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687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8-29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芬、曲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乙,辩护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余某乙在无合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任某(已判决)在他人处为福建、西藏等地受票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9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7171500元。
被告人余某乙于2015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余某乙在无合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任某(已判决)在他人处为福建、西藏等地受票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9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7171500元,9份发票均为海阳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商贸公司)。
被告人余某乙于2015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共找任某虚开了五份机动车发票,三份发票销货单位均为顺德商贸公司,价税合计分别是950000元、1180000元、1421500元,其中三份购货单位为刘某英、黄某滔、施某。有一份是2014年3月胡某让其联系的,为一辆陆虎极光虚开飞机动车发票。另一份是莆田宾士车行徐某东让其联系的,发票因徐某东客户不要了,一直没用。他通过微信把资料传给任某,任某虚开后把发票通过快递邮寄过来。
(2)证人胡某的证言,其在泉州美丽星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他帮林某乙卖过凯宴2967CC越野车、宝马X6越野车各一辆,自己卖过一辆玛莎拉蒂轿车,购货单位分别是刘某英、黄某滔、施某,林某乙找人虚开的购车发票,开票人均为刘涛,号码分别是00041436、00041546、00041431,发票销货单位均是顺德商贸公司,税价合计分别是950000元、1180000元、1421500元。另一辆卡宴车卖给翁某,一辆极光车卖给龚某,发票由林某乙找人把发票开好后直接寄给购车人。都付了5000元开票费。
(3)证人黄某滔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0月份前后,在泉州鸿盛汽车城美丽星空车行购买一辆宝马X6越野车,对方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041546,开票单位为顺德商贸公司。
(4)证人刘某英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在泉州市美丽星空车行购买过一部凯宴越野车,对方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041436,开票单位为顺德商贸公司。
(5)证人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她花101万元在泉州市美丽星空车行购买一辆卡宴2967CC越野车,车行给其发票面额为82.5万元,开票单位为顺德商贸公司,其少开发票面额是为少交税。
(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泉州市金鑫车行销售经理,2013年7月,林某乙曾经将一辆白色卡宴越野车放在其车行代售,后泉州美丽星空车行老板胡某将该车拖到美丽星空车行代售,该车卖出后,有一个叫任某的人寄给他一份快递,快递里面是该车售车发票,买车人是刘某英,他把发票给了胡某。
(7)证人徐某东的证言,证实他经营莆田市荔城区宾士汽车销售公司,林某乙曾在其车行寄售过几辆车,2013年12月29日,他找林某乙为其客户蔡某虚开过一张发票,林某乙与任某联系后,他把需要虚开发票的资料发给任某,并把5000元钱打在任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8)上,林某乙把发票给了他。后来这张发票因为蔡某不买车了就没有用。
(8)证人卜某的证言,证实他销售车辆,他为偷税从任某处虚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2013年8月到2014年1月份,他从任某处购买7份发票给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5份虚开的发票是顺德商贸公司的,每份其给任某开票费3500元至4000元,他加价200元随着销售的车出去。这7份发票都有真实业务。
(9)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总经理。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卜某。2012年10月份,他通过卜某公司购买了车辆,因卜某无法开具正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卜某就给其虚开了五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单位为顺德商贸公司,开票费分别为1500元至4000元不等。
(10)证人闫某(任某妻子)的证言,证实任某在天津市保税区开家天津久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任某曾经拿着她的深圳发展银行卡(6225380085303560)做汽车交易。2014年3月底,任某说余某乙虚开机动车发票出事了,余某乙让任某出去躲一躲。
(11)被告人任某供述,他于2010年认识了北京的余某乙,后余某乙问他要不要山东的机动车统一发票,他因生意赔了,就于2011年下半年联系余某乙给他人虚开机动车发票,找其虚开的人大部分是天津保税区经销汽车中间商。开始余某乙每虚开一份收其3000元,他收客户3500元,后加价到3500元、4000元,他就给客户加价到4500元、5000元。他通过微信把相关资料传给余某乙(微信名顾拜旦),余某乙将发票虚开好后通过快递发给他,有时也直接寄给客户。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把钱转账到余某乙银行卡上。找他开票的固定客户有林某乙、卜某、高某勇、赵某宇等人,开票款主要通过银行卡转账。余某乙虚开的发票销货方有烟台众汇达商贸公司、顺德商贸公司、瑞德商贸公司。他通过余某乙共虚开了二三百份机动车发票,他给林某乙虚开了十几份发票,给卜某虚开七八十份。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余某乙供述,他和任某都作车业务,二人认识了。2013年,任某找他问能否弄到机动车专用发票,他就联系了张某生,张某生每份收一千七八百元,他给任某每份2000元左右,一份从中挣二三百元,张某生先后给任某开了十几份。开票时,任某把内容通过微信或短信告诉他,他找张某生开出来后寄给任某,任某把款通过银行转帐到其银行卡上。2014年前后,任某说他开的机动车发票出事了,他就躲起来了,直到被抓获归案。
3、书证
(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由海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4年3月12日移交至海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被告人余某乙于2015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某乙于1986年1月2日出生,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份,涉案虚开金额人民币7171500元,出票单位均为海阳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四份虚开给林某乙,五份虚开给卜某。
(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户明细、快递单,证实了余某乙虚开发票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居间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余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余某乙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一个月,折抵刑期二个月。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祁华民
人民陪审员姜涛
人民陪审员包春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