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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初7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5   阅读:

审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黑06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06-12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1、于某2、陈某3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某2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付鹏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1及辩护人张意、被告人于某2及辩护人冯志坚、邴文超、被告人陈某3及辩护人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于某2、张庆山(另案处理)、徐彦庆(另案处理)、崔志峰(另案处理)等人向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张,价税合计27314029.96元,其中税款3968705.15元,已抵扣3907354.93元。其中卢某1在明知被告人于某2提供的审批单及消费明细是伪造的情况下,仍为于某2向大庆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价税合计23227154.96元,其中税款3374885.76元,已抵扣

3374006.85元。其中于某2为被告人陈某3经营的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

300000元,其中税款43589.74元,税款已抵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人口信息查询》《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流程的说明》《情况说明》《审批单》《卡号查询记录》《开票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存款凭证》等,证人鲁某、张某、孙某、柴某、李某、闫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1、于某2、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1、于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1、于某2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2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3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某1的辩解称:不知道当时于某2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是虚假的,认为他拿的手续是真实的,因为于某2开票时手续不全,才收他的开票费。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某1不明知于某2提供的审批单及消费明细是伪造的,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指控卢某1为崔志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受票单位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加油卡管理系统中的消费情况查询证明,系证据不足;具有坦白情节;涉案部分税款未抵扣,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2对指控无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某2向辽宁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樊新立所为,在计算于某2涉案数额方面应当相应扣减;于某2向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3对指控无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3具有自首情节,已将税款及滞纳金补缴,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1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票员,负责根据各加油站提供的审批单及消费明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4月至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于某2、张庆山(另案处理)、徐彦庆(另案处理)、崔志峰(另案处理)等人向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张,价税合计27314029.96元,其中税款3968705.15元,已抵扣3907354.93元。其中卢某1在明知被告人于某2提供的审批单及消费明细是伪造的情况下,仍为于某2向大庆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价税合计23227154.96元,其中税款3374885.76元,已抵扣

3374006.85。其中于某2为被告人陈某3经营的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300000元,其中税款43589.74元,税款已抵扣。

一、被告人卢某1为张庆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4年8月至12月,卢某1为张庆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1396665元,其中税款202934.2元,已抵扣142462.89元。

1.2014年8月至11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张庆山向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702290元,其中税款102042.12元,税款已抵扣。

2.2014年9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张庆山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化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93495元,其中税款57174.48元,已抵扣29059.83元。

3.2014年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张庆山向林甸县吉祥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78190元,其中税款11360.94元,税款已抵扣。

4.2014年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张庆山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斌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2690元,其中税款32356.66元,税款未抵扣。

二、被告人卢某1为崔志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4年11月至12月,卢某1为崔志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2200000元,其中税款319658.1元,均已抵扣。

1.2014年11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崔志峰向扎兰屯市富强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00000元,其中税款145299.14元,税款已抵扣。

2.2014年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崔志峰向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1200000元,其中税款174358.96元,税款已抵扣。

三、被告人卢某1为徐彦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4年9月至12月,卢某1为徐彦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0210元,其中税款71227.09元,均已抵扣。

1.2014年9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徐彦庆向大庆青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70220元,其中税款39262.73元,税款已抵扣。

2.2014年12月,卢某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徐彦庆向肇源鑫龙玉机动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19990元,其中税款31964.36元,税款已抵扣。

四、被告人卢某1、于某2为被告人陈某3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4年4月至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审批单及消费明细是伪造的情况下,仍为于某2向大庆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价税合计23227154.96元,其中税款3374885.76元,已抵扣3374006.85。其中于某2为陈某3经营的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300000元,其中税款43589.74元,税款已抵扣。

1.2014年4月至10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3168319元,其中税款460354.05元,税款已抵扣。

2.2014年6月至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929048.96元,其中,税款134990.03元,税款已抵扣134111.12元。

3.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大庆市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2000000元,其中税款290598.30元,税款已抵扣。

4.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09500元,其中税款59500元,税款已抵扣。

5.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2090000元,其中税款303675.21元,税款已抵扣。

