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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139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6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13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兆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书记员褚依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兆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15号楼2102等地,被告人兆某某以为被害人程某办理摩托车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共计121200元。

2020年4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铺西里15号楼2102,被告人兆某某以为被害人林某办理小客车京牌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兆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兆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一定退赔意愿;第二,被告人构成自首;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第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深刻;第五,被告人需要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15号楼2102等地,被告人兆某某以为被害人程某办理摩托车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共计121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陈述证明:2020年4月9日,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兆某某,兆某某称有摩托车A牌(黄牌)指标,能够过户给其,其就相信了,双方约定成交价格为198000元,其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兆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2020年4月10日上午,兆某某对其称需要涨价,后双方又约定新的价格为202000元,并约定在30日内由兆某某将摩托车和号牌过户给其,如兆某某未按约定完成则退还其本金并支付总价10%的违约金。兆某某要求其先支付总价的60%作为定金。2020年4月10日,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给兆某某转账100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兆某某16200元。转完钱后,兆某某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由兆某某手写。之后其联系过兆某某几次,兆某某每次都说已经将车和牌照过户给其了,但其查了并没有过户,兆某某也没有向其要过身份证等办理过户需要使用的证件。过了30日后其再联系兆某某,兆某某说的确没有过户,并说现在手里没有车,需要再帮其联系卖家,但一直没有找到。其就要求兆某某退钱,兆某某也同意了,还说除了退本金121200元外还给其违约金20200元。过了几天后,其问兆某某何时退钱,兆某某说钱已经转到其工商银行卡里了,但其实际并未收到钱,其要求兆某某提供转账记录,兆某某亦无法提供。之后兆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认为兆某某是诈骗,就报案了。

其一共损失了121200元。其手机银行转账使用的是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卡号×××),对方收款账户是兆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其微信转账的收款方是兆某某的微信(微信号×××,昵称“胖虎”)。

2.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其系程某同事。2020年4月10日下午,其与程某一同前往积水潭附近一个修车店与人面谈购买京A车牌手续一事,到达修车店后见到修车的“马哥”“胖虎”等人。“胖虎”让程某跟“马哥”谈购买京A车牌的事,“马哥”要价高于之前程某与“胖虎”约定的价格,双方未谈成。后“胖虎”问程某是否要退定金,程某不同意,认为应当按约定履行。“胖虎”与程某协商后,让介绍他们认识的快递小哥将之前收取的5000元定金退给程某,随后再由程某转给“胖虎”,“胖虎”收到钱后向程某承诺1个月之内甚至10天之内就能把A牌指标给程某找着,价钱还是按之前约定的价格甚至更低。但后来其听程某说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回。

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20年4月,程某问其是否有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其就问白某是否可以找到指标,白某说可以,并且报价不到20万,让其先收定金,后其收取程某定金5000元。次日白某给其打电话说价格涨了,其问程某,程某同意加点钱。当天上午其和白某、兆某某在西城区宣武门路口见面,白某将兆某某介绍给其认识,并说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是找的兆某某。当天中午其按兆某某提供的地址将程某约到德胜门附近一摩托车修理店见面,除了其三人,程某还带了一个朋友过来。其介绍兆某某和程某认识,后兆某某问车行老板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的价格,车行老板说215000元左右,程某一听价格又涨了就不同意加钱。兆某某让其退定金给程某,程某不同意。兆某某就说按照以前的价格也能找,但需要时间,让其把定金退给程某,让程某再把定金转给他,这事就由他办理了。后来其就通过微信把5000元定金退给了程某,程某给兆某某转了多少其不清楚。两三天后,白某打电话告诉其兆某某说程某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已过户。后其问程某,程某说给了兆某某全款60%的钱,但事情没办成。

4.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其朋友张某1之前收了新华社一个姓程的记者5000元定金,本打算给程姓记者购买一个京A黄牌摩托车牌并过户,后来没办成。2020年4月9日左右,其听朋友兆某某(小名“胖虎”)说德胜门一车行老板有京A黄牌摩托车过户的指标,其就陪张某1、兆某某一起到德胜门车行,到场后兆某某和程姓记者问车行老板是否有车牌过户,老板说有,但价格比较高,不合适,没有谈成。其让张某1将定金退给程姓记者,程姓记者不同意,还是想要车牌。兆某某就说他通过其他途径想办法找车,张某1就将5000元定金退给程姓记者,程姓记者微信转账5000元给兆某某,他们还约好到兆某某家里签订合同。几天后,兆某某告诉其京A黄牌摩托车已经为程姓记者找到了,现在准备过户,让其放心。2020年6月初,其听张某1说事情还没办成,但兆某某已经收取程姓记者60%的钱,后其让兆某某赶紧退钱给程姓记者,但兆某某一直没退。

