最后患者花钱拿药了,赵大夫的助理就给我酬劳。每位拿药后,我会得到100-200元的酬劳。我大概介绍了三个人去看病。
8、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我到橘井堂,找了一个工作人员谈好拉一个患者50元,干的好多给。我平时就在北京站找路人问,看不看肿瘤病。对方看的话,我就推荐橘井堂的赵大夫,说赵大夫看肿瘤特别好。我跟对方谎称我朋友在这家诊所看过病,痊愈了。对方同意,我给对方写一个地址条,和我们的暗号“缘*”,让对方拿着去找赵医生,对方看病,诊所的工作人员(微信“玩*”)就会给我微信转账。我获利1000多元。赵某某16也是做医托的。
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我到橘井堂诊所负责打包分药和打包中草药。我没有行医资质。我们诊所,·李某3负责抓药,我、刘某3、梅某一起分药;医生李某1、马*宁、赵某7,负责给病人开处方。医生给病人开一份处方拿到药房抓药,·李某3抓完药收走处方。我没注意是否有人经常往诊所带患者。诊所里,刘某某2负责收钱、张某某9、王某8是导医,刘某4负责打扫卫生,陈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刘某某2给我开工资,我还没拿到。
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我经朋友介绍到橘井堂上班,负责分药和去药房拿药。我没有行医资质。我来时,负责抓药的·李某3说只要把抓好的药分出来就行。我分好药放在台子上,张某某9喊患者拿药。诊所里李某1、赵某7、马*宁,负责开处方;·李某3是药房负责人,负责抓药;我、梅某、曹某分药;刘某某2负责收钱;张某某9负责发药;刘某4看门;陈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王某8是赵某7的助理。每天都有医托往诊所带人,直接带到挂号处,然后上二楼看病。看完病,医生把药方拿到前台,前台让·李某3抓药,我分药。
11、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刘某3介绍我到橘井堂上班,负责分药和去库房拿药。我没有行医相关资质。诊所三个医生,李某1、马*宁、赵某7,医生给病人开处方,拿处方到药房抓药,抓完药处方医生拿走。我不清楚他们有没有行医资质。每天有医托往诊所带人,医托直接带到楼下挂号处,挂在医托相应的医生名下。我知道的医托有王某4、赵某某16。他们卖给患者的药很贵,从中获取暴利。·李某3负责抓药我和刘某3一起分药;刘某某2负责收钱;张某某9、王某8是导医;刘某4负责打扫卫生;陈某某1是老板。我的工资是刘某某2发给·李某3,·李某3发给我。
12、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我开始在橘井堂上班,打扫卫生。诊所有李大夫(男)、马大夫(男)、赵大夫(女),法人是刘某某2,负责人是陈某某1。胡*和马大夫一个屋,张某5可能是赵大夫一个屋,·李某3是药房的。刘某某2给我转了20多万元,因为他欠我80多万元。
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我开始在博*康诊所干医托,和赵立欣联系。我和我丈夫搭伙,一般,我们会说得过和事主一样的病去看中医,在这个医院看过疗效很好,推荐事主去。实际,我没有在这个诊所看过病,也没开过药。我还为橘井堂诊所送过病人,是跟一个叫*亚的干活。
14、证人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2月19日,我坐火车到北京站,准备到通州胸科医院看病。一男一女跟我搭讪,得知我来看病,女子说她也是胸膜炎,之前去我说的医院看过、也做过手术但是没用;后来在301医院找一个老专家看好了,这次来复诊。今天,这个专家在八里庄一家中医诊所出诊,我就跟他们去了那个诊所。我花100元挂号后,医生说我肺虚、有内火,开了4573元的中药。那一男一女在我之前看了病,但是没拿药(说快递回去)。师某辨认出邢某、王某1是与其搭讪将其带至橘井堂的人。
(三)其他材料
1、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赵某7、李某1、马*宁均为执业医师(中医),三人均未在橘井堂中医诊所进行过主要执业机构登记和多执业机构备案,不具备在橘井堂中医诊所执业的资格。
2、银行交易记录及冻结材料证明:刘某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2207的账户(余额为3.1万余元)、在交通银行尾号7374的账户(余额为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7970的账户(余额为2万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情况,上述账户均已冻结。尾号7970的账户,2018年8月1日转给陈某某11.5万元;2018年8月、10月,同张某某9有过3笔5000元的交易。尾号7374的账户,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转给张某5共计20余万元,2018年9月21日至12月转给唐某4共计40余万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转给张某某9共计3万余元、多次给胡*转账。尾号2207的账户,2018年8月1日至12月转给张某某9共计50余万元、转给陈某某1共计20余万元、转给·李某3共计30余万元,2018年9月16日至12月转给唐某4共计10余万元,2018年9月17日至12月转给张某5共计6万余元。
