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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350号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晋0802刑初3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8-02-01

审理经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1、马某2、牛某3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董某4、董某5、牛某6、董某7、边某9、梁某10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1及其辩护人徐金玲,被告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续海,被告人牛某3及其辩护人黄建伟,被告人董某4,被告人董某5及其辩护人韦绪某,被告人牛某6,被告人董某7及其辩护人李英,被告人边某9及其辩护人刘芹,被告人梁某10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董某1自2013年在盐湖区关公像附近关公停车场无证销售汽油、柴油。董某1自2015年6月份开始陆续伙同牛某3(董某1妻子)、马某2、董某4在××西诚信仓库南经营柴油油库,在关公像附近博辉停车场经营汽油油库。牛某3负责油库财务;马某2负责柴油、汽油入库;董某4负责对外送油并收取油款。经查,2016年1月份至案发,董某1油库销售柴油8549.747吨、汽油1927.596吨。

2016年12月21日,对被告人董某1油库的柴油、汽油取样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二站检验。送检汽油不合格,柴油东1排北1号至北8号不合格,东2排北1号、5号、7号、8号不合格,东2排北6号符合质量指标要求。

2、被告人董某5(董某1弟弟,账本记录“三辉”)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2月4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柴油823.14吨,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30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汽油10.03吨。

3、被告人牛某6(董某1小舅子,账本记录“某某”)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4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柴油2121.18吨。

4、被告人董某7(董某1哥哥,账本记录“老大”)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8月6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柴油84.15吨。

5、被告人边某9(账本记录“牛场”、“牛长”)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1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汽油57.32吨。

6、被告人梁某10(账本记录“老梁”)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2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销售汽油22.39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和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1、马某2、牛某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4、董某5、牛某6、边某9、董某7、梁某10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某1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某1销售出去的汽油和柴油是不合格的;二、不能以现有的库存不合格定被告人销售的柴油是不合格的;三、证人证言对柴油的质量反映是良好的;四、汽油的检材来源不明;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盐湖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质证意见已经说明,公诉人已经进行了认可,该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所述,被告人董某1不构成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马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马某2的辩护人认为,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马某2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1、被告人马某2在本案中起帮助和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见其认罪、悔罪明显,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马某2一贯表现良好,之前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从犯、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考虑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牛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牛某3的辩护人认为,一、本案所销售的柴油不应计算非法经营的金额数;二、被告人牛某3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且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四、被告人牛某3丈夫董某1已在案,根据家庭情况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董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董某5的辩护人认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柴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虽然增加了柴油,但是是有条件的,也就是闪点小于或等于60度的柴油,才算是危险化学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销售的柴油闪点达到该标准,相反,现有证据证明柴油大部分不合格,达不到柴油的国家标准,说明被告人销售的柴油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二、被告人销售的柴油,虽然触犯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于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属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基于上述几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柴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三、被告人对销售汽油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起诉书认定的汽油数额,应当扣减被告人家庭成员自用的部分,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家庭成员及亲戚,自用汽油5000升以上;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要是受家庭成员的影响,才走向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董某7的辩护人认为,一、就董某7所涉案的柴油数量,所质证的价格请合议庭注意两点:1、本案证实因为是不合格的原因,一定比市场价格低,作为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存在,一定比市场价格低;2、关于利润,已经可以证实董某7所获利润,仅仅达到情节严重的第二点。关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董某7系初犯、偶犯。在本案案发之前,已经停止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主动停止了犯犯罪行为;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深刻,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董某7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董某7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边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边某9的辩护人认为,一、对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边某9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购买的汽油并未全部用于销售,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家庭用车;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3、边某9销售汽油的行为,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4、边某9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愿意向法庭缴纳罚金。

被告人董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梁某1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1从2013年开始利用自己的半挂油罐车从陕西、山东等地将柴油、汽油拉回后,在本市无证非法销售柴油、汽油。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1在关公像停车场内埋了两个油罐(一个10吨、一个15吨),开始无证非法销售柴油,一直经营到2016年3、4月份。2015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1在××诚信仓库租赁6亩土地开始建油库,直到2016年12月2日总共在该油库内非法埋入16个40吨的油罐,在该油库对所进柴油部分和煤柴油、机炼油、石脑油进行勾兑,以成品柴油进行无证非法销售直至案发。2016年12月21日,对被告人董某1油库的柴油、汽油取样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二站检验。送检汽油不合格,柴油东1排北1号至北8号不合格,东2排北1号、5号、7号、8号不合格,东2排北6号符合质量指标要求。被告人董某1共销售柴油8549.747吨,价值47330207.75元;最后库存281.387吨,价值1619382.185元。共销售汽油1927.596吨,价值13469060.375元;最后库存51.504吨,价值366193.44元。被告人董某1共销售柴、汽油10477.343吨,总价值60799268.125元。

被告人马某2从2015年6月至案发,受被告人董某1雇佣参与并负责接油、记账、勾兑柴油、联系送油车、给客户送油,还负责诚信仓库、博辉停车场两个存油点的正常营业,月工资4000元。

被告人牛某3系被告人董某1之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孩子,第二个孩子于2016年7月16日出生。在此期间受被告人董某1指派收取部分经营款项,并给部分购油点汇款。

被告人董某4从2015年6月份至案发,受被告人董某1雇佣,主要负责跟车、押车、对外送油并收取油款,月工资2000元。

被告人董某5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2月4日在被告人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柴油823.14吨,价值4888605.2元;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30日在被告人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汽油10吨,价值73716元。

被告人牛某6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4日在被告人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柴油2121.18吨,价值12520400.25元。

被告人董某7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8月6日在被告人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柴油84.15吨,价值4××79.25元;销售汽油5.05吨,价值36587.25元。

被告人边某9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1日在被告人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汽油57.32吨,价值420000.15元。

被告人梁某10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2日在董某1油库购买并无证非法销售汽油22.39吨,价值16397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董某1于2016年12月14日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牛某3于2017年1月10日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梁某102017年8月8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诊断为直肠癌。

另查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扣押大众轿车一辆、福特轿车一辆。扣押的油罐车13辆(晋M6××、晋M1××、晋M8××、晋MD××、晋M××、晋ML××、晋M3××、晋MV××、晋MB××、晋M4××、晋MG××、晋MV××、时代轻卡无牌)被运城市盐湖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扣押,停放在新万通危货停车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实董某1的身份情况:董某1,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号。

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2月4日晚在盐湖区关公像一带博辉停车场、××西城信仓库南,查获。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14日,网上逃犯董某1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4、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马某2的身份:马某2,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组。

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4日晚,在盐湖区××西城信仓库南边查处一起黑仓库,在博辉停车场查获一油库,现场抓获被告人马某2。

6、被告人董某4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董某4的身份:董某4,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号。

7、运城市公安处临汾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26日17时00分,范晋荣和何某两位民警在运城北火车站出站口将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中队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董某4抓获。

8、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董某5的身份:董某5,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籍贯: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

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5的抓获方式是:2016年12月5日,在关公像附近博辉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董某5。

10、被告人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牛某6的身份:牛某6,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73××,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号。

1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6日在关公像附近抓获被告人牛某6。

1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董某7的身份:董某7,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运城市盐湖区××号。

13、临汾公安处铁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7年1月2日13时15分,我处民警黄波利用网上追逃技战法,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成功在运城北火车站广场,将董某7抓获。

1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民警身份。

15、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边某9的身份:边某9,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号。

1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边某9的抓获方式是:2016年12月13日晚在盐湖区××号将边某9抓获。

17、被告人梁某10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被告人梁某10的身份:梁某10,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户籍地山西省临猗县,住址山西省临猗县楚候乡××组。

1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东城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10在2017年1月21日12时许,在临猗县楚候乡×将被告人梁某10上网追逃抓获。

19、抓获人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份。

20、被告人牛某3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证明牛某3的身份:牛某3,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户籍地山西省夏县,住址山西省盐湖区××号。

2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牛某3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

22、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我今天来公安局来自首。是因为我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我是2013年时候,我有一个半挂油罐车(车牌号晋M6××,45立方米17吨罐,平时拉35吨),我从陕西临潼延长集团、山东东明石化、山东德州恒源石化等地方将成成品柴油、汽油拉回来,然后在运城进行销售,汽油少。刚开始是客户联系好的,我跑车赚运费,觉得有利可图。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关公像关公停车场里面埋了两个罐,一个十吨罐、一个十五吨罐,开始销售柴油。还是在上面的几个地方拉成品柴油,价格还是5000元左右,每升赚1、2角钱,每销售一吨柴油能赚1、2百元。一直经营到2016年3、4月份的时候,这个地方不经营了。这个地方每月销售成品柴油大约50吨左右,总共经营了1年半左右,销售柴油900吨左右,获利10余万元。

2015年6月份左右,我在××西边诚信仓库那租了6亩地,开始埋罐建油库。刚开始埋了四个40吨的油罐,2015年11月份左右,我又埋了4个40吨的油罐,2016年12月2日的时候,我又埋了8个40吨的油罐。这个油库我进的燃料油,然后进行调和,然后当成柴油进行销售。这个油库我进的燃料油,调和好后,成本是4000到5000元一吨,价格不定,随市场波动,销售的每吨利润5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大概销售了上万吨柴油,获利50万元左右。

进的燃油分煤柴(价格5200元,170元运费,成本5370元)、国2(价格4935元,350元运费,成本5285元)、200(价格××0元,350元运费,成本5100元)、调和(价格4950元,350元运费,成本5300元)、石脑(价格4500元,350元运费,成本4850元)、长压(价格4860元,350元运费,成本5210元)、机炼油(就拉了一车,还没有销售),区别就是油的密度不一样,调和、石脑、200密度低,其他的密度高、煤柴是从长治、陕西进的,其他都是从山东进的。还进国标(5150元,运费350元,成本5500元)一吨,是从陕西进的,国标就是成品柴油,我自己车用,销售的少。价格随着市场的波动有高有低,刚才说的价格都是2016年12月3日的价格。国家规定的柴油密度是85左右,我将密度高的燃料油和密度低的,然后油在一起进行调和,有时两种、有时三、四种一起进行调和,最后达到密度84、85左右,然后当成品0号柴油对外进行销售。

2015年的时候我爸董某某还是我弟弟董某5在关公像西1公里处路北租了地方,做停车场,叫博辉停车场。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博辉停车场埋了两个40吨的油罐,开始经营汽油,主要是批发,汽油也是在山东德州临邑县恒源石化拉的成品93号汽油。汽油总共销售了1900余吨,每吨运费350元运费,获利50元,总共获利95000元左右。我没有汽油或柴油的销售相关手续。

进油结账由我媳妇给进油的地方打钱,以前用我的名下账户给我打钱,后来用我小舅牛某6媳妇樊某的账户往进油的地方打钱。我媳妇管账,具体结算方式是微信转账、现金、刷卡等,最后钱都汇总到我媳妇跟前。

我总共销售柴油11000余吨柴油,获利60万元左右,销售汽油1900余吨,获利95000元左右,总共获利695000元左右。

平陆的只有一个客户,是梁某,他是给曹川矿上联系的油,账本上平陆、曹川、平陆小武是一回事,都是给矿上送油,有矿区、有有料场。张店代表谁不知道。河津杜某某我不知道是谁。账本上记的乡宁是王某,30多岁,乡宁人,见过一次,他也是给矿上送油。有时王某叔在打招呼。马某2手机微信里,山西聚秦化公司(一)群里聊的人我、马某2、我媳妇牛某3、董某4、我舅闫某某,主要是方便记账,我在里面也是发今日油多少钱出库,群里主要是记柴油账,马某2手机微信里,山西××化工公司(二)群聊里的人都是我们几个,也是方便记账,群二里主要是记账汽油账户。