6.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乌兰察布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1000000元,其中税款1598290.59元,税款已抵扣。

7.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上海华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2102657元,其中税款366195.55元,税款已抵扣。

8.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重庆鑫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000元,其中税款50854.69元,税款已抵扣。

9.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商贸潼南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460000元,其中税款66837.6元,税款已抵扣。

10.2014年12月,卢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审批单及截图是虚假的情况下,为于某2向被告人陈某3经营的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300000元,其中税款43589.74元,税款已抵扣。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1月28日,在大庆市将被告人卢某1、于某2抓获;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发现该月总销售款为2亿多元,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具了3亿多元。该公司对2014年11月、12月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手续存在涂改、伪造、复印部分主管人员审批单的情况。2015年1月19日,该公司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称,公司开票员卢某1向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卢某1抓获。经审讯,卢某1供述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崔志峰、张庆山、徐彦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于某2、刘伟伪造审批单的情况下,为于某2、刘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28日,大庆市公安局将于某2抓获。经讯问,于某2交代了其伙同卢某1伪造、涂改审批单及明细截图后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侦办卢某1、于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安机关发现大庆渤海大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联系,2015年9月1日,该公司法人陈某3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1、于某2、陈某3的自然情况,均系成年人。

3.《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各受票公司的基本情况。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流程的说明》证实,加油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是客户需要凭主卡到充值网点在加油卡管理系统中查询该客户消费信息,并打印出两张截图作为附件,一张是该客户开具发票期间已消费汇总数据的截图,另一张是保存开票记录后开票金额清零的截图,以防止重复填开。由加油站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经办人签字、加油站站长审核后加盖加油站印章,经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营业室办理填开业务。营业室开票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上述单据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记账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及附件按月装订成册保管。该公司严格执行先付款后交货的销售原则,对任何客户均无赊销业务。

5.《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明细表截图》证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向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价税合计702290元,税款102042.12元;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为03431824、0158737、01580758,价税合计393495元,税款57174.48元;向林甸县吉祥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03485697、03485698,价税合计78190元,税款11360.94元;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斌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03485699、03485700,价税合计222690元,税款32356.66元;向扎兰屯市富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号码为03426725-03426726、03430008-03430009、03430567、03430840、03430830、03485308、03485311-03435314、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价税合计3886888.15元,税款564762.97元;向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41092.29元,税款950415.09元;向大庆青海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430279-03430281,价税合计270220元,税款39262.73元;向肇源鑫龙玉机动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3485693、03485694,价税合计219990元,税款31964.36元;向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00572272-00572275、00572459-00572461、00572709-00572711、03430330-03430334、03431381、03431382、03473329,价税合计3168319元,税款460354.05元;向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号码03420390、03420391、03425371、03425372、03430342、03430343、03431559、03431560、03473999、03485464-03485466,价税合计923000元,税款134111.12元;向大庆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03485449-03485454、03485459、03485460,价税合计2000000元,税款290598.3元;向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3485405、03485406,价税合计409500元,税款59500元;向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03485786-03485795、03485797-03485799,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款303675.21元;向乌兰察布市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号码01580446-01580460,价税合计11000000元,税款1598290.59元;向上海华宜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号码03431508-03431511、03472965、01580518-01580521、03484868-03484869、03430510-03430511、03430760、03430757、03484866,价税合计2102657元,税款366195.55元;向重庆鑫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号码03430075、03430077-03430081、03430654、03430657、03431591、03431592、03472592、03472593、03472595、01580118-01580120,价税合计2368374.3元,税款344122.76元;向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485754-03486756,价税合计46000元,税款66837.6元;向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01580465-01580468,价税合计1900000元,税款276068.38元。