刘某某2在深圳瑞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的“廊坊*店”商户(结算账户为刘某某2在交通银行尾号7374的账户),在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26日的交易记录。
刘某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0332的账户在2018年7月至12月29日的交易记录。
被告人张某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7335的账户(余额为3.7万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7日的交易情况,该账户已冻结。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给王某8转账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2018年8月,该账户即有给王某1、李*婷等人转账的记录。例:2018年11月19日,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2.7万余元,当日“快捷”支出4笔共计1.2万余元,汇款给李西婷账户8000余元;2018年12月25日,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3万元,当日“快捷”支出5笔共计1.4万余元,汇款给李*婷账户6100余元。
被告人唐某4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3090的账户(余额为3.1万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7日的交易记录,该账户已冻结。2018年9月16日至12月,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375的账户(余额为0.7万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记录,该账户已冻结。2018年8月至12月,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18年11月9日,收到3389元;12月8日收到6698元。
被告人·李某3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9410的账户(余额为4.4万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记录,该账户已冻结。2018年8月1日至12月,该账户收到刘某某2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8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3682的账户,在2018年7月至12月29日的交易记录。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收到张某5转账4笔款项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12月29日收到张某5转账1万余元。2018年9月18日,给王某8尾号9192的账户ATM转账6000元。该账户自2018年7月即有大额微信零钱存入。
3、起获工作记录、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9年1月3日,民警对刘某某2持有的2枚橘井堂公章、1个橘井堂营业执照、1个橘井堂执业许可证、2个POS机、人民币4900元,予以扣押。
2019年1月3日,民警对·李某3持有的农业银行卡1张(尾号9410),予以扣押。
2019年1月8日,民警发还李某2人民币4900元。
2019年2月1日,民警从王某4处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从李某7处扣押小米牌手机1部,从曹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从张某某15处扣押小米牌手机1部,从李某1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从张某5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从李某某12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从张某某14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从王某8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从王某某11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联想牌手机1部,从赵某某16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从李某某13处扣押魅族牌手机1部,从·李某3处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从刘某某2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从陈某某1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从赵某7处扣押小米牌手机1部,从张某某9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从梅某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从刘某3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