解州的客户是解州料场,王马料场,好像是在底张。老板姓智,姓李的是招呼的。

我在山东东明石化进的是调和油、还有国标。上次讯问的时候我记错了,机炼油我总共也没拉过几次,是从江苏秦州进的。是对方主动打电话给我,刚开始我说不要,之后我问对方价格,觉得价格合适就拉了。大概是2016年11月20日左右,联系的。我当时买了两个新的半挂油罐车在安徽芙湖,就绕到江苏秦州拉了一车机炼油,当时价格是3650元一吨,拉了31、32吨;当时车的临牌应该是01330。这辆新车的车牌号是晋M5××.2016年12月3日,我第二辆新车是从江苏秦州拉回来一车机炼油,临牌应该是8887。因为机炼油总共就拉过这两车。我是从各个地方进油,都是人主动联系我,问我要不要油,然后我觉得价格合适,就和对方开始做生意。对方是不是厂家的,我不清楚。每次拉油,都是先给对方打钱,然后车再去拉,多退少补。所有的商家我就只听见过山东东营的我平时叫他老王,他大名叫王某某。至于对方是不是厂家的,我不清楚,他们自己说是厂家的业务员。因为司机说装油都是在厂里面装的。没有任何手续,就是我把钱打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然后装上油,就走了。进油量最大的地方是山东潍坊寿光市鲁清石化,这个地方主要进的是200、国2、调和。山东东营的老王给我送的是鲁清石化的油。我给老王打钱就打到老王的账户上了,老王的账户我记不住了,都是我媳妇打的。我从东明石化进油是和彭总联系,手机号记不住了,从彭总那进的油不多,大概有几车,我记的是11月份到12月份拉的。刚才通过看入库账本2016年12月2日,我的晋M4××车从彭总那拉了32550公斤调和油。钱应该是12月2日前面几天付的,是我媳妇打的钱。把钱打到谁的名字上的账号我记不住了。

大概是2016年4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姓布的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他是恒源石化的业务员,姓布,问我要汽油吗,我们谈了之后,就开始进汽油,一直到现在,汽油是自己拉。油款打给谁我记不住了,我媳妇打的。司机拉油的时候联系姓布的。布油是和我联系的,其他我不知道,霍某某是县的,不知道是不是厂家的,我从他跟前拉长压,将钱打给他,具体什么时候从他那拉的,我记不清楚了,司某某是陕西榆林的,从他跟前拉煤柴,钱直接打给他,通过司某某我从长治、陕西榆林天源化工拉煤柴。

我后来买的两辆新的半挂油罐车都是2016年11月份下旬买的,两个相差10几天,车头是通过南港新区运输公司二汽服务站买的,每个车头付2万元,钱是付给业务员了,钱打给私人账户了,车身也就是油罐是在安徽芜湖中集公司购买的,钱打给厂家账户了,两个车打了32万元,一辆车总价就是58万元左右,每个车挂靠在运城盛泰公司,可以贷款30万元,所以还应该给盛泰公司补交钱,没有什么补交的了,钱是我媳妇弄的,我不清楚,一个车牌号是晋M5××,另一个还没有车牌。

老大叫董某7,是我哥,我们两个是兄弟关系。我记不清他什么时间从我这里买油的,大约是2016年2月至6月之间在我经营的加油站进的油。我卖给董某7的柴油、汽油大约都在4000-4200元一吨。董某7每次结算都是现金。每次都是他自己开的油罐车来加油站拉油。我不知道董某7的油罐车车牌号是多少,在2016年6月份,他不干时,将油罐车卖了。董某7从我那买的汽油和柴油我不知道卖什么地方用了,我也不知道干什么用了。

马某2的账本上“老梁”是梁某10,临猗楚候乡人,他今年年初来我这开半挂车拉油,后来,他在我这里进汽油回到家里卖,具体进了多少汽油吗,我不清楚。我能辨认出梁某10。

23、董某1的辨认笔录及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12张照片中12号就是去经营的加油站进油的董某7。

24、董某1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10张照片中2号就是董某1媳妇牛某3。

25、董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10张照片中,9号照片就是董某1油库9318油罐车往出送油的,负责押车、送油、收钱,是董某1堂弟叫董某4。

26、董某1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12张照片中10号就是梁某10。

27、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我知道今天是因为我参与非法经营汽油、柴油传唤我到大渠派出所。是在2016年12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在博辉停车场把我传唤来的。当时和我一起被传唤来的还有两个司机,还有董某1。我是2015年6、7月份左右开始给董某1、牛某3打工的,因为我和董某1之前就认识,具体日子就认识了,具体日子我记不清楚了,当时董某1和我联系之后,我们两个直接去了××诚信仓库边上的那个储存点,当时已经有8个40吨的油罐车已经填埋好了,也开始送油了,我去了以后董某1给我说:“叫我具体负责接油(从山东购买回来的油)、联系送油车给下面的客户送油,每个月给4000元的工资,我就答应了,也一直干到现在。董某1主要负责去山东购买油。牛某3负责财务。我们经营的一直都是山东购买的柴油,就是最近一个月才开始购买汽油的,我不知道从山东什么地方购买的柴油、汽油,都是董某1联系的。我不知道每吨柴油的进价是多少,只有董某1和牛某3知道。每吨柴油的出货价是4500至5200元不等,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我们总共两个储油的地方,一个就是××诚信仓库边上的那个点,还有一个在博辉停车场里面,这两个存放点都是我在负责具体的正常营业。××诚信仓库总共有16个40吨的油罐,前期有8个,最近又埋了同样的8个油罐。博辉停车场里能存放2个40吨的油罐。我们有4个29吨的大油罐车,1个6吨的小油罐车,都是董某1购买的,每次都是董某1联系好下面的客户,然后把电话发给我,我在联系司机和送油车,给下面的客户送油的,具体地方给什么地方送油我没有去过,分别给万荣、河津送过油,主要经营这两处地方。非法送油的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到董某1、牛某3的银行账户上。每个月能出售400吨左右的柴油,汽油刚开始干几天,我不清楚。每个月能200万左右。我们这个非法出售油的组织没有其他人了。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了。

我在董某1的油库具体负责将从山东等地回购的油入罐,其次联系买家将油卖出,还有就是负责记录平时出、入油的记账记录;再有就是油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三个笔记本,这三个笔记本分别是记录的是柴油、汽油出、入账目情况。这些账目都是我记录的、本皮为墨绿色和黄色相间的笔记本背面记录的2016年1月月5日总库存80.81T(正反面共计十一页),截止7月30日余100.36T,这记录的是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7月30日出入库和出库柴油的明细,“余”代表剩余库存。2016年7月30日以后的账目情况记录在黑色塑料皮笔记本上,这些账目是从笔记本的正面开始记录,正反面共计三十三页。时间是从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4日。汽油的出、入库明细在一个红、黄相间的笔记本上记录的,记录在笔记本的中间部分。时间是从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30日。正反面共计五页。第五页记录一行,结尾余13.332.7月31日至12月2日的账目记录在黑色塑料皮笔记本的反面,正反面共计六页。截止到你们检查时,原料和成品油共剩余279.342吨。账面上截止12月2日剩余34.36吨,实际还卖了一部分,剩余10吨左右。12月4日晚上22时左右,从山东购回一车汽油,约30吨左右,还没有卸车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董某1储存、销售汽油、柴油没有合法手续。我账本上记录的数目是真实的。董某7开晋M*0××红色解放集装厢油罐车带加机油销售柴油,干的时间长了,前几天才不干的,把车卖了给了他弟弟董某5。2015年5月份我来的时候,董某7就开加油车销售柴油。我在账本记账时记的就是“老大”,董某5我记账就记“三辉”。我们都是在诚信仓库这边柴油油库这边过磅,博辉停车场那边汽油油库没有磅。我们购买回来的是汽油是成品油,柴油回来需要勾兑,然后才能销售,重量不变。在油库门卫闫某某记的账本上,品名“煤柴、调和、长压、200、国2、石脑都是调和油,在一起勾兑后才能对外销售。我在公安机关之前交代的都属实。

我账本上记的“某某”是夏县水头镇人,大名叫牛某6,是老板董某1的小舅子,董某1媳妇的弟弟。樊某是牛某6媳妇。樊某不在我们这上班。樊某频繁给我转钱,是因为董某1以我的名义开了山西××化工公司,以我的名义开过户。我记的账本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4日,柴油库库存柴油279.342吨,但是你们实际扣押只有228.29吨,是因为2016年12月4日,销售的柴油有的还有没有记账,所以有差距。账本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2日,汽油库存汽油34.36吨,但是实际上是85.16吨柴油,是因为进回来的油还没有记账。销售的油是从什么地方进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从山东、县、长治等地进。具体是董某1联系。然后回来董某1告诉我怎么在一起调和,调和好之后就当成成品油卖。平时汽油进回来是成品油,柴油也进成品油。账本上记录的比如“三辉”、“某某”那都是从董某1油库购买的柴油、汽油记录。有一部分联系方式在我手机里。