6.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市大同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甸县、肇源县、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北京市通州区、重庆市潼南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涉案公司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情况。其中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至11月12日,发票号码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价税合计702290元,其中税款102042.12元,以上发票已认证并抵扣;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发票号码为03431824,价税合计200000元,其中税款29059.83元,剩余两份发票号码为0158737、01580758在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不到;林甸县吉祥加油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发票号码为03485697、03485698,价税合计78190元,其中税款11360.94元,以上发票已认证并抵扣;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斌加油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03485699、03485700。截至目前,没有进行认证抵扣;扎兰屯市富强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号码03426725-03426726、03430008-03430009、03430567、03430840、03430830、03485308、03485311-03435314、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价税合计3886888.15元,税款564762.97元,均已认证抵扣;大庆市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6541092.29元,税款950415.09元,均已认证抵扣,大庆市青海加油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为03430279-03430281,价税合计

270220元,税款39262.73元,已认证并抵扣;肇源县鑫龙玉机动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3485693-03485693,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营口骏程)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号码03420390、03420391、03425371、03425372、03430342、03430343、03431559、03431560、03473999、03485464-03485466,价税合计923000元,税款134111.1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大庆市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03485449-03485454、03485459、03485460,价税合计2000000元,税款290598.3元,已认证抵扣;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3485405、03485406,价税合计350000元,税款59500元,已认证抵扣;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03485786-03485795、03485797-03485799,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款303675.21元,均已认证抵扣;乌兰察布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号码01580446-01580460,税款1598290.59元已补缴;上海华宜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号码03431508-03431511、03472965、01580518-01580521、03484868-03484869、03430510-03430511、03430760、03430757、03484866,价税合计2102657元,税款366195.55元,均已全部认证抵扣;重庆鑫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344122.76元,均已认证;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485754-03486756,价税合计46000元,税款66837.6元,均已认证;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01580465-01580468,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共计抵扣税款276068.38元。

7.《交易情况证明》证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经查询中国石油加油卡管理系统,涉案受票公司就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均无实际的货物交易。

8.《交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实,2016年4月27日,陈某3将已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全部补缴。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王娟(原开发区加油站加油员)2015年10月25日因病请假,至今联系不上。王明松(原龙凤加油站经理)2015年1月办理内退。

10.其他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情况》证实,徐彦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任惠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庆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武波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万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李铁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郭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赵玉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崔志峰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袁宝庆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初永琴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宋维里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罗玉文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周立波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高龙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刚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鲁某的证言:2015年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纳税申报时发现,2014年12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金额明显大于当月的销售收入,该月我公司的营业额大概是4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大概是7亿。经对该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筛选、核对,发现我公司对河南一家公司开具的发票数额巨大,明显异常。1月14日,我公司人员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该发票为开票员卢某1开具,当时口头告诉她禁止再向外省开具发票,经核实发现河南这家公司并没有在我公司办理过加油卡,怀疑这些发票是虚开的。一个公司要在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我公司办理一张加油卡,向内充值,后凭借消费记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发卡点工作人员在卡管理系统中对该卡的消费情况进行截图,签字确认后将截图交给核算员,核算员填制审批单,将审批单交给加油站经理签字,之后由核算员拿到大庆分公司业务科审批,审批后到营业室找开票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有2个开票员,卢某1负责开具零售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审查,卢某1在2014年12月共向外虚开大概2亿7千万左右的发票,其他月份还有很多。我们告诉卢某1禁止向外省开具发票后,她在2015年1月16日向外开了价税合计大约1.5亿元的发票。卢某1向外开具发票没有消费记录,所使用的审批单上金额、时间、公司名称都有涂改的痕迹,站长、经办人、业务科长签字有复印的嫌疑。中国石油加油卡管理系统截图的时间都是8点36、37分,截图的格式、大小都是一模一样的,只是把客户编号、卡号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其与审批单上的内容、金额等相符。

2.证人张某1、孙某1的证言:庆龙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是客户拿加油卡的主卡到加油站,发卡员孙力彦用加油卡在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系统卡上打出客户消费金额截图并签字确认,加盖大庆销售分公司加油卡业务专用章,并让客户填写增值税发票审批单,站长张兴友审批之后由核算员牛逢源将审批单和截图拿到分公司营销部找主任侯晓光签字,核算员牛逢源再将审批单和截图拿到营销部找卢某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16开具给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审批单上的签名是复印上去的,不是张兴友本人签的,也不是单位的公章,真实公章上加油卡业务专用章这几个字比发票上公章的字要粗一些大一些。崔志峰是加油站加油员孙玲的丈夫,2014年11月末开始崔志峰来加油站当加油员。于某2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不是庆龙加油站的。加油站没有委派崔志峰、于某2去办理过开具发票业务。

