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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60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60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张忠、李晓鹏,被害人武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晓川,被害人伊某、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内,以为被害人伊某(男,38岁,河北省人)办理北京户籍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办理费用人民币180000元。

二、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701室北京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内,以为被害人武某(女,42岁,山西省人)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办理北京户籍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88000元。

三、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北京润枫德尚A座701室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内,以为被害人王某1(男,42岁,山东省人)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办理北京户籍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88000元。

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武某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为,被告人宋某当庭拒不认罪,主观恶性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系合法收入且被害人并不是追求利用非正当途径获取北京户籍,故建议法庭追缴被告人宋某诈骗钱款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跟伊某说的就是办理工作居住证而不是北京户口,而且与3个被害人都签订了咨询合同,都是按照北京市政策办理。

被告人宋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公司具备为他人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资质,与3名被害人签订的咨询协议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介入刑事手段,双方关于费用的约定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经营的北京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杰朗道公司)内,以为被害人伊某(男,38岁,河北省人)办理北京户籍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办理费用人民币18万元;以为被害人武某(女,42岁,山西省人)、王某1(男,42岁,山东省人)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办理北京户籍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武某、王某1支付办理费用各人民币58.8万元。被告人宋某后被抓获归案。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伊某陈述证明:①2015年11月我听朋友刘某说他知道一家专门办理北京户口的公司,可以把我的户籍办成北京的户籍,2015年11月19日我和刘某一起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韵杰朗道公司,当时是公司的总经理宋某接待的我们。宋某跟我说,他们公司正常是两年半就可以将我的户籍办理到北京来,但是要先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办完后要每年年检北京工作居住证,年检三年后就可以将我的户籍办理到北京。我当时相信了宋某,当天就在宋某的公司使用他们的POS机从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给他们转账18万元,并且还签订了协议,保证三年内将我的户籍办理到北京。之后我就回家了,到了2019年3月20日上午我去宋某公司,发现他们公司已不在了,我打宋某的电话都无法接通,我才发现是被骗了,所以我来派出所报案了。

当时宋某让他们公司的一个叫王某2的负责给我办理我的户籍之事,但是王某2在2015年就从他们公司辞职了。我联系过王某2,他说宋某只是让他跑北京工作居住证的业务。但宋某答应给我办的是北京户口,因为我不具备办理北京市户籍的条件,所以才找宋某办的。我们约定的钱款是30万元,剩下的12万元说好是办完北京户口再给他。宋某给我办理的是北京工作居住卡,在我交完钱之后几个月后办下来的。我和宋某之间签了协议,但是当时协议我也没仔细看,因为我有个中间人刘某,我相信刘某,后来才发现签的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协议,上面没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宋某说可以通过高新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落户,他说给我先办理一个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三年之后再以高新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落户。

②宋某跟我承诺的是办北京户口,我要居住证没有用。宋某当时说不用我管,交钱就能给我办理。一开始说费用是36万元,但是因为我是朋友介绍的,只收30万元,先交18万元,成功后再给12万元。后来我找宋某,宋某微信拉黑我,电话打不通。

2.被害人武某陈述证明:①侦查机关陈述:2017年8月份,我老公白某与朋友吃饭时聊起想要给我办理北京户口的事,让朋友帮忙留意这方面的渠道。8月10日,通过朋友雷某介绍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将王某3和我邀请进群,王某3宴请了一个叫郑某1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北京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人助理,让我先将我的个人材料发给对方。当天晚上我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发给对方,对方称先进行材料审核,通过后将联系我接下来的事项。过了几天郑某1联系我称审核通过,其公司法人宋某可以通过高新人才引进方式解决北京户口,他们公司先安排我拿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证书,再通过高级人才引进办理落户,郑某1称他们公司如此操作已经七年了,而且成功率99.9%,负责人宋某有为多人办理成功的案例。一年半办理下来,费用98万元,其中8.8万元是用于办理高级职称的费用,如果高级职称办理下来,户口没有办理成功的话8.8万元将不退还,如果高级职称没有办理下来户口没有办理成功将全额退款。于是我们双方约好2017年9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701室签订协议,当天我见到该公司的法人宋某,并现场再次与宋某确认是否像郑某1所说,宋某明确说没问题,他们近期也有办成功的让我们放心。当天我们签订了一份申请北京人才引进咨询协议,当时签的是咨询合同,我当时还问他们,什么是咨询合同,当时宋某和郑某1都说,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查,都这么签。签完后,我到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光大银行(安慧支行)柜台进行转账57.8万元人民币,加上之前我在他们公司以现金的方式给郑某11万元作为定金一共给了宋某58.8万元。协议上写的是人才引进50万元,其他费用办理成功后再补齐。刚开始郑某1说办成要120万,后来他带我们见到宋某后,宋某定下来办成需要100万,先交60万的首付款,办成之后再把剩余的40万给他。