在油库销售量大的是“三辉”(董某1)、某某(牛某6)、小斌(大名不知道),小斌的手机号是139××。40多岁,中等身材,应该是××人,他主要销售柴油,白色集装厢车,3吨罐。车牌是晋M**××。老大就是董某1的大哥,叫董某7,他的手机号是139××,他也是销售柴油的,他自己开晋M**020的车拉油销售,前十几天将车卖给三辉了。永安的情况:他也是销售柴油的,大名不清楚,手机号是1863××。他自己开一辆白色集装厢车2吨罐,自己拉油。账本上记的“三轮”他也是销售柴油的,就在关公像一带销售柴油,他开一辆三轮车改的油罐车(1吨罐)自己拉油销售,我手机上存的名字是永娃,手机号是150××.账本上记的“永娃伙计”自己开白色集装箱车(1吨罐)拉柴油销售,没有存他的手机号。“曹川”这个地方是我们雇佣张某某的前四后八油罐车给他们送柴油,手机上存的号码是柴平陆158××。“老门”是开油罐车拉柴油,销售柴油的,手机上村的是老门139××。老门自己很少来,老是司机开车来拉油,老门司机手机号是152××。账本上记的“董某”、“董某伙计”他们两个有油罐车,有客户要油,用他们的车给客户送油。至于他们自己销售不销售柴油,我不清楚。董某的电话151××、董某伙计138××。账本上“彦某”的情况是:西留人,30多岁,有点胖,也是销售柴油的,开白色集装箱车销售柴油(3吨罐),没有车牌。我手机上有一个刘某某180××。账本上“官官”他是有危险化学品手续,可以开油罐车,有时候忙不过来,让他开油库的9318油罐车出去送油。账本上“电厂”就是二厂过去的电厂,这时我们油库的车过去送油、账本上“万荣6000”也是销售柴油的,也是集装箱车(3吨罐),万荣人,他汽油、柴油都销售。西安小兵应该是西留人,运城一个点、西安一个点。销售的“汽油”的,我们给送汽油销售。“岳坛”销售汽油的,“牛长”是销售汽油的,在我柴油油库附近,和张某某油库隔一条路,“老梁”销售汽油的,我们半挂油罐车司机,在临猗销售汽油,手机上记的柴绛县古、柴裴介、汽××、汽平路都是卖油的,河北油罐车、山东老王都是外地给我们送油的。几个月前董某1油库才使用樊某的农行卡进行收款、对山东等地付油钱,之前都是用老板的卡,具体是老板的哪张卡,是不是老板本人卡我不清楚。我与董某4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09月14日,乡宁柴油家装6.99,实交7.02*4500=31590,现金20000,转账11590。这段聊天记录的意思是:2016年9月14日,在油库装了6.99吨柴油,给乡宁送到后实际过磅是7.02吨,每吨4500元,总共是31590元,乡宁当时给了董某420000元现金,剩下的11590元,乡宁转账给的钱。这笔钱转到哪个卡上我具体不清楚,11590应该是转到老板的卡上去了,具体是老板的哪张卡,是不是老板本人卡我不清楚。柴油的的账刚开始我记在纸质封皮的本子上,一个是封皮是红道的,一个是封皮墨绿色的,那两个本子快满啦,我又记在一个黑色皮质本上,前面是从2016年7月31日后开始记的柴油账,后面是从2016年7月31日后开始记的汽油账。还有就是怕记错了,多记了一遍。黑色皮质账本与红色纸质账本上记的柴油账,如11月18日,黑本上有解州4.98而红本没有,是因为11月20日,空港家装4.02,实交3.98,闫某某记的出库账本上有,我记的账本上不显示,是以黑本为准,11月20日的,估计是忘记记了。关于汽油我就记一本账,黑色皮质本上的是2016年7月31日到现在的。我知道的就是,2016年11月份开始,门卫闫某某还记了一本入库、出库的账。我和董某4之间,董某4每天发他送油的情况,我每天将出、入油的情况发到我手机里聚秦(一)、聚秦(二)微信群。11月份的时候董某1还找了一个老会计,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小手机就是董某4出去送油是带的小手机,主要是送油时用,尾号是3335,前面记不住了。油库本身有两个小送油车,就是晋ML××,还有一个小油罐车没牌,记账时记9139。我平时很少送,忙不过来时送。小刚,我手机上存的是某1,他有一个小油罐车7、8吨,车牌号是晋M8××,油库雇佣他的车往出送油。我就一个手机,华为的。华为手机微信钱包密码是雷电标志。我微信名是山西××化工,绑的我手机号177××。我微信上的小二是就是董某4,小名叫小二。我与小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时间是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4日,之前就没有,董某4是2016年4月份左右才来的,那时才开始销售汽油。那时柴油送的也不多,大部分是自己来拉。微信上给小二发的图片(内容电话)你记的账本与你手机上与小二的聊天记录都吻合着。我想应该是转到董某1手机上了。

我手机微信里,山西××化工公司(一)群聊里的人都是:(一)群里是柴油的情况,群里有我、董某1、牛某3、董某4、闫某某。我手机微信里,山西××化工公司(二)群聊里的人都是:(二)群里是汽油的情况,群里人和(一)一样的。具体几个客户,我几不清。万荣、万荣董阳、万荣6000、南张代表不同的客户。万荣董阳,是个大客户,从我们这进油,自己销售。万荣董某与万荣董某是一个人。这个手机号是董某的(1843××董)6××车,我不知道。万荣应该有销售柴油的。汽油的。我账本上记的万荣6000代表:万荣的一个客户,手机尾号是6000。记不清楚了。万荣贾和贾村张立某、万荣张立某,具体记不清。永济应该是汽油客户,柴油客户非常少,我都是按照董某4报的记账。河津有好几个,具体怎么记以账本为准,我不认识几个。尤其是汽油客户。平陆记不清有几个客户。平陆和曹川是一回事。平陆小武,我认识,我手机上存的是汽平陆1890××。

绛县我记得有一个绛县谷,销售柴油的。账本上记的某某、某某姐分别是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姐姐,临猗人。关公停车场,这是董某1的,这个点早都被取缔了。2016年11月19日,小二微信发给马某2139××,这个电话是我印象中绛县就是姓谷的客户。闻喜的客户,我不认识。李某某是夏县人,以前给董某1开半挂车,电话不知道,他在夏县销售柴油。电厂是电厂用油,应该是边上的车队用油。手机上存的王某1840××是王某,是永娃,我账本上记的是永娃。和万荣6000不是一回事。5××车是我老板董某1的新半挂车,车牌已经选了,但是还没有上,另一个车牌也选了是55***,都是运城牌照。我从外地进油,我没有出去进过油。进回来的是什么油,都是董某1给我说。“东压”代表就是山东长压油,“混合”代表就是山东混合油,“长压”代表就是西安长压油,“煤”代表就是长治煤柴,“入菏泽”代表从菏泽进的油;具体哪个地方哪个厂家或哪个人我不清楚。汽油我知道是在山东恒源石化进。从山东老王那进主要是鲁清国2和调和油。入山东老王就是山东老王送过来的油,鲁清就是我门自己的车去山东老王那拉的油。公安民警从记的账本查出一个叫老大的,从我经营的加油站购买了柴油84.15吨,汽油5.05吨,老大名叫董某7,是董某1哥,他们两个是兄弟关系。董某7是什么时间开始经营卖油的,我记不清楚了,大约是在2016年前半年在陆陆续续在董某1经营的加油站进的油。董某1卖给董某7的柴油、汽油我不知道多少钱一吨。董某7每次购买油和董某1我不知道怎么记账。董某7买的柴油是董某1叫油罐车送过去的,每次都是董某7开油罐车来加油站拉油董某7拉油的油罐车车牌号我不知道。董某7从董某1的加油站将柴油、汽油拉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老梁叫梁某10,临猗县楚侯乡××人,我手机上存有梁某10的电话,存的名字是“老梁”,电话是183××。他平时就在董某1的储油点开车号为晋M6××的半挂油罐车从外地往回进油。梁某10具体时间在这上班的记不住了,大概是今年六月份左右。他也销售汽油,他有一辆白色集装箱油车,平时我们厂里的司机开车送到他家,他就在他家里卖汽油。他一共销售了多少油,具体数字我记不住,我账本上有详细记录。记账本显示:“老梁”从董某1处进汽油十一次,合计22.84吨。我记的属实。

25、2016年12月21日对于董某1柴油油库油罐的燃料油、成品油的提取笔录,马某2在场。

26、××西董某1柴油油库油罐方位图。

27、2016年12月5日马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照片中6号就是董某1。

28、2016年12月19日马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照片中5号就是董某1。

29、2016年12月19日马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10张照片中9号就是董某1的亲戚,董某4。

30、2016年12月19日马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10张照片中2号就是牛某3。

31、2016年12月19日马某2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12张照片中4号就是“老梁”梁某10。

32、被告人董某4的供述:2013年2月16日因打架斗殴被山西省运城市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我知道是因为我给别人送黑油的事情被带至公安局。2016年5月份我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给董某1打工,主要是负责跟着小型油罐车送油,一直到2016年12月份有一天被公安机关查住后我就再没有送过油,我没有送汽油的手续,我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路事故停车场后面的库房。董某1每个月给我2000元工资,董某1,男,34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

33、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董某4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34、被告人董某4的供述:2016年4月底的时候,我在家没事,我找到我堂哥董某1,董某1说给我安排个事干,就是跟上他油库的晋ML××小油罐车(能装6吨汽油,7吨柴油)给下面的客户送柴油、汽油,然后我再把钱收回来。我一直干到2016年12月4日,案发。我知道董某1在××西诚信仓库南边有柴油油库的时候是2015年6月份,2015年6月份的时候,董某1弟弟董某5(三辉)在博辉停车场就有一辆柴油加油车,2016年4月24日我到董某1油库上班的时候,柴油油库有八个大油罐,都是32吨罐,博辉停车场就有汽油油库,当时有一个汽油罐,也是32吨罐。当时上班的就是董某1、我、马征(马某2)、夏县的一个看门老汉老张(大名不知道),董某1媳妇牛某3在收钱、付钱的时候才来油库。当时油库有一个晋ML××小油罐车,马征开车送油、收钱、还负责油入库、出库,我跟车。油库还有一个晋M6××半挂油罐车,负责从外地进油,大车司机我叫不上名字。大概2016年5月份左右,董某1又买了一辆晋M4××半挂油罐车,我是从2016年6月份才开始负责送油、押车、收钱的,马征只负责油入库、出库,忙不过来的时候马征也往外送油。2016年9月17日的时候,董某1又买了一辆小油罐车,补了一副晋ML××的牌,挂在这辆车上,平时过磅的时候,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叫他9139。2016年11月份的时候,董某1又买了两辆新半挂车,我听说有一个车办下牌照了是晋M5××.另一个车有没有上牌,我不清楚。2016年11月22日左右的时候,董某1又在博辉停车场埋了一个32吨的汽油油罐。2016年11月底的时候,董某1在柴油油库又按放了8个32吨的柴油油罐。2016年12月4日案发的时候,油库上班的有董某1、我、马征、牛某3、闫某某夫妻俩、小油罐车司机卫某某、还有几个半挂油罐车司机。

牛某6媳妇樊某不在油库上班。董某1油库股东就是董某1。我没有从外地进油。我只知道在山东进油,还有汽油是从山东恒源石化进的。其他的我不知道。我给运城市各县送汽油,给闻喜、夏县送过柴油。我主要送汽油,柴油送的少。我知道董某1柴油油库南边油库老板张某某,也经常给我老板董某1送柴油,张某某有一个半挂油罐车、一个前四后四油罐车、一个前四后八油罐车、一个小油罐车。董某1的客户都是基本上都是客户主动联系的董某1,也有客户介绍客户找董某1的。我没有给董某1联系过客户。客户要油都是给董某1打电话,联系不上董某1的话给我打电话,也有给马征打电话的少。送油有我送的,也有自己拉的。汽油自己来拉的不多,柴油是大户送,小户基本上自己拉的多。都是董某1交待给马征说哪里要油,然后马征交待给我,我从油库装上油,然后过磅,马征记账,后来闫某某也开始记账。我把油送到客户那后,过磅。然后,客户把现金给我,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董某1本人,如果客户没有董某1微信、支付宝的话,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再提现到我工行卡(卡号6212××),然后我再通过手机银行转到董某1工行或者农行,后来这一、两个月我就不再往董某1工行、农行转了,而是转到樊某的农行卡上。也有客户直接通过自动提款机或者银行柜台给董某1转钱,这种情况,我打电话确认钱到账,我再从客户那走。也有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给董某1转账。也有客户通过微信转给马征,但是少。我每次出去送油,还带一个POS,也有客户刷卡,POS机绑的谁的卡,我不清楚。我给每个客户送完油,结完帐后,汽油我直接发到山西××化工公司(二)微信群里,群里有我(微信名是向我开炮、戒、小二、董某4等,经常换)、董某1(微信名山西聚秦、董老二、董某1)、马征(微信名山西聚秦、马征)、牛某3(微信名皮皮)。柴油我就直接发到马征微信里。我每笔基本都是都是:家装多少吨什么油,实交多少吨什么油,单价每吨多少钱,总共多少钱,收现金多少,微信转账多少,银行转账多少,这样描述的。油进回来多少钱,我不清楚,送出去多少钱是董某1给我说。我收下的现金都是给了马征,马征再给谁我不清楚。油库的账是董某1和他媳妇。后来才有的会计,去了不到十天左右,是我老姨李爱英,董某1还没有给交账,所以应该就没记过账。