3.证人柴某的证言:大鹏加油站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某2、刘伟是大鹏加油站的加油员,是临时工。

4.证人李某1、闫某的证言:2014年7月到11月,武波向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送了大约70万元的柴油,并提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给巴贺尔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702290元,税款102042.12元。后来李雪君将上述发票交给闫日红入账,闫日红将发票认证和抵扣。

5.证人沈某的证言:2014年,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是邢长军,该公司取得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邢长军让人给我送来的,后来我去大庆市萨尔图区国税局把这些发票全部认证抵扣了。

6.证人孙某2的证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给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9月以前的10张发票,是我去认证抵扣的,9月我离开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后的发票是谁去认证抵扣的我不知道。公司支付货款时,都是公司负责人王金龙指示我将公司账户里全部的钱打入他的银行卡里,之后王金龙如何支付货款的,就不知道了。

7.证人张某2的证言:经查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2014全年销售记录,未查到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公司购买过成品油。

8.证人计某、毕某、张某3、阮某、刘某1、王某1的证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给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宋维里拿回来的。

9.证人李某2、刘某2的证言: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郭盼拿来入账的,当时没有提供付款凭证,发票已认证和抵扣了。大庆广朋公司在2014年6月份至12月份取得增值税发票12份,价值合计923000元,是高广朋经理交给她的,她交给了郭盼,都抵扣了税款。

10.证人于某的证言:营口骏程物流公司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我爱人杨志龙负责。

11.证人徐某的证言:2014年9月,公司接了一份到黑龙江的运输合同,当时承包给一个叫李光华的人。2014年12月,公司把运费结清,但李光华开不了发票,就给我们公司开了几张油票,会计收下并入账,后来认证了。

12.证人齐某证言:2015年5月,因西北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郭小虎去世,我们在核查加油站账目时,发现来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因该笔业务数额巨大,没有资金转账,我们认定郭小虎有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嫌疑。2015年7月13日就去集宁区车税局补缴了1514940元的税金。

13.证人杨某的证言:我们在黑龙江有个朋友叫刘勇,他把当地的农副产品运输到上海,再由我们上海华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联系货物让他们运输回去。这些车过来以后,就给我公司一些油料发票,一共是18张,已经全部抵扣了。

14.证人唐某1证实:重庆市鑫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永川区万达商贸潼南分公司经营煤炭,440多万元购买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大庆市一个叫陈刚的人虚开的。

15.证人姜某1的证言:2014年1月至12月,渤海大地公司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7份,价税合计512万余元,均以油料款支付。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汇款80万元,在公司现金账上提772257.55元,其余2361785元是公司法人陈某3垫付。发票号码为03485292、03485293,价税合计300000元的发票是陈某3给我的,我去大同区国税局认证后做账。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任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营业部副主任,当时主任是侯晓光,主任不在时由其负责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上签字。同时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对营口骏程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华宜物流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西北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鑫唐商贸有限公司七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是由其审批签字的。于某2找过我签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他拿的审批单是龙凤站的审批单。

17.证人唐某2的证言:上海华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上是由其签字,审批单上有涂改、篡改的的痕迹,但不清楚是由谁篡改的。同时乌兰察布市西北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井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审批单都由其签过字,但是什么时候涂改的不清楚。

18.证人刘某3的证言:于某2曾经找过我调取过明细表和审批单,有本地公司和外地公司。公安机关出示调取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和明细表上的涂改我不知道怎么解释,我签字的时候没有涂改的痕迹,明细表上的印章和审批单上的字体不一致,应该不是我保管的那一枚。

19.证人姜某2的证言:于某2在龙凤加油站开过四五十次发票,大概开了1000多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20.证人侯某的证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及其范围,对涉案的几家公司签过字,但审批单上的内容有涂改的痕迹,这在我印象中是不应该出现的。2014年于某2曾经找过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给他签字。