2019年2月2日,民警从李某某10处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
4、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普通合伙),投资人刘某某2、·李某3,经营范围为中医科医疗服务,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5、收条、谅解书、收据证明:徐某收到王某8家人赔偿的1.2万元,表示谅解王某8。
李某4收到王某8家属赔偿的8519元,表示谅解王某8。
吕某收到王某8家属赔偿的12746元,表示谅解王某8。
杨某1收到王某某11家属赔偿的23177元,表示谅解王某某11。
崔某收到王某某11家属赔偿的5057元,表示谅解王某某11。
李某4收到王某1家属赔偿的8620元,表示谅解王某1。
6、工作记录证明:师某在2018年12月19日民警工作后发现被骗,自己到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退款,4673元已退。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陈某某1因赌博、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28日,陈某某1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29日,唐某4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
2009年5月,李某某12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009年1月,张某某1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009年2月,王某某11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8、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9年1月3日9时许,民警接举报后查明,陈某某1、李某1、王某某11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北京橘井堂中医诊所进行诈骗。当日,民警将王某某11、李某某13、张某5、赵某某16、赵某7、陈某某1、张某某14、王某8、张某某9、刘某某2、·李某3、李某某12、李某某10、张某某15等人抓获。2019年1月13日,唐某4被抓获。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某1(手机尾号6957)的供述证明:
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在橘井堂投了四五万元,是股东;·李某3、刘某某2、李*杰也是股东。李*杰说诊所缺医生,我认识李某1把他叫过来看病。我基本就是过去看看,·李某3负责药,刘某某2负责收钱。第一科室是医院的,大夫是李某1;第二科室张某5负责,大夫赵某7;最后一个胡*负责,大夫马*宁。第一科室的收入是我们四个股东平均分配,其他两个科室的收入是科室负责人找刘某某2领取,刘某某2只收他们房租费用。我不知道诊所存在医托诈骗的行为。唐某4是我女婿,不在橘井堂上班。唐某4的邮储银行卡不是我在使用。李某1的工资在医院领。刘某某2一共给我转了5万元。
当庭供述:·李某3、刘某某2搞好了橘井堂诊所,以借钱的名义让我加入。医托诈骗的模式是李*杰说的,我们同意。医托诈骗是各个科室负责人自己做的,没有交叉。医生开的处方,各科室自己划价;我们科室是我划价,唐某4也帮过我划价,张某某9很少划价。
唐某4给我的科室带了几天班,负责了几天,不到一个月。唐某4的邮储银行卡实际是我在使用。李某1是我找来的,告诉了他医托诈骗的方式,每天给他200元工资。我告诉刘某某2每天给李某1多少钱,刘某某2在收银台发给他。医生助理知道有医托,我们科室的助理是张某某9;赵某7的医生助理是王某8、张某5。张某5和王某8是一个科室的,他们具体怎么分工我不清楚。
我们科室拿药费的73%后,给医托60%。
2、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6月,我到这家诊所,陈某某1叫我做法人代表,他让我免费治疗癫痫,每天还给我200元。诊所有三个科室,陈某某1控制李某1科室,张某某9给李某1打下手;张某5控制的科室,王某8给姓赵的大夫打下手;胡*控制马*宁的科室。药房由·李某3雇佣梅某、还有一个胖男子,负责抓药。我负责收费。马*宁、李某1、赵姓大夫都有行医执照,但没在橘井堂登记过;开的都是中成药和中草药,药效无法保证,不能保证对症下药。价格由陈某某1、胡*、张某某9、张某5、王某8几个装作助手的人自行定制,没有规范,实际药的价格应该便宜许多,药价虚高。因为每次看病药房分到10%不合理;如果有人觉着开出的药品太贵或不想吃,我们这边就给退。每次底方由大夫的助手留一份,药房留一份。
陈某某1、张某5、胡*找来一些老乡做医托,到大医院找等着看病的病人,装作病友聊天,讲自己在橘井堂治好了病。医托带病人到橘井堂,让病人挂号。大夫经过简单把脉、看病人之前的病历,就开药;将药方给陈某某1、王某8、张某5、张某某9、胡*这些人装成的助手去药房划价、带着病人交费。医托并没有在橘井堂看过病。医托等挂完号,拿着一个病历本装复查,找病人对应的大夫接头,医托的头就知道是哪个医托带来的病人。