张某某的油库油是从山东拉来的,张某某的油是否从董某1油库买油的,我不清楚。我对外送油的手机是一个白颜色的小手机,小手机号码是0359××,是电信的,绑的一个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我不知道。客户电话都存在小手机上。

我印象中汽油销售量大的是河津小梁台、永济电厂张、万荣6000,其他暂时想不起来。柴油量大的都是马征雇人家车送,我印象中万荣董某量大,因为我送过,还有盐化二厂附近的电厂外面、平陆曹川。以上我说的几个人,都是我自己记的代号,我在山西××化工公司(二)微信群里发的时候,也是发这代号,马征也应该这么记账,但是,有时马某2也把河津小梁台记成河津、永济电厂张记成永济、万荣6000记成万荣,因为刚开始的时候,一个地方的客户不多,就记的简单,后来一个地方客户多的话,就区分细了,比如河津乔、永济李等等。河津小梁台,是姓台,大名不知道,37、38岁左右,当过兵,他是在小梁镇马家庄附近销售,我是将汽油放到他的地埋罐里,听他说是20顿罐,我一次给他送6吨油,大概给他送了190多吨汽油,从2016年8月中旬左右,就没有给他再送过油。这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给董某1转账付钱。永济电厂张,大名不知道,40多岁,永济人,他在永济电厂对面的一个机械厂里销售汽油,他是一个7吨罐,有加油机,大概给他送了50吨以上的汽油。大部分给我现金,也给董某1转过账,万荣6000,他的手机尾号是6000,姓岳,45岁左右,他是和一个光头合伙,他们柴油、汽油都销售,在万荣看守所对面销售,是两个集装箱车,都有加油机,柴油我大概送了20吨以上,马征雇车送了多少我不清楚,汽油我大概送了100吨左右。这个人是现金付款,还有给董某1转账。万荣董某,就叫董某,他是介绍人,给万荣有一个金牛的路口的一个停车场介绍,停车场自己用一点,其他对外销售,有加油机,董某通过介绍,停车场把钱给董某,董某再把钱给董某1,从中间抽钱。他好像还欠董某1钱。电厂外面的那个点,有个车队,说是自己用,对外是否销售我不清楚。平陆柴油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只给武文也就是平陆小武送过一次柴油,后来换人了,我也没送过,武文也要过汽油,但是我没送过。

我知道董某1在××西诚信仓库南边有柴油油库的时候是2015年6月份,2015年6月份的时候,董某1弟弟董某5(三辉)在博辉停车场就有一辆柴油加油车,2016年4月24日我到董某1油库上班的时候,柴油油库有八个大油罐,都是32吨罐,博辉停车场就有汽油油库,当时有一个汽油罐,也是32吨罐。当时上班的就是董某1、我、马征(马某2)、夏县的一个看门老汉老张(大名不知道),董某1媳妇牛某3在收钱、付钱的时候才来油库。当时油库有一个晋ML××小油罐车,马征开车送油、收钱、还负责油入库、出库,我跟车。油库还有一个晋M6××半挂油罐车,负责从外地进油,大车司机我叫不上名字。大概2016年5月份左右,董某1又买了一辆晋M4××半挂油罐车,我是从2016年6月份才开始负责送油、押车、收钱的,马征只负责油入库、出库,忙不过来的时候马征也往外送油。2016年9月17日的时候,董某1又买了一辆小油罐车,补了一副晋ML××的牌,挂在这辆车上,平时过磅的时候,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叫他9139.2016年11月份的时候,董某1又买了两辆新半挂车,我听说有一个车办下牌照了是晋M5××.另一个车有没有上牌,我不清楚。2016年11月22日左右的时候,董某1又在博辉停车场埋了一个32吨的汽油油罐。2016年11月底的时候,董某1在柴油油库又按放了8个32吨的柴油油罐。2016年12月4日案发的时候,油库上班的有董某1、我、马征、牛某3、闫某某夫妻俩、小油罐车司机卫某某、还有几个半挂油罐车司机。

35、被告人董某5的供述:我经营加油站一事被传唤至公安局。我在××村西租的三四亩场地,用于经营加油站,给半挂车加油。我们加油站给半挂车加的都是柴油。柴油是我哥董某1从山东进的,具体地方我不清楚。2016年4月我哥董某1开始在××经营加油站,我是2016年8月份开始。我哥我哥董某1经营的加油站没有手续。我哥董某1给我的柴油是4.6元/升,我不知道我哥董某1柴油的进价是多少钱一升。我卖给半挂车是4.7元一升,每升只挣一毛钱。我经营一个小罐加油车,小罐内存放有4吨柴油。在××西侧的加油站内,我哥在加油站内存放16个罐,一个罐存放20吨左右柴油,是我哥董某1在经营,我只有一个小罐加油车。我经营的油罐车从2016年8月份至今销售了大约50吨左右柴油。我哥董某1从2016年4月份至今销售了多少吨柴油,我不知道。我经营的小罐加油车卖给我跟前的几辆半挂车了。董某1将柴油卖给谁了,我不知道。这个加油站是我哥董某1和谁在经营,我不清楚。每次将我经营的油罐内的油卖完后给我哥董某1结一次账,都是现金结账,我不记账。我哥董某1经营的加油站是否有记有账本,我不清楚。我哥经营的加油站与山东是怎么结账的,我不清楚。我哥经营的加油站平时是都是我哥董某1在经营管理。我知道非法经营加油站知道是违法行为。

我叫董某5,别名叫三辉。我是2016年1月份。开始经营加油站的。我经营的加油站在盐湖区运风路关公停车场南侧。我经营的加油站一个月销售一个月卖90-100吨左右的柴油。我经营加油站内的柴油都是从我哥董某1手中进的油。我每次在我哥董某1处以每吨是5400-5500元,一升是4.6元都是我开车去拉的油。开我自己的车,车牌号是晋MV××,最近用的红色的解放集装厢车拉油,这辆车是我买大哥董某7的,车号记不住。我不记账,都是我哥董某1叫马争记账。马争的账本上给我名字记的是三辉。我哥董某1和马争是雇佣关系。我哥平时不多在加油站,加油站里面有7个工作人员。马争在加油站负责日常管理、记账以及进油/出油的一切事务;四个进油司机,两名司机一组负责从外地拉油回来;还有一个45岁左右的看门人的叫闫某某,负责登记进加油站拉油车的车牌;还有一个是做饭的是闫某某的妻子。我哥董某1有共有四个罐车,两个装有30吨罐的半挂车是进油的,两个装有7吨罐的小油罐车是送油的。两个小罐车挂的车牌号都是晋ML××;半挂车车牌是晋M6××,另一个是新车,我记不住车号。我知道的有我自己和牛某某(小名叫某某,夏县人,我手机上有他电话)。我哥董某1的加油站在在盐湖区停车场后面。马争(还有一个名字叫马某2)今年有35岁左右,家庭住址不知道,身高有1.7米左右,圆脸,较胖,我手机上存有马争的手机号。闫某某今年有45岁左右,家是盐湖区××的,身高有1.75米,较瘦,我手机上存有闫某某的手机号。这两天我哥董某1的加油站正在修路,王某科是负责修路的工头。

我是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的。我经营的是加油车,我平时在盐湖区运风路关公停车场南侧销售柴油,另一个地方在博辉停车场,平时客户打电话我按他们指定位置送油。博辉停车场是我租我村人王末管的地方。我现在有三个加油站,一个是晋MV××跃进车,这是我卖柴油开的车,另一个是红色解放车,车牌记不清了,这是四天前我从我大哥董某7手中买的柴油加油车,还有一个汽油加油车,是一个3.8米的白色小货车,车牌尾数是388。我卖的油是从我哥董某1博辉停车场的汽油油库拉。油我自己拉,马某2记账,账本上记得是三辉(我小名)。

36、被告人董某7的供述:我知道是因为我给牛某6开油罐车的事情被带至公安局,2016年7月份,牛某6雇我给他开油罐车,主要是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一处的仓库拉油往运临路一带的停车场里的大车送油,一直持续到10月份。我开的油罐车拉油差不多少一两天一次。这种油罐车可以拉三吨左右。油库给我个过磅的单子,我拉完之后就把单子给了老板牛某6了。我不太清楚拉油的地方是否是正规加油站。10月份以后我就一直在运城的家里。公安机关没有找过我,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今天我来运城北火车站见一个网友。我是今天13时左右在运城北火车站口被抓获的。

我是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的。我非法经营柴油。汽油,都是从我弟弟董某1经营的油库进的柴油。董某1的油库我不知道有无合法经营手续,应该没有,董某1进的油听说是从山东、陕西、山西长治等非正常渠道进的,董某1进的柴油不是国标油,但是比市场价格每吨低200元左右。我进的柴油就在盐湖区运临路华美停车场附近销售的,我进的柴油都是卖给华美停车场的大车司机,具体是谁我不认识,都是过往的车辆。我是从2016年1月份开始干了一个月多就被路政大队查处停了。这一个月大概销售了70-80吨柴油,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以我弟弟董某1的账本为准。大概获利一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用于生活开支了。我每次到董某1的油库都是和油库的负责人马征联系。每次进油有时付现金,有时用微信转账给马征。我一共付了20万元左右油款给马征。我没有销售过汽油,在停车场附近帮过往的司机和马征联系过,销售了大约5吨左右的汽油,汽油多少钱一吨我记不住了,我主要是销售柴油,汽油是帮别人联系。我没有记账本,路政大队把油罐车、加油机扣了,油罐车还有些柴油,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后来我过了一个多月,罚款处理了,随后把油罐车给我了。油罐车是以3.5万元卖给我弟弟董某5了。听说这次查处董某1油库的时被你们扣走了。我最后一次在董某1进油是2016年4月份左右,董某1是在2015年夏天,具体月份我记不清楚了,董某1非法经营的油库只有柴油,董某1进油的渠道是山东、陕西、长治等地,具体的我不太清楚,只是听我弟弟董某1说的,我没有仔细问过。我不清楚董某1通过谁在这些地方进油,我除了在董某1处进购油二次销售外,后期经营饭店。董某5买我的油罐车也是我和我弟弟董某1一起销售柴油的,董某5我不清楚什么时间开始参与销售经营柴油的。我不清楚董某1是否是他一个人在经营。我知道在董某1非法经营的油库里面马征是负责人,其他还有多少人是谁,我不清楚,董某1非法经营的油库我不清楚能储存多少柴油,我和董某1是二弟,今年33岁,身高1.78米,身材偏胖,留短发,家住盐湖区××小区。董某5是我三弟,今年25岁,身高1.75米,身材中等,留短发,家住盐湖区××号。马征今年35岁左右,家住盐湖区×家园。我不清楚二弟董某1、三弟董某5的柴油都卖给谁了。我不知道还有谁在董某1非法经营的油库进过柴油。