21.证人高某的证言:我给重庆鑫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0余万元是从于某2手中购买的,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22.证人何某的证言:我曾帮助过樊新立、王娟、于某2填写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卢某1的供述:我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销售分公司油库工作,是公司的开票员,领取和向外开具加油站的所有发票。各加油站核算员拿审批单和明细到我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单上有核算员、加油站站长及我公司业务科科长签字,我负责核对审批单和明细上的内容是否相符,相符后我就给他们开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我给府城加油站的徐延庆、龙凤加油站的崔志峰、国水公司的潘珊珊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开到他们指定的公司了。

2014年12月,国水公司的张庆山给打电话,让我帮忙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告诉我开票信息,金额、货物名称等,让我开票后交给潘珊珊。我按他说的给喇化加油站开了一张价税合计30万元,货物名称是-35#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我把发票交给潘珊珊,张庆山给我1万元开票费。

2014年12月,崔志峰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从加油站给扎兰屯市富强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价税合计2.5%的开票费。2014年12月22日,我开给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公司开了4份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商品名称柴油-35#,其中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加油站拿审批单我才开的,不是虚开,崔志峰给我1.1万元开票费,2014年12月25日。我给崔志峰向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开了4张价税合计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581240-01581243,商品名称是-35#柴油,崔志峰给我1万元开票费。这些钱我都吃饭用了。

2014年9月份,徐延庆打电话说需要发票,并商定给我价税合计2%的开票费。他将开票信息以短信的形式发到我手机上。我给他开了3张价税合计2702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430279-03430281,货物名称是93#汽油,收票公司是大庆让胡路区青海加油站。开票后,我将发票第一联撕毁,到府城加油站附近的农业银行将发票给了徐延庆,他当时给了我6000元。12月,我又给他开了2份价税合计2199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485693、03485694,货物名称是-35#柴油,收票公司是肇源县鑫龙玉经贸有限公司,这次他给我4000或

5000元。钱被我花了。撕毁发票的第一联是因为没有明细和审批单,发票是我私自虚开出去的,怕公司检查时发现。

我在担任开票员期间,各加油站的核算员拿审批单和明细表截图,我按照上面的信息给他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鹏加油站的加油员刘伟、于某2分别给我送过庆龙加油站、龙凤加油站的审批单和明细表截图,因为他俩给过我小恩小惠,我就给他们开发票了。于某2给我拿来的审批单都是用黑粗笔填写的,当时我没认真看,公司审查时我才知道是涂改过的。只要是用黑粗笔填写的审批单都是于某2给我的。给于某2开具发票的数额以我公司保存的票据和税务机关的数据为准。因为于某2给我提供的审批单和统计表上体现的金额太大,我知道加油站没有这么大的业务量。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于某2找我开票时,没有向我提供审批单,所以我知道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于某2在2014年12月之前给了我大约1万元,12月分两次给了我50万元,都是开票费,我收了他的钱,所以他拿来的手续不全,也给他开票了。

2014年11月至今,刘伟每次让我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都给钱,一共给了我40万元开票费,我按照他的要求将明细中93#、97#汽油改成-35#柴油,将给他开的发票存根联粘到审批单和明细表截图后。我问他为什么都是庆龙加油站的发票,他说都有领导签字,你就开吧。他拿来的发票都是五六十万元以上大额的,庆龙加油站核算员给我的审批单都是20万元以内。只要是用庆龙加油站的审批单,金额在五六十万以上的都是刘伟给我的,以我公司保存的票据为准。因为每次给刘伟开票时,他都让我把汽油改成柴油,所以我知道没有货物交易。公司查账后,总会计师鲁伟民对我说,从现在开始暂停对大庆以外的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2015年1月16日我还向刘伟开了发票,因为他答应给我20万元开票费。于某2和刘伟都是在下午快下班或下班以后来找我开票,因为上午来单位办业务的人多,我不方便给他们开票和收钱。我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得到80多万元的开票费,2014年11月、12月于某2给我50万元,2014年12月刘伟给我30万元,2014年12月份国水公司的张庆山给我2万元,2014年9月、12月徐彦庆给我1.5万元,2014年12月崔志峰给我3万元。这些钱都被我花了。