我收钱后,按照每个科室助手收集的方子上的收费金额汇总:每天收费的百分之七十三分别给陈某某1、胡*、张某5,他们三人再分给大夫、医托;药房·李某3拿百分之十,负责采购药品;剩下的百分之十七给公司的股东陈某某1、·李某3、李*杰(不经常去诊所,只负责分成)和我,我是公司的法人也是股东。诊所的营业额有时候一天一两万,有时三四万。公司的公用账户用我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收的钱全部到我交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病人在柜台通过微信转账交费也都转到我的微信里(尾号4980,昵称展*来,注册时我用刘*鹏的名字)。我通过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转账给他们分钱,一小部分通过现金发放。
刘某4是我爸,每天住在诊所。陈某某1让我给他开工资,每天100元。我用自己的银行卡给我爸转过账,有十几万。这是诊所的收入。
唐某4是陈某某1的女婿,陈某某1不在,唐某4就在李某1的科室里帮忙带病人开药。唐某4不是橘井堂的股东,帮陈某某1管理科室的。陈某某1不在的时候,当天的钱就转给唐某4,有时候给现金。唐某4给我他的邮储银行卡号。唐某4待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当庭供述:我负责收费,收费后把钱给陈某某1、·李某3、张某5。陈某某1让我给唐某4转的钱,银行卡是唐某4给我的。他们一天给我200元。我没有给医托发过工资,我把钱发给陈某某1、张某5了。
刘某某2辨认出唐某4。
3、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证明:2018年6月,我、陈某某1、李*杰、刘某某2每人出资15万多,合伙盘下了橘井堂。橘井堂的法人是刘某某2,他负责财务;总负责人是陈某某1;李*杰什么不负责只是分钱。我把橘井堂的药房承包下来,橘井堂每天流水的10%给我做收入,药品钱从这里出;除了药房的钱,我作为橘井堂的合伙人,还提总收入的5%。刘某某2把钱打到我农业银行卡上。诊所有三个科室:陈某某1负责一个,大夫是李某1;张某5负责一个,大夫是赵某7;胡*负责一个,大夫是马*宁。
2018年8月开始,我们就让医托带病人来看病。医托分属张某5、陈某某1、胡*三个科室。医托给哪个科室带病人,哪个科室负责给钱。诊所主要靠开药挣钱,都是些草药和中成药。肯定有疗效,因为有回头抓药的人。我负责药房,雇了梅某、刘某3在药房抓药。我没有药剂师的资格证,梅某和刘某3也没有。他们是我从药材市场雇佣的。他们都是卖中草药的,认识药。我负责进货,都是从正规医药公司进的,公司名字我记不住了。药价是各个科室划价,我们药房不负责。我知道我们中成药的价格比外面一般的价格高几倍几十倍;医生的诊费和药价不在一起。
4、被告人唐某4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我开车送我岳父陈某某1和我老婆的表嫂张某某9去橘井堂中医诊所上班,去过橘井堂。我每次去,不到半小时就走了;我不在这工作,没有做过日常事务或者协助橘井堂工作人员工作。我多年前就认识李某1,在橘井堂见过他。
我在邮储银行尾号3090的账户,我在2014年8月被抓后是我老婆领走的,现在在哪我不清楚。陈某某1每个月给我生活费,给现金、微信转账、给我农业银行卡打钱。张某某9没给我钱过,我不知道张某某9向我邮储银行卡汇钱的事;也不知道刘某某2向我邮储银行卡汇钱的事,卡不在我手里。
当庭供述:2018年11月,陈某某1让我在橘井堂干了不到两个月,负责接待病人。李某1开出的药方,收费的人负责划价和收费。陈某某1让我拿一张银行卡给刘某某2。我进医院就知道病人是经过医托找来的,知道这是诈骗。陈某某1负责诊室,是陪诊的;收费的是刘某某2;抓药的是·李某3;医生是李某1;其他人我叫不上名字。
5、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我看到橘井堂的招聘信息,就在那里上班了。诊所法人刘某某2,大夫是李某1、赵某7、马*宁;王某8是赵某7的助理;张某某9是李某1的导医;陈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李某3、刘某3、梅某负责药房抓药;刘某4看门;我在诊所打杂,平常负责打包药品,给病人发药和发快递。我不清楚患者来源,为何到诊所就诊;不清楚诈骗,不清楚是否有医托。我没有医托。刘某某2给我发工资,微信转账给我。我不清楚赵某7的科室谁负责。医托按照带来病人买药总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拿钱,剩下的诊所收。我的微信叫“玩*”。
当庭供述:我在橘井堂发快递,告诉病人喝药的注意事项。我还负责给诊室业务员(带病人去看病的人)转工资,不知道为什么给他们发工资;我只有业务员的微信,不知道名字。挂赵某7的号时,我就知道:业务员和病人上楼,业务员先下来。我不在诊室,王某8把写有病人名字的条子交到收费处,我过去拿条子(交费总金额),告诉病人注意事项。我在诊所一个月工资6000元,刘某某2转给我的钱,我都转给业务员。我不想说给业务员的金额是谁告诉我的。刘某某2结算给我的73%,有70%给医托;医生的工资不是我给。陈某某1负责科室,唐某4在诊所待的时间不是很多。
6、被告人赵某7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我到橘井堂诊所应聘,刘某某2给我面试;12月20日左右转正。我有行医资格。每天坐诊给病人看病。诊所法人是刘某某2,有三个诊室。我的办公室在二楼东北角,屋内有我和王某8;他们不让我和其他人说话。我给患者看病开药方,把药方交给王某8。王某8负责带病人去拿药;王某8不给患者看病。我给患者开乳腺增生的药多,都是些中药材,有药效;我开的中药在药店也就四五十元,我不知道诊所收多少药钱。我每月工资6000元;刘某某2给我发现金,还没领过。我没有医托,都不知道医托是什么。