37、被告人牛某6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的。我是2015年开过年开始经营黑加油站的。盐湖区北城办××的董某1是我姐夫,我当时在家什么事。董某1当时在××附近诚信仓库边上有一个柴油油库,销售柴油。2015年过完年,我就买一辆无牌白色福田油罐车(4吨油罐),车上带加油机,然后在我姐夫董某1那购买上成品柴油就在运临路关公像到高铁桥一带销售,在鑫国运停车场租了个地方,有时也在那销售柴油。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又从我姐夫董某1哥董某7的手买了辆白色解放油罐车(4吨油罐),车牌是晋M**020,还是从董某1那进成品柴油进行销售。两辆车换着开。前几天我将020这辆油罐车又以3万元左右卖给了董某5(三辉是他的小名)。我销售柴油没有任何手续。我平均一天进一次油,一次进4吨,平均一天能赚200元左右。我大概销售了2000吨柴油,获利80000元左右。我知道经营黑加油站是违法的,我从董某1那进油,董某1记账,账本上记的是“某某”。马某2账本上记的“某某3.79”就是我从董某1的油库购买了3.79吨柴油,以此类推。我从董某1那进的油现在的价格是5400元一吨,一吨有可以打1170升左右,基本上我销售一吨油能赚40、50元。我从董某1那进油是我自己拉。现金结账,把钱给马某2。我给别人打电话,我就将车开过去,流动加油。我身上发现的名片上面写着国标柴油,电话184××,流动加油车,保质保量、信誉第一、互利合作、实现共赢,我销售柴油时给司机发,做宣传。我带的POS机是(华智融、银联闪付,银盛支付,终端号D00××)销售汽油时,有的顾客要求刷卡,所以办的POS机。有时也给他人套现。

38、被告人边某9的供述:因我涉嫌非法经营汽油传唤至公安局的。我是从2016年4份开始销售汽油。在盐湖区交警队附近方正停车场边上,牛场里,那是我的牛场,就在董某1柴油油库的边上,和方正停车场是隔壁。我自己销售汽油的。销售的汽油是从我村董某1那里进,我给他打电话董某1的手机号我手机上存的是亚辉188××,我也给董某1油库上班的马争(上郭人)打电话,手机上存的是亚辉马争177××。平时送油就是马争过来给我送,还有一个我××西巷的董某4给我送油,我手机上存的是亚辉送1,手机号是153××。我的手机号码是130××。

我平时联系从董某1那买油,一直就是这个号码,我用了十几年了。我在董某1经营的汽油销售点前后共进过50吨左右汽油,具体数字记不清,董某1销售点应该有账本。我基本每周进一次油,一次进2吨左右汽油。多的一次进5吨汽油。我是用大汽油桶储存汽油,然后再往外销售,我储存汽油的大汽油桶有二、三十个,每个桶能存170公斤左右的汽油。我每次进汽油是董某1油库大部分是我村的董某4押车送过来的,就是那个蓝色的小油罐车。我和董某1之间结账,我每次都是现金结账,大部分给了我村的董某4,有时马上给不了,就给马争打电话让马争过来取。董某1应该有账本。我自己没有账本。我在董某1经营的汽油销售点4500元到5200元一吨,价格随市场波动。把油都卖给社会上的小车了,段某某,××村人;刘某某,金井×村人,手机135×;晋M6×,手机139×;加油老徐1300×;加油未知135×;加油未知1,手机153×,大概三、四十个人。每升低的时候卖5.2元一公斤,高的时候卖6元一公斤,每公斤赚6、7角钱,我不按升销售。销售额大约240000元左右,挣了大约30000多元钱。我不销售柴油。董某1今年30多岁,身高有1.75米左右,身材较胖,留平头,家住运城市盐湖区××。董某1销售柴油有几年时间了,汽油是今年开始销售汽油的,我知道他销售汽油后,我才开始从他那进汽油并销售的。汽油油库我就不知道在哪里,柴油油库就在我牛场边上,但是我没进去过,隔壁是诚信仓库。我知道有董某1、马争、我村的董某4、我村的闫某某、闫某某媳妇,还有一个开小车送油的司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是从2016年4份开始销售汽油。董某1的汽油油库我就不知道在哪里,柴油油库就在我牛场边上,但是我没进去过,隔壁是诚信仓库。我知道有董某1、马争、我村的董某4、我村的闫某某、闫某某媳妇,还有一个开小车送油的司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39、被告人梁某10的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听说董某1那里有汽油比较便宜,就在董某1那里买了十吨左右汽油。我买汽油是因为我家里亲戚比较多,用汽油也比较多,我买汽油主要是给我亲戚用和我自己家用的。我给我亲戚用汽油收钱了,我起码要收汽油的本钱。我从董某1那里买汽油花了大概三、四万元。我卖汽油卖了大概四万元钱,关于非法经营汽油,我也不认识字,没有文化,不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大概是在2016年10月份,我从董某1处购进汽油在我村自己家里进行销售,我拉油用的是一个报废的江淮白色小卡,拉了一个两吨的油罐,车上装有加油机一台。

我从董某1处购进汽油我没有记账,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楚。我购进汽油。每次价格都不一样,从三千多到四千多不等。我从董某1处进油,是董某1那的马某2记账,有记录。马某2交代其记账记录中我从董某1处购进汽油共22.84吨,不属实,应该我进油就是10吨左右,我进油后我给马某2有签字确认,没有我签字的就不是我进的油.我的众泰晓越野车,车牌号晋ML×,我的黑色帕萨特车,车号我记不住,我儿媳妇王某名下的现代伊兰特,车号我记不住,剩下的都是我村村民。我销售的价格,每升4.5元。我没有记账,大概四万多元。我没有从董某1处购买过柴油,我没有销售汽油手续。

40、被告人牛某3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丈夫董某1因开油库,我在油库负责财务。董某1他是我丈夫。2013年左右的时候,董某1是跑运输的,给别人拉油,然后我自己也有车,他有几个伙计也有车,就说给自己也下点油,都能加,大概2014年的时候在关公停车场董某1埋了个油罐,自己开始销售柴油,2015年后半年的时候,关公停车场加油点被查了,就不干了。2015年元月份的时候,在××西诚信仓库南边建了一个油库,开始经营柴油,2016年4月份的时候,在我公公董某1的博辉停车场,董某1开始销售汽油。董某1经营的柴油、汽油油库没有柴油、汽油经营手续。

我在董某1的油库我负责财务,就是销售小的油款最后都给了我。董某1进油,让我给谁打钱,把名字、账号给我,我就把钱给对方打过去。油库董某1是老板;马某2,平时我们叫他“马征”,负责给客户装油、记录入库、出库情况;董某4,我们平时叫他“小二”,他是跟上送油车出去送油,收钱,然后我在的时候把钱给我,我不在的时候他把钱给马某2,马某2再给我;我是负责财务;闫某某,是门房,闫某某媳妇爱某是做饭的,还有小油罐车司机、大油罐车司机。工人工资我给发,马某2的工资一个月4000元,董某4的工资2000元,闫某某、闫某某媳妇都是2000元工资。平时董某4、马某2收下现金的话,董某4或马某2给我,如果客户给他们两转红包的话,他们就用红包转给我,也有客户直接给我转账。还有我的一个农行卡绑定的POS机,客户刷卡的话,钱就直接到我账上了,还有一个POS机绑的也是我的工行。董某1进油,董某1告诉我给谁,什么账号打多少钱,我就给对方把钱打过去。之前我是用董某1的工行、我的农行给对方打钱;2016年10月份的时候,用我弟弟牛某6媳妇樊某的农行给对方打钱。樊某想通过我,让她的银行卡流水多点,可以申请下信用卡,也可以使卡的级别高点。樊某在董某1的不在油库上班。我知道董某7、董某5、董永安、牛某6都是在董某1在油库进油并销售的;董某有时去油库,但我不知道是做什么。我给进油的地方打钱,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对方我都不认识,也没见过,我给王某某、霍某某、司某某、赵某某打过钱,这都是进油给对方打的钱。其他我暂时想不起来,只要是银行流水里有的,都是我转的、收的。给对方打钱都是我丈夫董某1安排的。通过查看所使用的樊某622×的农行卡号,司某某给我打过多笔50万、60万、100万的资金,然后我又全额转给卫某某,司某某给我转的钱,是付给我们的油款,从我们这买油,我打给卫某某的也是油款。董某1都是从山东恒源石化、山东东明石化、陕西霍某某那、长治从司某某那进油,都是通过私人进油,我没有给公司账户打过油款。董某1油库有有四辆半挂车,第一辆晋M6×买下有3年左右;第二辆晋M4×买下不到一年;第三辆、第四辆车,车牌号我不知道,这两车是最近定的2016年11月份左右,前后相差没有几天,这两辆车董某1刚开始让我打订金,一个车头是2万元订金,打给私人了,我不认识,油罐和挂车的钱打到安徽中集公司了,具体打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有没有给运城盛泰公司转钱我不知道,因为我不认识盛泰公司的人,就是转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盛泰公司的,这两个新车就是说好在盛泰公司挂靠,我听董某1说,盛泰公司能给贷的钱多。这两辆车手续有没有办好手续、上户我不清楚。这两辆车要打钱都是用樊某尾号是9070的农行卡打的钱。

我在油库负责财务,2015年董某1油库的账没有了,都扔了。董某1从各个地方进油的数量、价格我不知道。董某1销售油价格随市场走,董某4出去送油,从家里装多少吨,交多少吨,价格多少钱,当时我和马某2、董某4、董某1当时都有微信聊天记录,在山西聚秦(一)、山西聚秦(二)微信聊天群里都有,我现在手机没有了,都找不见了。董某1销售一吨汽油、柴油能赚几十元有、一百元也有,有时候还赔钱。董某1每年能赚三、四十万左右。我的晋M4×、还有后面的两辆半挂车、董某1的霸道,反正油库就是我们家的,都在里面搅着,买的车都是分期付款买的,有赚的钱,我现在还欠董某1伙计李辉50万,董某1伙计什么泽25万,还有一个年龄大的姓吕,运城北街的欠他35万,还有我记不起了。这都是出1.5分利息的钱。还欠王某某53万左右油款,还欠一个17万的油款,其他我记不清了。有一些小客户欠我的钱,具体记不清了。平陆曹川那边欠我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那是董某1联系的。2016年12月5日,我给霍某某转了175740元,这是付给对方的油款。2016年12月5日,司某某给我转了60万,这是他付给我的油款。2016年12月5日,我给卫某某转了60万,这是我付给他的油款。卫某某我不认识。2016年12月5日,我提现10万,还账了,我欠我朋友张某某10万元钱,她知道我出事了,过来要,我把钱还给她了。她今年38岁左右,住在条山街××。董某1的霸道车当时出事后,有人将我的手机关机了,说不让用啦,车也开走啦,董某1的手机也被拿走了,我不知道是谁,到现在也没见车和手机。

40、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董某1与牛某3是夫妻关系。

50、证人闫某某的证言:我在董某1的油库上班。在运风高速口2公里处,往北走到诚信仓库右拐就到了,没有门牌。2016年9月17、18日,我在我村碰见董某1,董某1说让我去他的油库上班,让我媳妇做饭,一个月给我们总共4000元工资,2016年9月20日我就上班去了。我在那就是看门的。董某1的油库里都有16个油罐,每个油罐大小一样,都是40吨左右,里面放的都是柴油。没有加油机。我、我媳妇、马曾(上郭人,30多岁,是油库总管,负责进油、出油)、小卫(闻喜人,30多岁,是小油罐车司机,主要是往外送油)、董某1。我上班油库的油是大部分是从山东送过来的。送油的车都是外地车,车牌有山东的、宁夏的、陕西的、还有山西晋F牌的,也有董某1自己的大车。董某1的油罐车,我知道有四个,两个半挂油罐车,车牌是晋M6××、晋M4××;还有两个小油罐车,晋M××,有一个数字还是字母记不清,还有一个小油罐车挂的也是晋M××的牌。大油罐车,从外地拉油;小油罐(5、6吨左右)车往外送油。大油罐车有6个司机,都是本地人,其中一个姓吴。平均每天能拉回来一车、二车油。多的时候一天能出去50、60吨油。有油库的小油罐车往出送的,也有别人开油罐车过来拉油的。少的话每天能出去20吨左右的油。进油、出油都是马曾,油库就有磅,有时候马曾不在的话,我也招呼进油、出油。油库门口这几天刚盖了个房,董某1在里面办公,以前就在油库里面。亚辉销售柴油,也销售汽油,地方我不知道。董某1柴油油库的油罐也拉、送汽油。董某1具体时间经营我不清楚,大概有2年时间。董某1经营的油库我不清楚有手续。董某1进的柴油我不知道多少钱一吨。董某1出的柴油是5100元、5150元一吨。油库老板我只知道是董某1,还有没有其他老板我不知道。进、出油记有账本,就在油库,入库单、出库单都有。账本、入库单、出库单都在油库还是也有老板拿走,这我不清楚。