5.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系北京驰风荣光商店老板,商店主营零售摩托车零配件、维修自行车。兆某某是其以前的客户,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4月,兆某某带了四五个人到其店里。兆某某问其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多少钱,其回答21万元左右。兆某某问能否过户,其说找车管所肯定能过户,之后兆某某就到旁边和带来的几个人商量去了。其当时忙着修车也不清楚他们谈的什么,之后兆某某等人就离开了。后来兆某某没有再找其问过摩托车A牌(黄牌)指标和价格。

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和兆某某是微信好友,兆某某加完其微信后,向其咨询摩托车京A黄牌指标价格及过户问题。兆某某问过其两次价格,第一次其回复21万左右,第二次其回复23万左右。后其把兆某某微信删除了,就没再联系了。兆某某没说过要卖给谁摩托车京A黄牌指标,也没有让其帮忙编理由给想买指标的人看。其微信号是×××,昵称“瓷器”。其不认识程某,不知道微信昵称“胖虎”的人有没有摩托车京A黄牌指标。

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不认识兆某某,其与微信昵称“胖虎”的人是微信好友。2020年4月4日,“胖虎”微信问其京A黄牌摩托车指标现在多少钱能拿,其答复20万元。2020年4月8日晚上,“胖虎”又问其多少钱,其答复21万。2020年4月9日,“胖虎”问其20万行不行,其说没有,后来就没再联系。

8.证人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北京凌利珠宝店营业员。2020年4月5日下午,兆某某带一女子到店里看珠宝,后兆某某挑选了一枚钻石和一个戒托、一条金项链,总价78800元,兆某某交了800元定金,其给兆某某开了一张销售单,货品没给。兆某某说让其把钻石镶在戒托里,镶好后他过来取并付余款。2020年4月10日下午,兆某某一人到店里,说钱不够,只要镶好的钻石,金项链先不要了,后其将镶好的钻石交给兆某某,兆某某将余款54700元转账至店铺老板陶某名下的民生银行账号内。

经辨认,其指出兆某某就是在其珠宝店内购买过钻石并支付货款的男子。

9.证人陶某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凌利珠宝店的老板,其不认识兆某某。2020年4月10日其名下民生银行账户(账号×××)收到一笔54700元的款项入账,转入的账户是兆某某的。后经其询问员工,该款项是兆某某支付的钻戒款。

10.证人于某证言证明:兆某某多次以贷款交服务费、家里买房、购买二手车等名义向其借钱,共有50万元左右,承诺2020年2月底前还清,但一直没还。2020年4月10日,兆某某向其还款10000元,是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了两笔钱,每笔5000元。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兆某某持有的一张招商银行卡及一部苹果手机予以扣押的情况。

1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程某与兆某某就办理摩托车京A黄牌牌照过户一事的聊天情况。在聊天中,兆某某向程某承诺为程某办理摩托车京A黄牌,并告诉程某车牌已找好,过几天就能过户,让程某等着过户交尾款。之后在程某催问办理情况时,兆某某以车主需要居家隔离、需要找人办居住卡、车牌正在过户、车牌已经过户等理由多次拖延,并向程某发送其与“瓷”“刘哥”的微信聊天截图。后程某自行查询后发现车牌并未过户,兆某某又承诺程某退款,并告诉程某已将款项转至程某的银行卡,程某查询后发现并未收到。

13.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20年4月9日程某向兆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转账说明为“京a定金(共20w)”;2020年4月10日程某向兆某某手机银行转账100000元,附言为“京A定金(共116200元)”;2020年4月10日程某向兆某某微信转账16200元,转账说明为“京a定金(共116200元)”。

14.协议书证明:2020年4月10日兆某某与程某就办理摩托车京A黄牌一事签订协议,约定总价202000元,订金60%,办理时间30日,逾期由兆某某按10%赔偿程某。

15.北京凌利永好珠宝店营业执照及销售单复印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兆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珠宝店购买钻石和戒托,总价55500元,其中800元为微信支付,54700元为卡付。当日陶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收到兆某某转账54700元。

1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程某拨打110电话报案称被兆某某以出售京A牌照摩托车为由诈骗12.12万元。

17.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兆某某持有的手机内的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的情况。该手机内登录过昵称为“胖虎”和“刘哥”的两个微信账号。

