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黄刑初字第2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5-09-29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学峰、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在给中交一航局十七项目部供应钢材期间,为达到结算目的,分别与北京恒源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城永盛物资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王某、北京兴海利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许保田合伙利用税控系统的漏洞虚开发票9张。打印发票时将同一票号下的两联发票分两次打印,第一次打出的发票是发票联,这一联是作为付款凭证交给购货单位,第二次打出的发票是记账联,入公司账目。打印出的发票联、记账联上的单位、金额、品名完全不一致。其中北京恒源万隆3张发票,发票代码:111001171011,发票号码:00666988金额990000.00元、发票号码:00666989金额990000.00元、发票号码:00666990金额484262.46元;北京华城永盛2张发票,发票代码111001171011,发票号码:04986959金额990000.00元、发票号码049××××6960金额602550.70元;北京兴海利通4张发票,发票代码111001171011,发票号码:03329915金额99990.00元、号码033××××9910金额12332.10元、号码033××××9914金额99990.00元、号码033××××9913金额92869.50元。虚开发票票面金额4361994.76元人民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孙某的供述、孙某甲、孟某、许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杨某甲的证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科技发展处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调取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情况证明、税务局补开发票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利用税控漏洞,虚开发票,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系共犯。案发后,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税务机关重新开具了发票,补交了税款。综上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