诚信油库的总管叫马征,因为我发音不准,其实他大名叫马某2。这个柴油油库董某1是老板,媳妇牛某3负责财务,马某2主要负责油入库、出库管理;我负责看门、马某2不在的时候,我也负责油入库、出库,我妻子董某2负责做饭,老胡、老吴、老梁、凯凯、某某、老师、老卫,他们都是司机负责从外拉油,往出送油。晋M6××半管油罐车是老胡、老梁开的,晋M4××半挂油罐车是凯凯和老师开的。我入库、出库油都是马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如哪个罐、从哪个罐出。一般马某2都在。我记账都记在两个纸皮本上,一个上面写着出库,一个上面写着入库。我是从2016年11月19日开始记账的,记账记到12月4日。我记下的账、开下的票都给马某2,马某2然后再记账。账本上面日期就是入库、出库的日期;序号是过磅票上的号;车号是入库、出库车的车牌号,我只记录车牌上的数字;品名是我写的煤菜、煤才、长压、调和、国标、200、国2、机炼油、石脑都是柴油的名称;吨位是入库、出库的重量,比如我记29460就是29460千克;备注里是注明具体情况,比如我记山东老王开车送过来油,我就记山东老王车;备注里写汽油,就是出的是汽油。

我记入账就是那两个账本上记的,从2016年11月19日到2016年12月4日,其中出的油有部分汽油。诚信仓库边的油库里全是柴油,老板董某1在别的地方还有一个汽油库,具体位置我不知道。经我手就是我记的两个账本上的数字,我记的账马某2那边也记。我记得的账也其实就是出门、入门账,最后算账的时候和马某2那边记的账都要对上。董某1的弟弟董某5(“三辉”)所销售的柴油都是从他哥哥董某1的柴油油库,他开的晋M××集装箱车里面装油罐、加油机,自己拉油,有时候一天拉一次,有时候一天拉几次,一次4吨左右。董某5是否销售汽油,我不清楚。董某1、董某5储存、销售汽油没有合法手续。我知道他没有什么手续,公安局也查。

41、闫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照片中6号就是××诚信仓库边上黑油库的老板董某1。

4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6】003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闫某某在其非法销售储油点内为其看门,帮其销售、储存柴油并为其记账,对闫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43、证人卫某某的证言:我知道今天是因为我在黑加油库工作一事,传唤我到公安局的。我是2016年11月5日到盐湖区交警事故停车场后面的加油库上班。我在这个油库负责送柴油。油库老板董某1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到目前董某1给我发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老板董某1联系好之后,我们就直接送过去。一般一天送一次。董某1没有让我送过汽油,我只送柴油。一般送油后,买家会把现金给了我跟车的董某4或者通过买家通过POS机刷卡。这个POS机绑定的银行卡是谁都,我不清楚。这个油库没有合法手续。我开的加油车车号是蓝色车头、牌子是多利卡,车号是晋ML××,这个车上有一个7吨的容量的油罐,这个油库的油罐车有大车也有小车,这个油库的工作人员一共六人,一个是看门的,这个看门的还负责装、卸油,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还有一个是记账的叫马征,马征还是油库的总管。还有一个厨师,还有一个就是记账的叫马征,以及我本人。我就是送到运城各县市的工程队,我也不知道叫什么工程队。我没有给一些无证加油点送过油。董某4比我来的早。大概20来岁,××人。我不懂法,我不知道非法运输柴油是违法行为。

4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行罚决字【2016】003250决定书,证明:卫某某在其非法储油点内驾驶晋ML××油罐车,帮其运输销售的柴油,对卫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45、证人师某某的证言:我是因为在董某1的油库开油罐车拉油,这个油库的老板就是董某1,2016年10月份,朋友介绍到董某1的油库上班,我上班主要是开半挂油罐车(30多吨罐,每次都是32吨油),我开的半挂车车牌号是晋M4××,我车上的司机有我、王某某、陈某。需要出去拉油的都是老板董某1或者马征(30多岁,上郭乡人)派我们去。我去山东拉过一次油(东营)、二次柴油;长治、铜川去的多。平均2、3天拉一次油。董某1的油库油罐车有大车四辆,三辆新车,一辆旧车(车牌号是晋M后面是329)其他两个我记不住车牌号,小油罐车有,但是不知道有几个,我们开大车的不开小车。大车司机有我、陈某、王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梁某10,老胡是泓芝驿的,剩下的都是临猗的。梁某某、王某某他们两个一个大车,也是临猗人。我拉回来的柴油都是在送亚辉的柴油仓库下油,又一次我拉回来的汽油也是把车开到柴油库,然后还没下油我就走了。也有山东车给董某1油库送油。董某1媳妇给我发工资,每个月5000元,董某1媳妇拿微信给我转账。然后我在记账本上签字。

4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6】003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师某某在其非法储油点内驾驶晋MM4××油罐车从外地帮其运输油,对师某某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

47、证人陈某的陈述:因为我给××董某1的油库拉油被扣住,我和师某某一起到江苏高邮拉了一车柴油,大约32.3吨左右。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2、3月了。董某1一个月给我5000元工资。我只负责给董某1开油罐车从外地往回拉柴油、汽油,车牌号是晋MM4××,我去过山东临沂、东明、江苏高邮、陕西西安,拉的都是柴油,在山东临沂恒源拉过一次汽油。每次平时外出拉油都是三个司机拉倒,总工有两辆车,每次拉的间隙有两三天时间。具体拉过多少次油,记不清了,处一趟车是四五天时间,连续出两趟休息四五天。外出一趟拉都是30多吨。外出拉油没有手续,回来时有一张拉油的过磅单公司有两辆车,除过我开的这一辆,还有晋M6××,具体谁开我不清楚。我和师某某、王某某三个人轮着开。我不知道董某1储存柴油有无手续。

4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6】003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在其非法储油点内驾驶晋MM4××油罐车从外地帮其运输柴油,对陈某行政拘留十日。

4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因为我在董某1油库干活,这个油库的老板就是董某1,我是2016年10月中旬因为董某1的油库要扩建,叫我过去招呼工人干活,所以我就去了油库。组织工人扩建了西侧的油库,并埋了八个50吨左右的油罐,维修厂区内的路面及围墙。董某1的油库内卖的是柴油,我去干活时就有八个油罐,董某1的油库我听说是从山东、陕西进的油。董某1的油库内有说三个工作人员,闫某某在油库看门和记号车的活,闫某某的妻子是做饭的,记账的叫马征,也是油库的总管;董某1的弟弟三辉经常来拉油出去卖。董某1的油库有两辆半挂车是进油,车号是外地的,记不住了;有一辆小车出油,车尾号是××,董某1不在厂内住,经常不在厂里面。

50、证人樊某的证言:我是牛某6的妻子,董某1是我姐夫,我丈夫的姐姐是董某1的妻子,董某1名下有几个公司我不清楚。董某1我也不知道干什么的,牛某6是卖油的,给谁我不知道,卖的是柴油,就在正大停车场,开一辆白色集装箱油罐车销售柴油。油是从是什么地方进的,我不知道。我在董某1的油库或者公司、或者马某2名下的公司上班没有参与业务。我名下有一个小麦直补卡,是在水头开的,用该是信用社的。我现在自用的卡是在水头镇邮政开的卡,卡号是:6217××。我在运临路菜市场那信用社还是农行开了一张卡,开通了网银、手机银行,绑定的是我的微信,这张卡给了牛某3她用;在货场路邮政开了张卡,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绑定的是我的188××手机号,手机我用,卡牛某3用,运输公司地面,石油公司那家银行开通了一张卡,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绑定的是牛某3手机尾号1111手机号,卡给了牛某3;中心汽车站对面银行开了张卡,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绑定牛某31111手机号,卡给牛某3;蓝燕大厦往南,路东不是邮政,是另一家银行开了卡,绑定牛某31111手机号,开通网银、手机银行,卡给了牛某3。我不给牛某3转账,绑定我手机和微信的那两张卡,牛某3转账时,我把收到的验证码给她。牛某3的手机号是1393××,还有一个尾号是1111。

5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我认识运城的董某1,大概是今年,山西运城来的东明石化拉油的汽车司机介绍认识的,他给了我一个董某1的手机号,我就跟董某1联系了,董某1让我帮忙在东明石化给他排队,然后他派过来的司机过来拉油。我没有存董某1的手机号,他车来拉油会给我打电话,董某1通过我这从公明石化拉了多少油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大概他的车总共也来拉两、三次,一次大概是拉三十二、三吨柴油,没有拉过汽油。我只记得是山西运城的车,车牌号记不住了。开车的司机几次司机都不是一个人,情况我不清楚。我卖给董某1的柴油价格波动较大,具体我记不清了。我让董某1把钱打到户名为代某某农行卡上。董某1用哪个银行卡我记不住了,我和董某1之间除了买油没有什么经济往来,我没有记账。

