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322刑初1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7-06-16
审理经过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吉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以后,被告人汪茂林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郑州锦之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何银双,要求制作用于诈骗的网站,何银双和公司技术员辛灿灿在汪茂林未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先后为汪茂林制作“中茂世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海缘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经营性虚假网站,并为上述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和维护等服务。后汪茂林利用该虚假网站组织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总计诈骗1153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份以后,被告人汪茂林(已判刑)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郑州锦之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何银双(已判刑),要求制作用于诈骗的网站,何银双和公司技术员辛灿灿(已判刑)在汪茂林未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先后为汪茂林制作“中茂世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域名WWW.zmsjbj.com)、“中海缘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域名WWW.zhyyzb.com)等经营性虚假网站,并为上述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和维护等服务。后汪茂林利用杨某某公司制作的虚假网站组织汪洪波、凡明阳、凡凤玲、凡换方(以上已判刑)实施诈骗活动,总计诈骗115300元。
另查明,2017年5月5日,经郑州惠济区人民医院诊断检查,被告人杨某某处于妊娠期5-6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某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同案犯汪茂林、汪洪波、凡明阳、凡换方、凡凤玲、何银双、辛灿灿供述、诊断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汪茂林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系怀孕的妇女,应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勇
审判员文大强
人民陪审员尚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