2019年6月我收到他们给我快递过来中级职称证书,但是一直没有落户成功的消息,期间我们多次联系宋某询问办理进度,对方都在称正在进行中。2019年7月有一个自称韵杰朗道公司员工加了我的微信(微信号:×××),问我是否办理积分落户,我和对方说是办理高级人才引进。我感觉他们员工不清楚我所办理的情况,于是我联系其他员工,员工李超电话答复我称宋某出国不在国内,无法进行操作。我多次打电话和发微信联系宋某,他一直不接也不回复我的信息,也不回复如何进行退款。

宋某说的是以高新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落户,他们先给我办理中级职称,再办理高级职称,这两个职称都不需要我本人去,他们就可以给我办,然后再按照政府的流程去申请,宋某承诺一年之内就能办成。但宋某没有给我办理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是我自己去考的,后宋某和我说高级不用考了。

在2O19年五月份的时候,北京正好有积分落户的政策,我在2O13年断缴了几个月的社保,当时我问宋某是否能把我断缴的社保补缴,宋某说跨年的没法补缴,他办不了。后来,有一个他们公司的人和我说要给我办积分落户,我说不对,给我办的是高新人才引进办理落户。然后我给宋某打电话,宋某说他手下的员工不懂,给我办理的就是高新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落户。再后来宋某和我说让我办理积分落户。我和他说如果以积分落户的方式,我自己就可以办理也不用找他。然后我觉得他这个人特不靠谱,就提出退钱不办了。他说钱退不了,正在给我办着。后来他就不接电话了,微信也不回,我去公司找过他几次,找到过他,他说钱退不了,他说这件事肯定能办,问他办到哪一步了,他也不说,就说正在办,而且肯定能办成。

②当庭陈述:当时我签合同的时候见到宋某,也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我也是知道自己有学历,就想通过人才引进,朋友和我说宋这里有引进指标。见面以后都是宋某自己说具体怎么操作,而且本身我有工作居住证,宋说我有条件,只要我考取中级职称,基本没有问题。说如果快的时候2018年底,就能在系统里看到我的指标,2019年初就可以拿到准迁证。也和我说之前有办理成功的,我说想看之前成功的例子,但是说不能给我看,当时还要查询我是否有犯罪记录。中级职称的报名费每次只有一百元,第一次去考宋某公司没有人跟着,第二次去宋某公司有人跟着,但什么也没有干,住宿、路费、餐费都是我们自己出的。而且社保什么的都是我自己交的,不在58.8万元里。还不能一个月一个月交,还是预付,工资还要我们自己转。2019年5月份,我要求结束合作,当时宋某没同意,还压了我1个月的工资(一万元左右)和三个月的社保,都没有退还我。

3.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①2017年7月份,我通过我的同事白某介绍认识了韵杰朗道公司的宋某,宋某称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解决北京户口,因为白玉的爱人武某也在这个公司办理北京户口,但需要支付100万元的费用,前期先交58.8万元,等一年之内户口办下来之后,再把剩下的41.2万元补齐。2017年9月23日,我通过银行柜台给宋某的对公账户,转了58.8万元和一笔13482元作为转账他们公司劳动关系的个税钱,后我就等着这件事落实,但是直到2019年4月份,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我要求将我的劳动关系转回到我的原公司并且要求退回所缴纳的钱,但是数次和宋某沟通他都口头答应全部退还款项并且称随时可以办理,直到2019年7月份的时候,宋某改口称不给退款,于是我报警了。