5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大概是2015年3月、4月左右,我是通过看网上的物流信息认识的董某1,因为我是干运输的,经常查看网上的物流信息,看到由往运城送货的要求,我就联系了董某1,知道董某1是在运城卖柴油和汽油的。我和董某1之间有经济来往,我们认识以后,就相互留了联系当时,后来还加了微信好友,他就经常让我帮他拉柴油。我的手机号是153××,董某1的手机号是188××,我的微信号和手机号同号,他的微信号是1873××。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是从2015年6月左右我给他拉油,大部分拉的都是柴油,也拉过汽油,还有几次是他自己叫车过来,让我把车号报给装油的人,把钱汇到我账上等装了油后,让我再转给他提供的账户。汽油大概只有四、五年,柴油今年我给他拉了油大概40多车。我自己的车有鲁PE××、晋F7××、晋F7××、晋F7××、晋F7××、鲁EA××,还有一些朋友的车,具体车号我就记不住了,这些车都是半挂油罐车,一车能拉32到33吨油,都有运输柴油等的手续。不是我给董某1联系的油厂,因为我是搞运输的,我赚取的是运费,我不卖油。董某1经常买油,他自己有卖油的人的微信,那里面还经常发油的价格等,董某1自己觉得哪家油厂的价格合适,他跟对方联系号,然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指定的联系人那里拉油,然后我先把油款汇到董某1给的卖油人的账户。我给董某1拉油,不全是我一直给卖油人汇款,刚开始我和董某1不熟,都是他自己汇款给卖油人,我只是过去拉油赚运费,后来熟悉了我才垫付的油款,我给卖油人都是汇款,没有给过现金。董某1让我汇款到买油的账户都不是公司账户,都是个人账户。我没有记录过这些个人账户,我不是只给董某1拉油,业务多了,现在也分辨不处罚哪些是卖油给董某1的。卖给董某1油的都不是油厂的人,我们山东这边油厂很多,每天卖的量也很大,外地来拉油不是想什么时候就能拉走,所以大部分和油厂有关系的人提前跟油厂联系好了,油厂给他出个油量,他再卖给买油的人,买油的人相当于买的他的份额,所以油款都是打给个人了,油厂不直接对买油的人。我自己只记录了一下,哪个车去拉油,价格,还有数量。现在我只有我自己记录的2016年情况和2015年的没有保存的。2015年大部分是山东临水县通石化的柴油叫常柴,具体数量记不得了,2016年有山东潍坊寿光鲁清石化的国2柴油,国3柴油;东营市利津的好几个小油厂的调和柴油;东营市垦利石化的国标柴油,垦利县小油厂的200号油(也就是溶剂油),山东德州恒源石化的93号汽油。2016年3月29日,鲁E9××去东营明缘化工,拉了35.4吨常柴,油价330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4月4日,鲁PE××去东营明缘化工,拉了38.72吨常柴,油价330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5月4日,我朋友的车尾号是1××去鲁清石化,拉了38吨柴油,油价335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8月24日,晋F7××去垦利三合油厂,拉了38.05吨柴油,油价3815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9月7日,晋F7××去垦利旺豪油厂,拉了34.75吨不是轻柴就是200号,油价395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9月13日晋F7××大约是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8.41吨调和柴油,油价396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9月17日,鲁EA××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8.49吨调和柴油,油价390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9月21日,我朋友的尾号为96××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15吨调和柴油,油价3910元每吨,运费280元每吨,9月23日,晋F7××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3.01吨调和柴油,油价395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9月25日晋F7××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62吨调和柴油,油价3940元每吨,运费320元每吨,9月27日,宁C5××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3.09吨调和柴油,油价399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9月28日鲁EC××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1吨调和柴油,油价399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9月30日,晋F7××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64吨调和柴油,油价405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1日,我朋友尾号1××的车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31吨调和柴油,油价408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7日,晋F7××去垦利石化,拉了32.73吨记不清是国标柴油还是200号,油价438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6日,晋F7××去利津不知名油厂,拉了32.58吨调和柴油,油价460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7日,晋F7××去东明(哪个油厂不记得),拉了33.28吨柴油,油价370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9日,朋友的尾号8××的车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51吨调和柴油,油价437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10日,朋友的鲁EC××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1.96段调和柴油,油价495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13日,朋友的车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88吨和32.23吨调和柴油,4480元和4540元每吨,运费都是300元每吨,10月19日,晋F7××去利津的不知名的油厂,拉了32.98吨调和柴油,油价486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0月20日,晋F7××去长治屯留不知名油厂,拉了32.36吨煤油,油价3700元每吨,运费170元每吨,10月22日,鲁EA××去利津的不知名油厂,拉了32.1吨调和柴油,油价4860元,运费300元每吨,10月24日,晋F7××去德州临邑县恒源石化,拉了32.96吨汽油,油价不清楚,运费300元每吨,10月31日,晋F7××去利津不知名油厂,拉了32.47吨调和柴油,油价458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1月1日,晋F7××去利津不知名油厂,拉了32.82吨调和柴油,油价4625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1月3日,晋F7××去利津不知名油厂,拉了32.68吨调和柴油,油价460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1月4日,晋F7××去鲁清石化,拉了33.38吨国标柴油,油价4435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1月8日,晋F7××去恒源石化,拉了32.5吨国标汽油,没有油价,运费300元每吨,11月10日,鲁EA××去恒源石化,拉了32.5吨国标汽油,油价不清楚,运费300元每吨,11月13日,鲁EA××去恒源石化拉了32.5吨国标汽油,油价不知道,运费320元每吨,11月14日,宁C5××去长治屯留不知名油厂,拉了32.9吨柴油,油价不知道,运费170元每吨,11月16日,宁C5××去长治屯留不知名油厂,拉了33.18吨煤油,油价不知道,运费170元每吨,11月16日,晋F7××去垦利不知名油厂,拉了32.75吨200号,油价435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1月20日,鲁EA××去长治屯留不知名油厂,拉了32.32吨煤油,油价不知道,运费170元每吨,11月20日,晋F7××去恒源石化,拉了32.5吨国标汽油,油价不知道,运费320元每吨,11月21日,宁C5××去长治屯留不知名油厂,拉了32.98吨柴油,油价4800元每吨,运费170元每吨,11月22日,晋F7××去浙江温州不知名油厂,拉了33.14吨国标柴油,油价4250元每吨,运费750元每吨,11月22日,晋F7××去江苏泰州不知名油厂,拉了32.72吨国标柴油,油价4550元每吨,运费400元每吨,11月23日,朋友的尾号2236的车去垦利不知名油厂,拉了31.36吨200号,油价4400元每吨,运费300元每吨,12月2日,晋F7××去垦利不知名油厂,拉了32.83吨200号,油价4630元每吨,运费300每吨,12月2日,宁C5××去江苏泰州不知名油厂,拉了32.5吨国标柴油,油价4250元每吨,运费500元每吨,我不知道油价的是董某1直接打款给买油的了。记录的这些属实.因为这个油拉到董某1那他要过磅,按实际吨数,和油价来付款。因为都是董某1联系,我根据董某1要求直接让司机开车过去,我也不问他具体的情况。我的司机没有固定的,都是干一阵子就不干了,我就另外找。应该也不清楚,司机一般不记,而且司机更换的很频繁。我也不清楚董某1拉油的油厂是否都有相关手续。去拉油都是他要求我先把油款垫付,然后把油拉到运城董某1厂里卸货后,董某1再把油款和运费打到我的账户上。没有现金往来,所以款项都是通过银行卡往来。

我用的是我自己名字的银行卡,刚开始是我的工行卡,卡号62××,后来是农行卡,卡号62284××、卡号622849×,他给我汇款有他自己的银行卡还有他妻子牛某3的银行卡和樊某的银行卡。从这几个银行卡交易记录来看,董某1共给你汇款1000多万元,我给董某1汇款40余万元,这些钱因为交易太频繁了,具体每笔钱干什么用我记不清,大部分是他让我拉油,我垫付后,他汇款给我,还有一小部分是他自己的车来拉油,把钱先汇给我,然后我再汇给卖油的人,我给董某1汇的款是董某1有时候资金周转不开,我借给他的钱。我没有给给董某1拉油有凭证之类的记录,因为董某1从来都没有要过发票之类的东西。我们一般是一车一清,后来熟悉了,顶多也就两、三车一清,多了我也垫不起,我们不存在对账的问题。我和董某1之间无合同之类的手续,就是口头约定,一般是货到付款就算清了,截止现在董某1海差我三车的运费和油款,大概50万左右,也没有手续。

53、王某某提供的自己记录与董某1送油明细两张。

54、王某某提供的牵引车运输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5、证人布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不是山东恒源石化股份公司的工作人员。我销售恒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柴油和汽油。我有恒源公司的微信销售群,每天恒源公司的人在上面发柴油和汽油的价格,一般是一次性购买100到300吨,每吨优惠20到30元不等,我再通过打电话或微信联系买家,他们到恒源公司销售那报名字拉油,我赚取的是数量大了以后优惠的差价。我认识运城的董某1,但没有见过这个人,通过别人认识的在我这买油的。董某1从我跟前卖油我记不清楚是什么时间了,大概是今年年初开始在我这买油的,董某1的联系电话是177××,他要油就给我打电话,我给他说当天的价格,他确定要拉油后,拉油的车号和数量给我说,并把油款汇入我的账号,然后我报给恒源的业务经理乔某,乔某安排装车。董某1都是汇款给我,没有现金。我用的是我亲戚赵某某的农行卡,卡号是6228××,董某1用的账户我记不住了。我和董某1之间除了买油,没有其他经济来往。董某1在我处买油,我不送货,每次都是他自己找车来拉,给我报车号,车号我记不清楚了。董某1在我处买的是汽油还是柴油,大概是国5和92号汽油多,具体我记不住了。我卖给董某1的全是恒源的,没有别的油。董某1我没有记账,我也不清楚一共多少,都是一车一结算,大概就是今年开始平均一个月两车,没车30多吨的样子。恒源的乔某给我提供账户,然后我打款过去。一般都是凑够300吨到400吨打一次款。因为董某1不要发票,恒源也就不提供,不要票的话每吨便宜100到150元左右。

我提供的“备注、发货日期、数量、含税单价、价税合计“的一份明细记录,这是我去恒源石化公司核对董某1从我这购买到恒源公司的一份明记录,其中一笔晋M6××,2013你说呢12月15日拉货那次不是,那时我和董某1还不认识。这份明细是我去恒源公司核对后打出来的,是真实的,共1685.7吨,7478153.8元。

布某某提供的自己和恒源公司的明细单。

56、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车牌号晋M4××、晋M6××两个车在本公司进油的情况,新信息不详,无法查询。

57、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证实该公司的性质。

58、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车牌号晋M4××、晋M6××两个车在本公司进油的情况,新信息不详,无法查询。

59、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证实该公司的性质。

60、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及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61、山东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晋M4××、晋M6××、晋F7××车,2016年8月14日未在本公司拉油。

62、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性质。

63、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证实晋M4××、晋M6××、晋F7××车,无法查询。

64、山东恒源石油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性质。

65、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晋M4××、晋M6××及晋F7××三辆车号,无法查询该三车的进货情况。

6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文书送达回证(运盐)安监管回字【2017】第(001)号、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生产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运盐)安监管先保存通字【2017】第(001)号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证据清单、安全生产强制措施(运盐)安监强措字【2017】第(001)号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

67、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78车用汽油检验报告。

68、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59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69、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5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0、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6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1、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58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2、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2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3、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0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4、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3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5、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4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6、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57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7、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56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8、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61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79、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NO、SY201612450车用柴油(IV)检验报告。

8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6)---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董某1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6)--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马某2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6)---报告场检测结果:董某4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呈阴性。

8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6)--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董某5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6)--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牛某6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编号:(2017)00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董某7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编号:(2016)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边某9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编号:(2017)008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梁某10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编号:(2017)001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牛某3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

89、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90、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董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91、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马某2无违法犯罪记录。

92、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董某4无因2013年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盐湖区公安北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9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董某5无违法犯罪记录。

94、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牛某6无违法犯罪记录。

95、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董某7无违法犯罪记录。

96、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边某9无违法犯罪记录。

97、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梁某10无违法犯罪记录。

98、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牛某3无违法犯罪记录。

99、董某1油库进油清单(部分)。

100、董某1油库销售油清单(部分)。

101、董某11月至7月柴油销售柴油。

102、董某11月至12月柴油销售明细

103、董某14至7月汽油销售明细

104、董某17至12月汽油销售明细

105、办案人员工作证复印件。

106、盐湖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账本3册,持有人是马某2。

107、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2012年的时候我买了一辆半挂油罐车,当时的初衷是跑运输,经常从运城半坡油库、临潼延长油库拉油,给正规加油站送油,但是生意不怎么好。我就想自己给车再找个活干,多赚钱。在运城关公像关公停车场,平时停许多大车,我也经常从外地拉油,我就想从外面拉回来国家正规柴油,卖给大车司机,我自己赚运费,也能从销售的柴油里,赚差价,而且我对外销售的柴油都比有正规手续的加油站销售的柴油便宜,每升比正规加油站便宜4到5角钱,我每升除过运费等成本还能多最多赚1角钱。我一直干到2015年上半年。在这期间也是干干停停,因为当时政府部分一直在整治、查处黑加油点,都是偷偷干的。在关公停车场总共销售了400吨左右柴油,我总共获利4万元左右。在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就不干了,因为政府相关的只能部门一直查处黑加油点。