18.被告人兆某某供述证明:2020年4月4日下午,其的一个姓白的朋友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想买京A摩托车黄牌,并说买方已转过来5000元定金。其说先问问看,因之前其通过朋友问到花198000元就可以买一个京A摩托车黄牌并过户,所以其告诉姓白的朋友说价格为198000元。第二天,其发现京A摩托车黄牌已经涨价,其就让姓白的朋友退回定金,但对方程姓男子不同意。后其与程姓男子约到德胜门附近一个修摩托车的店里,其问店里姓马的老板买京A摩托车黄牌的价格,姓马的老板说215000元。程姓男子说太贵不行,其以前答应程姓男子的是198000元。其说让程姓男子加点钱,程姓男子说最多加到203000元。姓马的老板说这价格不行,卖不了。其就说把5000元定金退给程姓男子,程姓男子不同意,说就想要车牌。其就说让收定金的人将5000元退还给程姓男子,由其帮程姓男子找车牌。后收定金的人将5000元退给程姓男子,程姓男子将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其。

2020年4月9日,其给程姓男子发微信说找到一个京A摩托车黄牌,价格是203000元之内,让程姓男子给其转全车款的60%。2020年4月10日中午,程姓男子到其家里,双方签订了协议,程姓男子给其转账116200元。七八天后,其通过朋友找到一个京A摩托车黄牌,但价格是214000元,因为价格不合适,其没买。2020年4月20日下午,因其欠别人的钱,其就从自己微信里将定金中的10000元转走还给了朋友于某。几天后其又找了一个朋友问京A摩托车黄牌价格,说是228000元,其觉得贵,就没要。

2020年5月10日,程姓男子问其,说已经到日子了,京A摩托车黄牌的事办的怎么样了。其说差不多了,让对方放心,还说如果买不到京A摩托车黄牌,其按协议退回全部定金另加全车款的10%作为滞纳金。程姓男子同意了,其就让他再等等。2020年5月底时,其问了车牌的价格是228000元,其就让程姓男子再等等,对方不同意,让其退钱,其说有协议,让对方别害怕。2020年6月2日,其告诉程姓男子说找到过户的了,让他给其身份证、居住卡。后当天下午,其找对方拿东西时,想起盛华检测场是17时下班,其就说第二天再给程姓男子过户,程姓男子不同意,说时间拖得太长了,让其当日过户,要不就退钱。后其就没再给程姓男子找车牌,也没给他退钱。

其和程姓男子签订的协议内容为:程姓男子通过其办理京A摩托车黄牌,前期付定金60%,收定金日起30天为一自然月,如果超出或者未办理成功,将全部定金退回程某,外加全车款10%滞纳金。协议日期是2020年4月10日,当时还录制了视频。

其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及58同城找的京A摩托车黄牌。其找程姓男子过户,指标是虚构的,本想第二天还程姓男子钱。但第二天也没有还钱,因其当时没有钱。

程姓男子给其的全车款60%的定金12万余元到其账户后,其开始没用,因为双方说好的,这笔定金专款用于购买京A摩托车黄牌并办理过户到程姓男子名下。2020年4月18日左右,因其以前欠朋友于某的钱,就把定金里的10000元、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还给了于某。2020年4月底,其还从定金中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用于还其去年租车欠别人的钱,其他的钱款也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了。其将程姓男子交的定金用于其他开销是因为其买不到程姓男子所要的价格合适的京A摩托车黄牌,所以其就先把钱花了,以后再按签订协议处理。

程姓男子找其买京A摩托车黄牌并办理过户时,其承诺给他找京A摩托车黄牌,并承诺过户给他,其没说过自己有京A摩托车黄牌指标。

其微信昵称“胖虎”,程姓男子微信昵称“有阵雨”。其一共收到程姓男子121200元,程姓男子2020年4月9日下午微信转账给其5000元,2020年4月10日手机银行转账到其尾号1133的招商银行卡内100000元,之后又微信转账给其16200元。2020年4月10日其收到程姓男子转账100000元后,还了54700元给陶某,转到她民生银行卡上了,这个是之前其找陶某借的钱。其微信转了5笔共计29000元,具体给谁忘了,好像有于某和孟涛,都是其还给他们的钱。还有一笔2000元是给其女朋友日常用了。

其在微信里和程姓男子说去盛华过户是其编的,想拖程姓男子几天,打算向欠其钱的人要到钱后还程姓男子。给对方发短信说退钱和银行转账是其编的,想多拖几天,转账金额也是其编的。其把“瓷”的微信改成“刘哥”是为了拖时间,故意截图给程姓男子看。