7、被告人王某8(手机尾号4883)的供述证明:2018年7月,我到橘井堂中医所当医托。我在宣武医院和地铁口活动,会选择穿着普通的中年看病的人上前问他们看什么病。有告诉我的,我就说以前得过跟他们同样的病,宣武医院效果不大好,推荐他们看中医。他们有意愿来我介绍的橘井堂看病,我就会给他们写一张条,写明地址乘车路线,署名小王。诊所就知道是我介绍的,有时我也亲自带他们到橘井堂看病。当医托根据病人买药多少给提成,不到1000元给我50元,超过1000元给我100元。我一共介绍了5个病人看病。
2018年8月底,我到橘井堂中医所当导医,一个月4500元。诊所里有马大夫、李大夫、赵大夫,负责给患者看病开药;我和张某某9是导医;四个男子在药房抓药;前台收银的是小刘;老板是一男一女。平时不在诊所。我在诊所引导病人看病取药,也教他们如何服药。一部分人在走的时候会加我的微信或者收银台微信,我在微信里教他们如何服药。他们吃完药,我也会继续推荐他们买药,他们可以微信支付。病人看病可以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不能刷卡支付,收钱的二维码贴在诊所的收银台。李某某13、王某5、张某某15是给诊所介绍患者的医托。我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刘某某2给我发现金,我领了两个月共计9000元。
我们诊室的大夫是赵某7。我接待病人时,病人短信上留有姓名或者电话,或者病人手里拿着小条上有姓名代号或者电话,这些用来区别是哪个医托带来的病人。一般病人是和医托一起来我们医院:找赵大夫的,我带着去找刘某某2挂号;之后带病人上楼找赵大夫看病。我在诊室外等着,感觉时间差不多就进诊室跟病人说一下如何吃药。看完病,我带病人下楼开药交钱。刘某某2收到钱就让我把药给患者。
诊所的法人刘某某2,也负责收费;第一科室负责人陈某某1,大夫李某1,助理张某某9;第二科室张某5负责,大夫赵某7,我是助理;第三科室负责人我不清楚,大夫马*宁;药房负责人·李某3。尾号1138的手机号是我办的,病人打电话或者给这个微信(真*待)发消息,我会回复如何用药;外地病人再次买药不愿来北京的,直接转钱到这个微信号,我把药邮寄给他们。病人转来的钱,刘某某2处理。我有一张邮储银行卡,但此卡在诊所叫什么杰的人手里。因为微信用我的名字绑定,银行卡需要我的。
当庭供述:我在赵某7诊室,就我们两人。来诊室看病的人,有的是医托带来的,有的是拿着条子。我不知道怎么给医托分成。“真*待”的微信是我在用。刘某某2给我发工资,每月4500元。我有一次帮过李某1的忙。我们诊室的药价是我写的。
8、被告人张某某9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我到橘井堂上班。患者都是被人带过来的,这些人把患者带来直接找诊所的大夫看病。医托把患者带过来后,我负责帮病人挂号,把病人的病历交给诊所的大夫。患者看完病,陈某某1领患者去刘某某2那交钱,再拿药。医托直到患者交完钱才离开。医托的钱都是陈某某1分配;6月至8月,刘某某2把医托的工资转到我工商银行卡上,我按照陈某某1说的用微信或者网银转出去(多的时候一个人一天5000多元,少的时候1000多元),剩下的钱我转给陈某某1;9月开始,陈某某1自己转账。我的微信名叫“平*”,2018年11月的时候收到过病人微信转给我的药费,这钱给陈某某1了。
诊所是陈某某1租的,法人刘某某2(还负责收费);我在的科室陈某某1负责,他给我和李某1发工资;第二个科室是王某8和张某5负责;第三个科室的人我不认识;·李某3是药房负责人;刘某4是诊所看门的。我每月工资3000元,7个月领了2.1万元。我银行卡上都是陈某某1和刘某某2转给我的钱,这些钱是给医托的;陈某某1告诉我每个医托多少钱,我再把钱转给医托。我知道张某某14是陈某某1的医托;李某某13、李某13、邢某、李某某12、张某某15、王某1、李某某10、李某7、赵某某16、王某4、王某5、李某12是张某5、王某8诊室的医托。我在楼下坐着,这些医托经常带一些人来诊所看病,进来说找哪个大夫;我总看就知道他们谁是医托了。
我在诊所见过唐某4。他有时两三天去一次,有时一周去一次;到诊所就在一楼玩手机,不在诊所工作。唐某4没带过病人到诊所看病。我转到唐某4的邮储银行卡里一笔3000元,一笔5000元;这是他跟我借的钱。他发微信让我往这张卡里转钱。
当庭供述:我在诊所一楼工作,不认识张某5,不清楚他是干什么的。我知道王某8的名字,和她工作没有交接。
张某某9辨认出唐某4。
9、被告人李某某10的供述证明:王某1介绍我到橘井堂当医托。2018年9月,我到橘井堂给赵某7当医托,每介绍一个病人,赵某7微信给我50元。刚开始一个月,赵大夫用微信给转提成;后来是赵大夫的王助理给我发工资和提成。我给赵某7带了14人左右,获利1600元。
我在北京火车站随便找一个中年人或老年人问是否看病,告诉患者地址,让患者自己上门看病;有时也亲自带患者到橘井堂找赵某7看病。我多次向患者说,赵某7能治好你的病,我的病也是她给治好的。我没有在橘井堂买过药。有个叫张某某15的医托经常和我一起结伴去拉拢病人,还有一个叫赵某某16的医托也和结伴拉拢病人到诊所看病。我知道的医托还有李某某13、王某4、王某5。
10、被告人王某某11的供述证明:2018年12月,我开始给橘井堂当医托。我在北京站、崇文门站、东单站门口找有需要看病的人,上去问是不是去看病。对方说看病,我就问什么病,顺着对方说看一样的病。我说自己的病在橘井堂找李大夫看好的,劝对方去橘井堂。我带患者去橘井堂找李大夫(李某1)看病,患者花钱买了药,我会得到提成。我一般和李某13一起搭伙,李某13帮我打圆场;我们做成5单,我得了1000元的提成。我知道赵某某16也是医托。张某某9给我现金结算。
当庭供述:我按照门诊看病拿药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拿钱,病人再看病我就拿不到钱了。
11、被告人李某某12的供述证明:2018年12月,我在北京站附近揽客的时候,有人说看病,我就推荐橘井堂。诊所的医生跟我说拉一个人给我钱,我就往这家诊所拉人。搭讪的时候,我跟事主说橘井堂的赵医生(赵某7)看肿瘤特别好,之前还给我看过;成功给对方地址,对方自己去。我就带了一个人去,得到400元;赵医生的助理王某8给我的。我知道王某4也是给橘井堂拉病人的人。