②宋某承诺过我们能考过职称,我也是考工程师。当时说的是人才引进,我还咨询过我们公司的人力,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指标,当时轮不到我们,后来就想着去别的公司。开始是收材料,考中级职称。我在神州数码公司工作,我和武的爱人是十几年的同事。我们都是为了孩子想解决户口问题,自己公司要等很久,我们一起吃饭说起这个事情,我想着也去看看。宋某当时还让我把劳动关系转到他的公司去,他给我发的工资都是我们xx公司转给他公司,他公司再给我的,社保和个税都是我自己预付的。考试的事情,他说他有自己的办法保证我们通过的,具体什么办法没有和我们说,就说保证我们过。我们第一次是去济南考试,当天通知的我,没人陪同我们去,我当时都买不到车票,我还是自己开车去天津再买的高铁票。结果没有通过,三四个月以后,又去鄂州考,是我自己飞到鄂州,酒店、机票等费用都我们自己付费的,宋某公司的人就出现了一下。我第一次见宋某的时候,在场的有武某丈夫、郑某1、我和宋某四个人。当时说的很明确,用什么方式拿到户口。他说他们有指标,我觉得这个价格就是买指标的价格。

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伊某是我的朋友,2015年的时候,我找人给他办过北京户口,但是后来没办成。2015年年底的时候,我的一个叫王某4的朋友和我说认识一个叫宋某的哥儿们,能给外地人办进京户口。他说先办北京“绿卡”,三年之后再转北京市户口,我当时就想到了我的朋友伊某,因为伊某有点经济实力,而且有两个孩子,自身也没什么前科劣迹。我把这件事和伊某说了。后来,王某4带着我和伊某去亚运村一家公司,公司看着挺正规的,在公司见到的宋某,当时宋某讲先办北京市居住证,三年之后再以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北京市户口,他说别人都收36万元,看在王某4的份儿上收伊某30万元,当时伊某刷了18万元,说剩下的12万元过两天就给。过了三四天以后,伊某给我打电话说对方可能是骗子。我和王某4去找宋某,宋某当时找了一些借口说办理耽误了时间,后来,我把宋某、王某4和伊某约到一伊某的餐厅,当时我没去,但是我知道他们商量的结果是三年伊某户口进京之后,再付剩下的12万元。后来过了三年,伊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宋某公司看看,我本身和宋某也不认识,就叫着王某4一起去宋某在亚运村的公司,但是公司已经没人了,我赶快给伊某打了电话,把情况和他说了,伊某就报案了。宋某和伊某签应该是了签协议的,但我没看。

5.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我是在2014年年底经朋友介绍去的宋某公司上班,在公司是业务员,负责给客户跑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手续,2015年底离职。伊某之前是公司的一个客户,我认识他。宋某跟我说伊某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为了让子女入学。我不知道伊某是否办理北京户口,伊某每次来我们公司都单独和宋某谈,他们具体谈什么我不知道,合同都是他跟宋某签的。我离职是因为工作中发现宋某公司有问题,而且克扣员工工资,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保。宋某公司问题是公司经常换办公地址,在业务上明知办不成还答应很多客户说能办成,收人家钱,经常有客户来公司催债,我觉得宋某是拆东墙补西墙。找宋某办事儿的都是不满足条件的,我知道也没有办成过的,这也是我离职的一个原因。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本科以上学历,在宋某的公司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2个月;在京有固定住所等。伊某不完全满足条件,他学历就不够。宋某跟我说能办,事情是他俩谈的,合同是他和伊某签的,钱也是宋某收的。我看过伊某递交的材料,跟宋某说过办不成,但是宋某说让我办,其他的不用管。我不知道是否有客户来公司办理北京户口,因为够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也不用找宋某。

6.证人郑某1证言证明:2017年至2018年4月我在宋某的韵杰朗道公司做法人助理,工作中我完全按照法人宋某的指示进行工作,宋某的公司主要是做文化推广、校园推广、办理户口、居住证。关于居住证这一块儿是宋某自己操作,我们偶尔帮一下小事务,再就是在朋友圈帮忙推广,但他具体怎么办我不清楚,好像是做人才引进渠道。我帮宋某联系的只有武某和她介绍来的一个人,他俩找宋某办理的是户口,我离职的时候还在办理。宋某跟我说他给别人办成过户口,他说他有关系运作办理户口。我在微信上跟武某说的话都是宋某让我说的,宋某跟我说完我及时告诉了武某他们。宋某说他有办理户口的资质,也帮人办成过,我也是这么向武某转述的。