2.被告人于某2的供述:2012年12月至今,我在大鹏加油站任加油员。2014年8月至今,我一直在卢某1处以用加油卡反复透取现金和私自涂改审批单和制作明细截图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先用要开发票的公司资质在加油站开一张大卡,然后办理一张小卡,把小卡发给各个加油员,让他们帮我透取现金,再将这些钱重新冲到大卡,增加加油卡里的钱数,到龙凤加油站、大鑫加油站、安世尔加油站填写审批单和明细截图表,到卢某1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到大鹏加油站时,接触一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他们问我能不能虚开发票,我同意后,按他们提供的公司资质复印件和开票信息办理加油卡,再掏钱对加油卡充值,再找加油员把钱刷出来。我拿着加油卡去龙凤加油站找刘洋打明细截图,我用涂改笔按明细截图表上的内容填写审批单,然后找领导签字,再将审批表上我用涂改笔写的字用专用橡皮蹭掉,按我手机上的信息内容重新填写,还到打印社做了假的明细截图表,让上面内容与我所改的审批单上内容一致。专用章是我找刻章的私刻的,后来章被我扔了。之后找卢某1给我开发票,我再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或2.5%收取找我开票的人费用。我一共给卢某16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卢某1质疑过,但没有提出要求核查,因为每次都给她钱,卢某1就没再问过审批单和截图真假的事。我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得了700万元左右,去掉费用,剩了400多万元,被我挥霍了一部分,游戏厅赌博输了一部分,还债一部分,还有5万多元。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18份发票,发票号码00572272-00572275、00572459-00572461、00572709-00572711、03430330-03430334、03431381、03431382、03473329,价税合计3168319元,税款460354.05元;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4份发票,发票号码03473999、03485464-03485466,价税合计250000元,税款36324.79元;大庆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份发票,发票号码03485449-03485454,价税合计2000000元,税款290598.3元;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份发票,发票号码03485405、03485406,价税合计409500元,税款59500元;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14份发票,发票号码03485786-03485799,价税合计2252000,税款327213.68元;乌兰察布市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5份发票,发票号码01580446-01580460,价税合计11000000元,税款1598290.59元;上海华宜物流有限公司16份发票,发票号码03430510、03430511、03430757、03430760、03431508-03431511、03484866、03484868、03484869、01580518-01580521、03472965,价税合计2520287元,税款387479.25元;重庆鑫唐商贸有限公司3份发票,发票号码01580118-01580120,价税合计350000元,税款50854.69元;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3份发票,发票号码03485754-03486756,价税合计460000元,税款66837.6元;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份发票,发票号码01580465-01580468、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价税合计1900000元,税款276068.38元等。这些发票都是通过我在卢某1处虚开的。

3.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2014年11月底,我经营的大庆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当月结算,我发现少了30万元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为了不缴纳这30万元增值税,我就去庆龙加油站找个女工作人员要多开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我去庆龙加油站领取发票时,发现比正常的加油金额多开了30万元,我给这个女的500元钱。取回发票后交给了会计姜美丽,她把这些发票入账、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我公司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公司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发票是我在庆龙加油站虚开的,其余都是正常加油取得的。

4.同案犯张庆山的供述: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我以价税合计2.5%的价格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销售分公司负责开发票的卢某1处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为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发票号码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价税合计702290元,

税款102042.12元,向卢某1支付买票费11900元,买完发票后,我把发票给武波;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斌加油站购买的发票号码为03485699、03485700,价税合计222690元,税款32356.66元,给卢某15000元现金;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购买的发票号码为03431824、01580737、01580758,价税合计393495元,其中税款57174.48元,我给卢某110000元好处费。为林甸县吉祥加油站开了5吨柴油和5吨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卢某12500元好处费。