被告人兆某某当庭供述称,其跟程某说事情能办,办不了就按照协议退钱,但后来车牌涨价了,事情没办成,中途双方发生一些口角,其就把收取程某的121200元挪用自己花了,想着退的时候再说,但最终没有退钱,因为当时没有能力退,其就一直拖着。其手机里与“瓷”“刘哥”的聊天内容有一部分是其用另外一个微信号发给自己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20年4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15号楼2102,被告人兆某某以为被害人林某办理小客车京牌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兆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查获到案。

1.被害人林某陈述证明:2020年4月中旬,其和朋友白某聊天时说其打算以后在北京拉滴滴赚钱,但是其没有京牌牌照,白某就说他认识一个叫兆某某的人,能给人办京牌指标,而且比较靠谱。于是其让白某把兆某某的微信推给其,其和兆某某在微信上简单聊了聊这件事。兆某某说认识车管所的朋友,可以以15万元的价格帮其办一个京牌牌照并落户到其名下。其问兆某某是不是得先和别人办理一个假结婚才行,兆某某说不需要,具体怎么操作让其不用操心,只要给他钱等信儿就成。2020年4月19日上午,其按约定到兆某某的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小区15号楼2102号与兆某某见面,当时兆某某的女朋友也在,不过打了个招呼就回了自己的卧室。其就和兆某某在客厅聊这个事,两人最后约定以143000元的价格成交,其当时先行交付兆某某53000元订金,兆某某答应一个月之内帮其全部办结此事,指标转到其名下的当天其结清尾款,如果在一个月之内兆某某不能办成此事,会将53000元定金全部退还。其和兆某某为此还签了一份协议,签完协议后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兆某某转账了53000元,还将其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都交给了兆某某,之后兆某某让其回家等信儿。2020年5月十几号之后,其催了兆某某一次,兆某某说因为其居住卡过期了,要其再多等几天。2020年5月底其又催兆某某,兆某某说别着急,东西都已经递交了,再过几天就行了。2020年6月初其再联系兆某某就联系不上了。其找白某说了这个情况,白某就帮其联系了兆某某,兆某某给其回了一个电话说让其再宽限几天,如果三五天后指标再出不来,就直接给其退钱。2020年6月7日晚上,白某联系其说兆某某可能被警察抓了,并把兆某某女友的电话给了其让其联系,其听兆某某女友说兆某某确实是被警察抓了,还说兆某某父母已经不管他了,于是其就报了警。

其给兆某某转钱是在2020年4月19日通过手机银行从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转的,兆某某的银行卡是招商银行的(账号×××)。

2.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系兆某某女友,2020年3月中旬,其来京与兆某某一起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15号楼2102号。2020年4月,兆某某带着一名男子(后来其才知道叫林某)回家,其当时在另外一个房间,他们两个具体干什么其不清楚,后来兆某某也没跟其说具体在做什么。2020年6月7日早上,其醒后没见到兆某某,打电话也关机了。当天14时许,东城区刑侦支队的民警带着兆某某回到家里,后兆某某又被民警带走。2020年6月8日下午,林某给其打电话说要来取身份证及结婚证,之后其才知道兆某某收了林某53000元办理车牌,也没给办。2020年6月12日15时许,林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有没有能力退还53000元,其联系了兆某某的父亲,兆某某的父亲说没有能力还,于是林某就报警了。

其不知道办理的是摩托车还是汽车牌照,只听兆某某打电话说办理居住证的事,因为当时林某来时其在另外一个房间,具体兆某某他们两个在干什么其不清楚,只打了个照面。兆某某办理车证的事没有跟其说过,兆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过一些办车证过户的信息。其不知道兆某某给别人办理车证的钱去哪儿了。

3.证人白某证言证明:2020年4月中旬,其和朋友林某聊天时,林某说他想要在北京拉滴滴,但是没有京牌。其想到一个朋友兆某某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可以帮忙办理小客车京牌手续的信息,于是其就将兆某某推荐给了林某,让他们自己联系。2020年6月初,林某联系其说已经给兆某某交了5万多订金,兆某某答应林某一个月之内为他办下京牌,现在都过了一个多月了,不仅牌子没办下来,人还失联了。于是其赶紧给兆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兆某某说指标马上就出了,等着过两三天去车管所办手续就行了。又过了两天,其再联系兆某某就联系不上了,后来听兆某某女友说兆某某被东城分局的刑警带走了,其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林某,让林某不行的话就报警。