12、被告人李某某13的供述证明:2018年12月中旬,我去橘井堂中医诊所给一个姓赵的医生拉人,根据事主给付诊所的费用给提成(1000元提50)。之后,我在北京站出站口拉病人,跟对方说橘井堂中医诊所的赵医生治疗肝病、肾病、胃病、失眠症特别好;我还谎称自己也是通过该诊所痊愈的。我带了3个病人去,拿了两人的提成共175元。我每次带病人到诊所,直接与王某8对接,病人由王某8负责我就走了;下次带病人去,王某8给我现金。
13、被告人张某某14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我开始给橘井堂诊所的李某1当医托。我的暂住地是诊所统一安排的。我在宣武医院给前来看病的病人介绍橘井堂的李大夫看病好,说我的家属也曾经在李大夫这看好过病。对方相信后,我让病人去橘井堂,找李大夫看病。橘井堂按照病人医药费的15%给我提成,派人(姓刘的男子)到住处给我现金。我拉了四五个人,挣了三四千元。诊所里陈某某1是老板,张某某9是帮我统计介绍病人数的护士,李某1是医生,给我发工资的男子我认不出来了。
14、被告人张某某15的供述证明:我同乡介绍我来橘井堂做医托赚钱,让我给赵某7介绍病人,每介绍一个王某8给我100元。2019年1月3日,我带一个男的去橘井堂看病,打算从中获利,然后被警察抓了。我在车站随便找了一个能看出有皮肤病的人,和他聊天。我说赵某7医生能治好你的病,我的病也是她治好的。我就带他到橘井堂。我是和李某某10结伙的。
15、被告人赵某某16的供述证明:2019年1月3日,我从协和医院带一家三口到橘井堂找赵某7看中医,对方说看了病才给我200元的医托费。我们咨询赵某7时,警察把我们堵在橘井堂内。我跟患者说橘井堂的赵大夫眼科特别好,我们小区有在这家诊所看过病,并且痊愈了。诊所医生跟我说拉一人50元,拿药多的话给100元。患者看完病,医院的前台把钱放在我的病历本里。
当庭供述,我带了两次患者到橘井堂。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在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唐某4、张某5、赵某7、王某8、张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4、张某某15、赵某某16参与医托诈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7关于其没有诈骗的供述和辩解,经查在案被害人的陈述从皮肤病至心脏病均由赵某7看病开药与赵某7辩称的开乳腺增生的药相矛盾;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带被害人来的人会先进入赵某7的诊室却不看病,赵某7作为该诊室唯一的医生对此不知情的辩解不成立;本院对被告人赵某7的供述和辩解不予确认。
证人李某1当庭关于其没有诈骗的证言,经查李某1在公安机关详细说明其明知陈某某1等人通过医托进行诈骗,仍然冒充广安门中医院等医院的专家给被骗来的人看病,当庭对其改变说法不能提供合理理由;且在案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1在公安机关证言的真实性,当庭证言的虚假性;故,本院对证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予以确认,对其当庭的证言不予确认。
2、涉案数额。在案被害人在被告人收取100元的挂号费(有时还收取1元病历本)的陈述上高度一致,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关于药费的支出应在其陈述之外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14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24999元、杨某25098元,被告人王某8参与诈骗被害人徐某,被告人王某某11、李某某10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120297元,被告人李某某12、李某某13、王某8参与诈骗被害人吕某12736元。(二)被告人陈某某1参与诈骗被害人候某4036元、田某16224元、贾某17762元、孟某5086元、李某63986元、赵某28986元、王某24998元、韩某100元、朱某5267元、李某84400元、杜某11575.87元、张某26089元;并应对上述(一)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三)被告人李某某10、赵某某16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36104元,被告人李某某10、张某某15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53669元、刘某17374元,被告人赵某某16参与诈骗被害人赵某1101元。(四)被告人张某5、王某8、赵某7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48620元、李某93868元、莫某6412元、王某36405元、李某103458元、胡某3736元、刘某28697元、吴某5355元、燕某101元、游某101元、侯某5087元;并应对上述(三)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五)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参与诈骗被害人范某5043元、张某1101元、汤某5031元、王某63693元、李某11101元、王某74086元、史某4986元;并应对上述(一)(二)(三)(四)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六)被告人张某某9在陈某某1控制的诊室内起辅助作用,根据其帮助作用承担责任;被告人唐某4在陈某某1控制的诊室内起次要作用,根据其参与一个月的时间承担责任。