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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26刑初166号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2-16   阅读:

审理法院:安图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吉2426刑初1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骗取出口退税罪

裁判日期:2018-12-19

审理经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8]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左龙及其辩护人滕聿江,被告人陈晓龙及其辩护人麻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左龙与张春雨在逃等人共谋虚假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张春雨等人负责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报检单、境外汇款等王左龙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由被告人王左龙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口,并申请国家出口退税。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左龙以从山东省莒南县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佐龙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张春雨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报检单、境外汇款等手续,通过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会计顾某经安图县国家税务局认证发票后,向延边州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351单,总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01856375.85元,申报增值税退税款为人民币14270015.05元,实际退税款为人民币12039870.65元。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成立时系法人王太勤,2014年9月被告人王左龙雇佣被告人陈晓龙,并将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被告人陈晓龙,被告人陈晓龙负责给被告人王左龙开车及帮助被告人王左龙存取虚假的货款。

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系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顾某、杨某等人的证言;鉴定书;搜查、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滕聿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左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左龙有以下从轻情节:犯罪是在国税局金青林的帮助下完成的,如果没有他的保护,长达4年的退税早被发现;在犯罪过程中张春雨起到了主要作用;骗取退税过程中,佐龙公司和富源公司交了很多税,还有一部分未退税,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左龙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麻长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晓龙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晓龙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陈晓龙经传唤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陈晓龙作为从犯应当在共同犯罪中只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只参与了351笔退税款中的两笔,两笔款项合计953432元,根据收货款计算即以销项税计算,以13%(圣诞工艺品)或15%(木柜)计算退税款为123946.16元或143014.8元,但实际退税款是以进项税计算,肯定低于销项税,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被告人陈晓龙涉案退税款应当在123946.16元以内,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数额较大;5、被告人陈晓龙开车只是作为王左龙司机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6、被告人陈晓龙获取工资的行为只是劳务所得,且未与王左龙商议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获取分红或收益,不存在非法利益,故被告人陈晓龙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7、本案罪名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案,被告人陈晓龙只在骗取出口退税款中实行了帮助王左龙存、取“虚假”货款的行为,仅起到了辅助作用,但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环节并未有帮助行为,故陈晓龙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共犯,只应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8、被告人陈晓龙的量刑应当依据国家实际损失的财产计算,应当将王左龙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9、被告人陈晓龙作为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是从2014年9月开始的,但是公诉人主张从2016年5月开始计算陈晓龙的犯罪数额,因此,以被告人陈晓龙法定代表人身份认定犯罪行为的论述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在安图县明月镇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太勤。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左龙(系王太勤之子)与张春雨在逃等人共谋,由张春雨等人负责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报检单、境外汇款等手续王左龙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人王左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出口,申请国家出口退税。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左龙以从其母亲杨某主要负责经营的山东省莒南县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山东省临沂佐龙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张春雨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报检单、境外汇款等手续,通过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会计顾某,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351单,总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01856375.85元,申报增值税退税款为人民币14270015.05元,实际退税款为人民币12039870.65元。2014年9月,被告人王左龙雇佣被告人陈晓龙,二人商量后,将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陈晓龙。期间,被告人陈晓龙负责给被告人王左龙开车及帮助被告人王左龙存取虚假出口货款。被告人陈晓龙于2016年3、4月,明知其名下的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出口而骗取出口退税,仍然帮助被告人王左龙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出口退税。陈晓龙帮助并参与的实际退税款金额为人民币5180208.1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安图县国家税务局金青林已于2016年8月24日死亡。

2.《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涉税信息》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2426059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晓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草柳、木制品、竹制品、礼品等进出口贸易产品。生产经营地址为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147-7-xx号。公司投资方为陈晓龙(投资比例90%)、王立国(投资比例10%),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财务负责人顾某,办税人谢秀荣。该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在安图县国税局缴纳税款。

3.《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设立情况及企业信息等情况。

4.《本户转入资金明细表、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申报退税明细表、税收收入退还书》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出口销售额为14563519.70美元,总进货金额87794488.81元人民币,已办理退税税额为12280636.16元人民币。

5.《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申报退税手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申报退税手续详细情况。上述共计向延边州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289单,总货物金额为人民币85942446.10元,申报增值税退税款为人民币12040130.65元,实际退税款为人民币12039870.65元。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间申报退税手续情况。2017年3月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728243美元,申报增值税退税额663839.47元;2017年4-5月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1765640.50美元,申报增值税退税额1566044.93元。销售金额共计15913929.75元,申报增值税退税额1229884.40元。