5.同案犯武波的供述:2014年12月,我自己干杜尔伯特兴斌加油站和林甸吉祥加油站。张庆山说他手中有一些柴油,我让他给兴斌加油站送了大约33吨,发票是张庆山后给我送来的,收票单位都是兴斌加油站。我又让张庆山给林甸吉祥加油站送了大约14吨的柴油,发票也是张庆山后给我送来的,收票单位是吉祥加油站。这些发票中有大约4万元我让张庆山将货品名称改成了汽油。2014年7、8月,我给大庆巴贺尔经贸有限公司送过90多吨的0#柴油,但我没有发票,就找到张庆山让他帮我买了价税合计702290元的发票,给他买票款13750元。

6.同案犯崔志峰的供述:2014年5、6月,袁宝庆找我给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先以该公司名义在龙凤加油站办加油卡,向加油卡中充钱,通过我加油员的身份将加油卡中的油卖给别人,使加油卡中的钱达到所开发票的金额,在加油站填写审批单和打印明细截图到卢某1处开发票,大约开了90多万元。后又为袁宝庆在卢某1处给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价税合计大约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卢某175000元开票费。2014年5、6月,一个姓王的男子找我给大庆承禄石油科技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给扎兰屯富强装卸服务公司同样的方法,在卢某1处大约开了530多万元的发票,后又为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卢某1处购买了价税合计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卢某130000元开票费。袁宝庆和姓王的男子只给我开票费,没支付相对应的货款,我也没向两个公司联系购买过汽油。

7.同案犯邢长军的供述:2014年,大庆承禄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没有货物交易,取得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姓宋的男子向我提供的,发票上对应的货款是谁支付的我不清楚。

8.同案犯徐彦庆的供述:2014年12月,肇源县鑫龙玉加油站的任惠娟说有一车油缺进项发票,让我想办法开一张,我问了卢某1,卢某1同意了,我向她支付了6000元作为买票款,卢某1给我2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是03485693、03485694,价税合计219990元,税款31964.36元。让胡路青海加油站是我自己的,因为加油站缺少进项,为了抵扣税款,应对税务机关检查,我找卢某1购买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给卢某18000元的买票款,发票号码03430279-03430281,价税合计270220元,税款39262.73元,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这两个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都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9.同案犯任慧娟的供述:2014年12月,我经营的鑫龙玉机动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就给徐彦庆打电话问是否能开进项发票,徐彦庆说需要每吨250的开票费。我先给徐彦庆邮政储蓄卡上汇款7500元,过了三四天徐彦庆让人给我送来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3485693、03485694,价税合计219990元,这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10.同案犯罗玉文的供述:2014年12月,我问周立波能不能帮忙购买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她说需要支付价税合计3%作为开票费。过了几天我到庆龙加油站把发票取走,交给会计韩丽波,韩丽波对发票认证抵扣后,我将60000元买票款给周立波。我在周立波处购买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是03485459、03485460、03485449-03485454,价税合计200万元。这些发票对应的油料是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

11.同案犯周立波的供述:2014年12月,罗玉文问我能不能给他经营的迅达公司开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说需要3%作为买票款。之后我就找到于某2,通过于某2为大庆市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8张价税合计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罗玉文一共给我7万元,其中6万元是买票款,1万元是辛苦费,我一共向于某2支付了4万元作为买票款。我从于某2处为罗玉文购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给大庆市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200万,罗玉文向周立波支付开票费6万元,我向于某2支付4万。

12.同案犯宋维里的供述:2014年10月,我通过蔡明在一个姓于的人手中购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给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09500元,支付开票费1.5万元,两个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公司财务将钱汇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账户上,姓于的人告诉我钱到账后,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了。