(七)被害人徐某只有陈述,没有支出钱款给被告人一方的书面材料,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陈述的经济损失不予确认。(八)被害人左某、屈某的陈述内容看不出与本案被告人的关联,且没有给被告人一方钱款、辨认被告人的材料,证明其被本案被告人诈骗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害人崔某、周某陈述的诊所与指控内容不一致,且没有支出钱款给被告人一方的材料,证明其被本案被告人诈骗的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确认。(九)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与及其与“北京橘井堂李”的微信交易记录,被害人侯某的陈述与及其与“健*”的微信交易记录,与在案被告人于2019年1月3日被抓获的客观事实相矛盾,对此部分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被骗钱款总额为人民币223768.9元。另,被害人徐某、李某4、吕某、杨某1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3、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陈某某1退赔人民币5万元,张某5退赔人民币2.4万元,李某1退赔人民币13130元,李某某13退赔人民币1.1万元,张某某14退赔4000元,张某某15退赔人民币1.3万元,李某某10退赔人民币3669元,赵某某16退赔人民币8000元,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某9、唐某4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5、王某8、赵某7、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十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5、王某8、赵某7、张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1、唐某4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二人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共同开设诊所、商量诈骗方法,并从中取得抽成,均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4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9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5、赵某7、王某8在其所在诊室中均起到重要作用,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陈某某1当庭认罪,退赔违法所得,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2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3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5当庭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8如实供述主要罪行,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9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4当庭认罪认罚,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0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1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2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3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5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4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16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1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2之辩护人关于刘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2系该诊所的股东,且负责收银及各诊室的分红等事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某3之辩护人关于·李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