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和“胖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认识两三年了,没见过面。其平时在昌平区北辰亚运村汽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区打工,负责收售二手车。2020年4月,“胖虎”问过其能不能办理假结婚京牌指标过户,其当时跟“胖虎”报价15万,之后“胖虎”没再继续问。2020年5月前后,“胖虎”还问过其湖北人员的在京居住证过期了能否帮忙重新办理,其答复办理需要约1600元,“胖虎”说知道了,之后没再继续办理这个事。其和“胖虎”就办理假结婚过户的事没有合作成功过。其平时就是介绍买卖京牌车牌的双方认识,从中收取联系费。其没有能力帮人办居住证,办居住证的事是听人说的。“胖虎”只是问了问其价钱就没再说别的了,没有让其具体帮忙做什么。其微信昵称“大鹏”,微信号×××。

5.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其系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其公司是做买车贷款业务的,2018年兆某某曾找其做过分期贷款,是其之前的客户。其没有帮人做过通过假结婚过户京牌指标的事,只是之前有同行朋友在朋友圈发过相关信息,其帮忙转发过。其和兆某某之间没有合作过办京牌的事情。2020年4月兆某某咨询过其一次,问通过假结婚办理京牌指标过户需要多少钱,其当时答复需要问问朋友,但之后就没再聊这个事。2020年6月兆某某问其居住证过期了怎么办、办理需要多少钱,其答复兆某某拿过期的居住证去派出所办理比较容易,居住证丢失再办就比较麻烦了,之后兆某某也没再问其别的。兆某某只是问过其办理假结婚过户和居住证的相关情况,但从来没有托其办过这两件事。其也不能帮人办理居住证。其微信昵称“A1小许未来可期”,微信号×××;兆某某微信昵称“胖虎”,微信号×××。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林某与兆某某就办理小客车京牌牌照一事的聊天情况。在聊天中,兆某某承诺为林某办理小客车京牌牌照,并称已找到可以办理假结婚的女方,后又以需要办理居住证、政策有变化等理由拖延。

7.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20年4月19日,林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跨行汇款53000元至兆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8.协议复印件证明:2020年4月19日,兆某某与林某就办理北京汽车指标签订协议,约定总价143000元,定金53000元,过户后当天结清尾款,办理时间30日,逾期由兆某某退还全部定金。

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林某拨打110电话报案称被兆某某以帮忙办理小客车京牌牌照为由诈骗53000元。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兆某某的劣迹情况。

1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兆某某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1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兆某某的经过。

13.被告人兆某某供述证明:2020年4月左右,白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叫林某的人想买一个京牌小客车指标,问其能否帮忙办理。其就找微信好友“小许”和“大鹏”问了价格,并把情况和林某说了,林某表示认可。2020年4月19日,其与林某约在其的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小区15楼2102号见面,当时其女友刘某2也在,但刘某2基本都在卧室呆着,没有参与此事。其和林某商量后约定以143000的价格,由其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帮林某办理京牌。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林某先期支付其53000元订金,其一个月内帮林某办理好车牌,到时候林某再一次性结清尾款,如果到期办不成,其退还林某全部定金。签完协议后,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招商银行卡内转账53000元,还把林某的结婚证、身份证和居住证都给了其。

其收完定金和证件后联系了微信好友“小许”和“大鹏”。其告诉“小许”其有一个客户,让“小许”找合适的人跟客户办假结婚。其问“大鹏”有没有办法把林某过期的居住证重新办理一下,“大鹏”说需要2000元,其觉得太贵就没让“大鹏”帮着办,想等等之后再说。后来“小许”告诉其说已经找到合适的人了,可以办理假结婚了。其就联系林某说了情况,问林某是否能再拿2000元办理居住证,林某认为签协议时没说这笔钱,而且约定的办理时间也过了,就不同意补钱。其让林某宽限几日,其再问问其他人能不能少点钱办居住证,如果实在不行就给他退钱。之后没几天,其就被警察抓走了,所以没来得及退钱。

林某转给其的53000元,其还了于某两三万,还还了一部分去年租车欠别人的钱,剩下的钱都被其在日常生活中花销了,现在手里基本没钱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兆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兆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兆某某构成自首,经查,兆某某虽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但民警在电话中并未告知要求其到公安机关的具体事由,故兆某某并无就本案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兆某某按照民警要求前往公安机关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将酌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被告人兆某某的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兆某某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三、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一张以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曲晓庆

人民陪审员  王亦和

人民陪审员  赵峥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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