7.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我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一个公司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的广告,我去了该公司,宋某接待的我,宋某说可以以人才引进的方式给我办理北京户籍,费用需要85万元,前期先交30万元,我们还签了一份协议,当时协议上写的18个月内办完。我当时把30万元汇到了宋某公司账上,由于宋某说必须通过他们公司交纳社保,所以我把工作辞了,每个月自己将社保钱汇给宋某公司,由他们公司帮我代缴。之后宋某就让我一直等,2019年5月,北京市出台了积分落户的政策,我的条件符合积分落户条件,所以我通过积分落户到北京。由于宋某没有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给我办理成北京户口,我想把之前交的30万元要回来,我去他公司,结果公司没人。我的积分落户跟宋某没有关系,是我自身符合条件,就算不在宋某公司,随便找一家公司只要正常缴纳社保都可以办理积分落户,宋某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8.被害人伊某提交的工商银行刷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款收据证明:2015年11月19日伊某通过刷卡向韵杰朗道公司支付18万元,收据收款人签字为被告人宋某,收据记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费用首付30万的60%”。

9.被害人伊某提交的名片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宋某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701室,王某2为该公司人力主管。

10.被害人伊某提交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咨询协议》及宣传材料证明:2015年11月19日伊某与韵杰朗道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协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经特殊渠道办理,办理过程中无需伊某提供学历、个税、住房情况等材料,在宋某公司提供一年连续缴纳社保记录后直接办理,办理费用总额36万元,实收30万元,首付60%,办理成功后付剩余40%。该协议上标注“已下证2016年3月18日”字样。

11.宣传材料中记载韵杰朗道公司人力资源委托办理内容共计13项,与户籍相关的为第4、8两项(办理接收外地生源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申报及转正与落户手续;接收管理委托人员的集体户口),关于人才引进等均记载为“申报手续”。

12.被害人武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截图,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武某于2017年9月4日向北京韵杰朗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转账57.8万元,向宋某个人微信转2019年4-9月社保个税2.58万元。

被害人武某就合同中没有写明办理北京户口内容而与宋某公司员工沟通,对方回复“说实话,我们也是捞偏门的大家和气生财最怕的就是客户闹事大家谁都不好过您谨慎我们也是一样的合同跟公司签跑不了也不敢跑”;“这个东西大家都是打擦边球您谨慎我们会比您更谨慎”……

被害人武某与宋某沟通内容,武某说“你们业务员小刘说中级职称成绩没过,需要我们自己再学习去考,只有考过了才能拿到证。你之前不是说我们只要自己去考,成绩就不用我们管了,肯定没问题吗?肯定不会耽误落户的。当时我们办的是加急的一年办下来的。你当时说应该明年年初拿到迁户的资料!”……

13.被害人武某提交的《申请北京市人才引进咨询协议》证明:2017年9月4日武某与韵杰朗道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协商人才引进50万元整,学历职称:捌万捌仟元整,韵杰朗道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14.被害人王某1提交的银行汇款回单证明:2017年9月23日王某1向韵杰朗道公司汇款人民币58.8万元,另当日向该公司还汇款人民币13482元。

15.被害人王某1提交的《申请北京市人才引进咨询协议》证明:2017年9月19日王某1与韵杰朗道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协商人才引进50万元整,职称申报高级职称:捌万捌仟元整,韵杰朗道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16.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宋某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王某1多次向宋某追要办理户口钱款,被告人宋某口头同意退款,但并没有按照口头约定退款。

17.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韵杰朗道公司账户收到被害人武某、王某1汇款后于当日或第二日转入宋某个人账户,2018年3月13日收到郭某转账30.6万元后于当日转入宋某个人账户30.5万元。

18.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出具的郭某积分落户材料证明:郭某个人积分96.5分,用人单位填写为韵杰朗道公司,2019年10月25日该人申请北京市积分落户。