3系该诊所的股东,且负责药材进货等事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某5之辩护人关于张某5系从犯的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5负责从刘某某2处收取钱款并给医托转账,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从属或者辅助地位,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8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8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8负责所在诊室药品的划价,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赵某7及其辩护人蔡永静、王东军关于赵某7没有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7明知所在诊所通过医托诈骗,仍冒充知名中医院的老专家从事诈骗活动,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9之辩护人关于张某某9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唐某4之辩护人关于唐某4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10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11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12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13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15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14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16之辩护人关于对赵某某16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16应对其带到橘井堂的被害人承担责任,参与诈骗人民币6000余元,数额较大,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在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5、王某8、赵某7、张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5、王某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9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某10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某某1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1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某某1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1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张某某1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赵某某1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十六、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某2、·李某3、张某5、王某8、赵某7、张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张某某15、张某某14、赵某某16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七万七千二百一十五元九角(含在案人民币126799元,余款从被告人刘某某2、·李某3银行账户中抵扣),发还被害人(名单另附)。
十七、被告人刘某某2、·李某3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余款用于折抵各自罚金,仍有剩余予以退还相应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1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折抵罚金,余款予以退还;被告人唐某4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折抵罚金,余款予以退还;在案公章二枚、营业执照一个、执业许可证一个、POS机二个、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在案手机二十三部,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苏燕华
人民陪审员 孙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