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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7刑初22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7刑初229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煜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朝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以买车、卖房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24200元用于玩赌博游戏,王某在侯某报案前归还人民币2200元,侯某报案后归还全部款项。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王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王某从来没有拒绝还款,在被刑事拘留前已偿还全部欠款;王某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偿还借款;王某没有隐瞒自己的身份信息,没有欺骗的故意。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借钱确实用来购买汽车,现已转卖。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以买车、卖房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24200元用于玩赌博游戏。被告人王某在侯某报案前归还人民币2200元,报案后归还全部款项,取得侯某的谅解。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人郭某、邱某、李某、崔某等人的证言,收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王某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借钱买车的事实,未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丽珺

审 判 员  何雨亭

人民陪审员  盛景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孟雨琦

书 记 员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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