13.同案犯李万余的供述:2014年6月,于某2让我帮他向外出售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广朋物流有限公司的老板高广鹏要买发票,我们联系好后,高广鹏在2014年8月车祸去世,他妻子郭盼又找我买过几个发票。我一共给广朋物流有限公司在于某2处购买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同案犯李铁菊、郭盼、赵玉岩的供述:2014年8月底时,郭盼给李铁菊打电话说大庆广朋物流有限公司要报税了,但缺少进项油票,以前曾经通过李万余购买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进项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款少上税,李铁菊同意后,郭盼在李万余处购买8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10000元,税款88632.48元,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了。公司前任经营者张广鹏也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15.同案犯樊新立的供述:2014年,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的杨志龙找到我,让我给他们公司的加油卡充值,答应给我充值金额0.5%作为辛苦费。杨志龙给我很多他们公司加油卡副卡,陆续向我银行卡里打了10多万元,我将这些钱充值到加油卡副卡里,并发给大庆各加油站的加油员,让他们帮我把钱刷出来。主卡我邮寄给了李志龙的爱人于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开具给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于某2开的。

16.同案犯杨志龙的供述:我是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樊新立的媳妇说樊新立可以帮我们开发票,之后我们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都是以价税合计3%的价格在樊新立处购买。我在他那一共购买了18份发票,价税合计3168319元,给了樊新立8、9万元买票款。这些发票都认证抵扣了,对应的油品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四、鉴定意见

1.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79号《鉴定书》:

⑴送检的编号1、3、4、9、10号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中表格内的字迹与于某2样本字迹中相同内容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⑵送检的编号2、5、6、7、8号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中表格的字迹与于某2样本字迹中相同内容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⑶送检的编号11、12、13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表格里“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号”四栏上的字迹是由编号9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复印形成。

⑷编号为14、15、16、17、18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表格里“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号”四栏上的字迹是由编号10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复印形成。

2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19号《鉴定书》:

⑴除编号为40201700190003-1、40201700190003-2、40201700190009-3、40201700190009-4的检材以外,其余送检的“开增值税发票审批单”内容部分填写的字迹均存在变造的事实。

⑵具备检验条件的检材4020170090010-3、40201700190010-4、40201700190010-6至40201700190010-25中盖印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销售分公司加油卡业务专用章”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⑶检材40201700190003-1、40201700190003-2中的内容部分字迹与于某2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检材40201700190001、40201700190002、40201700190003-3、40201700190004至40201700190008、40201700190009-2中的内容部分字迹与何晓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检材40201700190009-1、40201700190009-3、40201700190009-4中的内容部分字迹与于某2、何晓明的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人书写。

五、辨认笔录

被告人于某2在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卢某1是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高龙是在其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辨认出宋维里是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辨认出李万余是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被告人陈某3不能辨认出给其发票的女加油员。同案犯宋维里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于某2是向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同案犯郭盼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万余是向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于某2、陈某3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卢某1、于某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卢某1、于某2系共同犯罪。于某2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系立功,可从轻处罚。陈某3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3已补缴全部抵扣税款,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卢某1提出的不明知于某2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为虚假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观上无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卢某1、于某2的供述,卢某1明知于某2作为加油员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责;明知于某2所持审批单、明细表可能系伪造、篡改、涂抹,而未予核查;明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费用而收取于某2大额开票费,仍向于某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卢某1主观上应当知道于某2提供的受票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仍向各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故此辩解及相同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卢某1为崔志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卢某1、同案犯崔志峰、袁宝庆、邢长军的供述、证人沈秋霞、孙淑英、张雨生的证言及书证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崔志峰向卢某1支付开票费,卢某1在明知受票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向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卢某1具有坦白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庭审中,卢某1不认可向于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坦白,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部分税款未抵扣,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于某2的辩护人提出于某2向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樊新立所为,在计算于某2涉案数额方面应当相应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杨志龙的供述,其通过樊新立为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于某2供述称通过樊新立向营口骏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吻合,且二人系共同犯罪,樊新立的犯罪数额也应算作于某2的犯罪数额,不应扣减,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于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某2向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于某2对其向北京双安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西北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过多次详细的供述,其对所开具的份数、票面价值、税款数额均具体、稳定,能够与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证人徐伟、齐小军、杨少伟的证言、书证消费记录查询、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于某2向上述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其中是否有他人参与,不影响对于某2的定罪和量刑,且于某2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于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于某2具有立功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陈某3的辩护人提出陈某3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陈某3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抵扣税款,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卢某1、于某2、陈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于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3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正宏

审判员陈世余

审判员陈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云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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