关公停车场销售正规柴油的加油点不干后,我的油罐车生意也不好,我就想找个地方自己村些油,等油价上去后还能赚差价。于是2015年后半年我在××西边,诚信仓库南边租了一块地方,并埋了4个40吨油罐,然后拉了几年国家正规柴油,并对外销售了。但是发现市场上别人销售的柴油价格比我的价格便宜多,我就打听,还有就是我经常在外面拉油,也有油贩子告诉我怎么能够降低成本,就是拉各种燃料油,然后就一起调配,降低成本,进行销售。我是老板,媳妇牛某3负责财务、马某2负责油入库、董某4负责押车送油、卫某某是我雇来开车往外送油的,案发时干了1个多月。闫某某是门卫,才干了2个月左右,闫某某媳妇董某2给做饭,和闫某某一起来的。还有六个半挂车司机,他们负责从外地拉油回来。我自己的车也加我调好的油,我感觉好着来,没有什么问题,我先用密度计测量各种燃料油的密度,然后再通过计算,将高密度的燃料油和低密度的燃料油一起进行调配,达到客户需要的83到85,正规加油站卖油也是差不多这个密度。因为83到85的密度,一吨油就大概能出1200升油。主要是用煤柴、长压油、国2、鲁清之间进行勾兑、加工。它们都是燃料油,柴油也是燃料油。国标、国2就是国标油,我用来和其他燃料油一起调配;煤柴是从煤里面提炼出来的,是清洁能源,这能达到国5标准,密度大,也是我用来和其他燃料油调配的,调和,是从外地拉的时候,厂家直接调好,密度达到要求,回来我不再进行调和,是从外地拉的时候,厂家直接调好,密度达到要求,回来我不再进行销售,主要是调烧火油用,比如电厂里,这不能调配当柴油销售,臭味大。石脑、相当于60、70标号的汽油,这也是烧火油用,比如给电厂的煤上面喷,这成本低。除了机炼油和石脑,我拉了一车,其他进的多,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账本上有。

汽油主要是从山东临沂县的恒源石化拉的,正规企业。燃料油都是陕西、山东等地拉的,我之前交代过,都是正规厂家。我所有拉油,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我都是将钱给了油贩子或者厂里的业务员,钱都是打给私人的,主要是油贩子或者厂里的业务员他们一次性从厂里购买大量的油,价格优惠,而且我们直接去,还得排队,不一定有货。首先我拉油的地方都是有手续的企业,但是他们往外销售的话,就按化学物品销售。

108、马某2的供述:如何进行加工,都是董某1告诉我的,首先是董某1进行原料油的密度计算,因为每种原料油的密度是不一样的,密度大油耐烧烟大,密度小油不耐烧。国家规定的成品柴油的密度是82到87,所以董某1要各种原料油,勾兑到一起后的密度,最后也要用密度计测量,他算好之后,告诉我什么原料油多少吨,然后我再进行勾兑。我们进回来的原料是煤柴、机炼油是清洁能源,拉回来直接就能烧,但是煤柴密度比国家标准高,机炼油密度比国家标准低,我们拉煤柴、机炼油是和其他密度低的之间进行勾兑,当成成品油进行销售。

109、证人霍某某的证言:我是铜川引航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是在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公司主要生产沥青、燃料油、重蜡油,燃料油、重拉油的主要用途是大型设备烧火加热用。购买产品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有销售、会计、出纳记账。客户给我们转账,以前是客户将钱给我们出纳霍某某,霍某某大概2、3个月前就不在我们这上班了。但是她的账号我们公司在会计兼出纳刘某某还在使用,有的客户将钱往霍某某的账号上打。霍某某当出纳时使用的应该是工行、农行账号,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霍剑在我公司负责过磅和管理车队,大概2、3个月前就不上班了。霍某某、霍某是榆林人,他们应该是亲戚。晋M6××车2016年费9月18日在我公司拉燃料油34.84吨、9月21日拉燃料油34.94吨、9月23日拉燃料油34.88吨、11月30日拉燃料油34.92吨,共4车。晋M4××车2016年9月9日拉燃料油38.34吨、11月13日拉燃料油32.7吨、11月14日拉燃料油32.28吨,具体价格不便讲。

110、铜川引航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性质。

111、铜川引航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晋M6××车在该公司拉油的情况;晋M4××在该公司拉油的情况。

112、证人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刘某的证言:刘某,曾用名:刘某晨,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我在边某9跟前买过油。大概是2016年6月份左右,我在爱关公像附近向边某9购买汽油,我大概向他购买过10次左右的汽油,每次大概买50-100元的汽油,用于自己的家庭轿车。我在边某9处购买的汽油价格比正规加油站便宜3毛左右,与正规加油站购买的汽油没什么区别。我不知道边某9是否有购买汽油的手续,并没有向他询问。边某9的加油车经常停在关公像附近的停车场,我在停车场时看到的,向他买了两次之后就向他要了联系方式,之后都是打电话后去找他加油。

113、尚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证言:我不认识牛某6,我是在牛某6处买过柴油。2016年4月份开始,我在关公像附近向牛某6购买柴油,具体每次的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大概向他购买过12次柴油,每次大概买500-600元的柴油,用于自己的单轿车,跑货运。我在董某5购买的柴油价格比正规加油站便宜3毛左右,与正规加油站处所购买的柴油没什么区别。我不知道牛某6有买卖柴油的手续,我也没有询问。牛某6的加油车经常停在关公像附近的停车场,我在停车场附近看到的,向他买了两次之后就要了他联系方式,之后就是打电话后去找他加油。

114、证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证言: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我不认识董某5,我在董某5处处购买过柴油。2016年6月份左右开始,我在关公像附近向董某5购买过柴油,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大概向他购买过8次柴油,每次大概购买500-600元的柴油,用于自己有6米8的单轿车,跑货运。我在董某5处购买的柴油价格与正规加油站便宜3毛钱左右,与正规加油站购买的柴油没什么区别我不知道董某5有买卖柴油的手续,也没有向他询问。董某5的加油车经常在关公像附近的停车场,我在停车场停车时看到的,向他购买了两次之后向他要了联系方式,之后都是打电话后去找他加油。

115、被告人边某9妻子赵某某、边某某、边某1、边某2、边某3、边某4、边某5、边某6、边某7、边某8出具的说明,证实其均系边某9亲属,均在边某9处买油。

116、樊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正反面)共十页。

117、董某1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涉案物品情况单一份。

118、运城市盐湖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事情经过,证实2016年1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查获一非法加油窝点,扣押其13辆油罐车:晋M6××、晋M1××、晋M8××、晋MD××、晋M××、晋ML××、晋M3××、晋MV××、晋MB××、晋MG××、晋M4××、晋MV××。现停放于新万通危货停车场。

119、扣押车辆照片23张。

120、现场勘验号:K1408020000002017060068笔录,及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非法经营××诚信仓库21张照片,说明诚信仓库的位置及情况。

121、随案移交的清单一份。

122、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当时在柴油库,共有16个罐,分东、西各一排8个油罐,从北往南都是8个油罐,编号分别为东1北1号到东1北8号、东2北1号到东2北8号,一次抽样、封存的。从西边的那排柴油油罐,也就是东2排从北往南数第2、3、4个油罐是空的,案发时没有油,东2排从北往南数也就是编号东2北6号这个罐里面的油是厂家直接拉回来的成品柴油,没有勾兑。其他的油罐里都是油,油罐里放的都是勾兑柴油的原料油。我们出售的都是勾兑成品油,都是用这些原料勾兑的。具体哪个罐是什么原料油,还是勾兑好的成品油,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

123、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战资质认定授权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实、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124、柴油入库、出库的聊天记录。证实非法经营的事实。

125、汽油入库、出库的聊天记录。证实非法经营的事实。

126、董某1卡号为05112××工行卡的银行流水明细111页。

127、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盐湖司鉴中心【2017】会鉴字第14号意见书及鉴定机构的鉴定许可证复印件、鉴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12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共十八份,证实将鉴定意见通知各鉴定人。

129、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你们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涉案的柴油油库、汽油油库进行了抽样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柴油油库东2排北2、东2排北3、东2排北4这三个油罐是空的,东2排北6这个油罐的柴油经检测是合格的,其余柴油油罐的油经检验全部不合格,汽油检验不合格,我听清楚了,我就是东2排北6号油罐放的是柴油,其他油罐放的是石脑油、机炼油、精制煤焦油。我对外销售的是燃料油、柴油。燃料油多少吨我记不清楚了。燃料油比柴油多,卖给谁我记不清了。各种燃料油进行勾兑达到柴油的标准后,我是当时按油卖的,没有区分燃料油和柴油,当时讯问的时候,我明确回答是当柴油进行销售的,我是当油卖的。我购买回来的各种燃料油是在我油库进行调配的,有的油密度大,需要降低密度。因为密度大不好用。我没有生产加工资质,降低密度是因为我感觉不好用,我也没有用过。谁用过我也不知道。我要求重新鉴定所有油。我以上所讲笔录都属实。

130、关于检验资质问题,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机构系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在第一次补充侦查时已补充。检材的来源和检验过程方法并未进行详细说明,当时检材的时候马某2全程在场;只有一个主检签字及至加盖一个部门的公章是符合检验程序的。

131、被告人董某1、牛某3系投案自首,在起诉书中虽未认定,其二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其二人均系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1、马某2生产销售伪劣汽油、对柴油进行勾兑,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1、马某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董某1、马某2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其生产的伪劣产品,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牛某3、牛某6、董某5、董某7、边某9、董某4、梁某10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违法行政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3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相符,被告人牛某3对董某1勾兑柴油的行为不知情,受被告人董某1的指派负责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财务工作,虽无非法经营数额,但其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3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3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6、董某5、董某7、边某9、梁某10、董某4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3、牛某6、董某5、董某7、边某9、梁某10应按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董某4受他人雇佣,在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虽无非法经营的数额,但为其送油、押车、收取零售油款,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董某1、马某2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中,被告人董某1、马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2系被告人董某1雇佣的人员,且按月领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1、牛某3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4受被告人董某1雇佣,对被告人董某1勾兑柴油的行为不知情,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负责送油、押车、收取油款,按月领取报酬,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1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董某1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的被告人董某1有自首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2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马某2有自首的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2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3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牛某3有自首情节及家庭状况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3的辩护人辩称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5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所销售的柴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及起诉书认定所销售的汽油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5的辩护人辩称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7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所涉案的柴油数量及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7的辩护人辩称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边某9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及所销售的汽油一部分用于家用车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边某9的辩护人辩称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九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本案涉及到的人员大多为被告人董某1的家庭人员,且被告人董某1、牛某3夫妻二人均在押,被告人董某1、牛某3父母均已年迈、体弱多病,无力抚养其二被告人的幼子,根据被告人董某1的父母的请求、村委会基层组织的请求及有利于家庭生活及有利其子女成长的因素,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1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1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2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2的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牛某3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牛某6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5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7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边某9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4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梁某10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账本6册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大队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大众轿车一辆、福特轿车一辆;运城市盐湖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13辆油罐车(晋M6××、晋M1××、晋M8××、晋MD××、晋M××、晋ML××、晋M3××、晋MV××、晋MB××、晋M4××、晋MG××、晋MV××、时代轻卡无牌),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丽生人民陪审员周晓娜人民陪审员黄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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