1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抓获。

2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1.韵杰朗道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宋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经营范围中关于咨询类的有:投资咨询、教育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2.被告人宋某供述:①侦查机关供述:我是韵杰朗道公司法人,公司原来在北京市朝阳区办公,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伊某通过我公司之前一个员工汪杰的叔叔王某4介绍到我公司,公司帮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后期他个人和我的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费用是30万元,但收取了他18万元的首付,签完协议半年左右,伊某的北京工作居住证就办下来了,伊某说他办这个北京工作居住证,是为了能把北京户口办下来,我和他讲落户北京户口他的条件还不够,这样剩余的尾款伊某也没付给我。他说如果给他办理下北京市户口,就把剩下的尾款给我,我说不行,我和他说他申请北京市户口的资格肯定不够。办理伊某的北京工作居住证是员工王某2,后期就没再接这方面的业务了。收伊某的30万元就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咨询费,其中有5万元转给了王某4,他说这个客户是他介绍来的,问我要好处费,给伊某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估计花了几万块钱,我是给了一个姓郑的女士钱让她给伊某办的,剩下的钱用于公司运营开销了。我没有答应过给伊某办理北京户口。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第一需要公司有资质,任何公司都可以去申报,第二需要个人在北京上社保三年,社保越长越好,在北京同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50元左右,第三在北京有房是最好的,这是加分,第四无犯罪记录。我们公司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网上申办成功了,所以我们有这个资质。办理了北京工作居住证之后再办理北京户口是有条件的,需要持北京工作居住证满三年,三年之内无犯罪记录,中级或高级职称,还有社保个税达到一定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北京户籍,而且这些都是硬性规定,要求很严格,不是托人就能办的。伊某没和我说要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事情,是他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下来之后,他才提出来要办北京市户口。

我认识武某,她是我公司客户,我们给她办的是人才引进,如果条件够,是可以的,但我忘记收了她多少钱,这个钱是因北京市人才引进咨询费收取的。

②当庭供述:我没有虚构事实诈骗。因为我公司发展,租赁合同到期所以公司搬家。而且我和他们三个人签订的是咨询协议。伊某找我办的就是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我公司基本上符合办理北京居住证资质,而且也给他办理成功了,伊某要求时间紧,社保在另一个单位,我就委托郑女士办理,给她10万元。伊某也和我说办理北京户口,但是我拒绝了。武某和王某1找我办的是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北京,但我没有承诺一定办成,我们也签了合同,每个人收了58.8万元。给他们办户口我公司进行了日常个人信息的维护工作,如果不成功,全额退款。收取他俩每人58.8万元的支出主要有,社保和个税基本维护,社保每个月2千多是我替他们交到社保局,具体多少不记得了,是由业务员做的,没申报下来就一直交。个税是150元/月。当时业务员介绍他们来的,签合同我简单见了一面,给了业务员10万元,相当于介绍的费用。考中级职称两次的报名考试费用,公司第二次也有陪同人员,陪考费我也记不清楚了,报名费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公司有积分落户成功的案例。武某和王某1考试的事情我也没有承诺过一定包过,我没有说过有指标之类的话。武某、王某1主要是郑某1接待,我只是讲解了一下人才引进的政策。

二、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1.韵杰朗道公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制作,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

2.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宋某委托后,以201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嵌入式舞台灯光控制系统”非专利技术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00.08万元。

3.张家口韵杰朗道武术馆营业执照证明:宋某2018年1月10日在怀来县成立该武馆,系个人独资企业,组织跆拳道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4.银行交易账户明细单证明:2015年11月20日韵杰朗道公司账户收到18.88万余元,当日转王某45万元,备注伊某绿卡项目,共同承诺如未成功全额退款;当日转宋某个人账户13.88万元。

5.微信、支付宝支付交易截图证明:2015年11月27日宋某向昵称“Nancy(*颖超)”转账3万元,备注为“伊某绿卡项目定金共同承诺如未成功全额退”;2016年3月29日向郑某2转账7万元,备注为“伊某绿卡余款”;2017年9月22日向梁某转账3.2万元,备注为“武x、王某1两人软著中级申报费用,不过全退!”

6.协议两份复印件、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2017年8月2日韵杰朗道公司与杨凯签订《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咨询协议》,约定咨询费为48万元,2019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咨询协议》,韵杰朗道公司分两笔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和4月11日前退还杨某共计42万元,杨某指定李某收款。2019年3月14日宋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账户转账11.52万元,摘要“按合同所约定退清杨某费用”。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对于辩护人提交的境外公司成立材料,本院认为目前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境外书证的证据形式,对于武术交流大会的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上述两部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其他证据材料,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方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提取的数据、被害人提供的录音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宋某虚构自己能够通过人才引进等方式办理北京户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的行为。故本院对辩方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伊某人民币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武某人民币五十八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五十八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帅锋

人民陪审员  杨燕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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