7.《开具进项发票人员明细表、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人员及金额明细表、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人员及金额明细表》证明:2015、2016、2017年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开具进项发票的详细列表。

8.《深圳市海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收据、合同、装箱单、检验合格报告、包装质量合格声明、验收合格报告、委托加工协议》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办理28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9.《深圳市海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机场)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装箱单、检验合格报告、包装质量合格声明、验收合格报告》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机场)办理26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0.《深圳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入仓证明、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收款收据》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办理23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1.《深圳市鼎明进出口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入仓证明、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收款收据》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鼎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13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2.《深圳市阔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收据、采购组货合同、市场采购出口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及符合性声明》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阔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6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3.《深圳市中惠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市场采购货物清单、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符合性声明》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中惠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办理6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4.《深圳市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报检明细表、出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入仓证明、市场采购出口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及符合性声明、收据》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办理38次出境货物检验及具体手续情况。

1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信息中心关于格林家居批发商行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截止2018年1月29日上午11时,未查询到格林家居批发商行的信息记录。

1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信息中心关于深圳梅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截止2018年7月31日14时,未查询到深圳梅园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记录。

17.《深圳市衡集冲贸易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深圳市衡集冲贸易有限公司因长期停止营业,已吊销营业执照。

18.《深圳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成立以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将货物存入该公司所属出口监管仓库,也未向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出售过任何货物。

19.《深圳市鼎明进出口有限公司》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向该公司购买货物,也未存放货物。

20.《深圳市海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在该公司购买任何货物,也从未在该公司所属仓库存放过任何货物,对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行为概不知情。

21.《深圳市阔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在该公司购买任何货物,也从未在该公司所属仓库存放过任何货物,对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行为概不知情。

22.《东莞万信木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主要经营生产木材卡板及货架等,从未生产过木柜。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委托生产过任何物品,也从未向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过任何物品,两公司没有任何生意往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由何种方式获取该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实属不知情。

23.《东莞市卓之神家具厂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主要经营生产家具,从未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进出口货物方面事宜。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从未委托该工厂生产过任何物品,也从未向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过任何物品,两公司没有任何生意往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以何种方式获取该工厂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实属不知情。

24.《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明》证明:佐龙家居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今,未办理过自理报检备案登记手续、未取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5.《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证明:调取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发货人的报检材料共140份。

26.《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对公美元账户、结汇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27.《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28.《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29.《王左龙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左龙名下,卡号为6222081610000xxxxxx的交易流水情况。

3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陈某1卡号为6230583000008xxxxxx、张在东卡号为6226227900xxxxxx、孙建波卡号为6228481821847xxxxxx、邱军达卡号为6228481826244xxxxxx、被告人陈晓龙卡号为6228481821290270717、张春雨卡号为6222024000032xxxxxx、张某2卡号为6230580000061xxxxxx、被告人陈晓龙卡号为6228481829003xxxxxx的交易流水情况。

3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左龙卡号为6228461828000xxxxxx、张某1卡号为6228480128151xxxxxx、严丹丹卡号为6228480296207880760、顾登巍卡号为6228480431492xxxxxx、马木洒卡号为6228481218402xxxxxx、李丽卡号为6228481820998xxxxxx、张春雨卡号为6228481822275xxxxxx、陈丽丽卡号为6228481823013xxxxxx、被告人陈晓龙卡号为6228481821290xxxxxx、马白给也卡号为6228483368410xxxxxx交易流水情况。

32.《临沂佐龙家具有限公司收购原材料明细表》证明:2015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7366084元,2016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15110228元,2017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9143428元,及明细情况。该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收购原材料不真实。

33.《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收购原材料明细表》证明:2015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12975304元,2016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36836385元,2017年度收购原材料共计6382189元,及明细情况。该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收购原材料不真实。

34.《莒南县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莒南国税稽协复[2018]2号及明细表》证明:莒南县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杨化坤,投资人杨化坤60%,王左龙40%。2014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12416362.02元,销项税额2110781.58元,进项税额4381110.44元,应纳增值税108412.10元,售票方全部为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2015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4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24031889.29元,销项税额4085421.39元,进项税额5125607.45元,应纳增值税148714.90元。其中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273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23432954.26元,销项税额3983602.42元;2016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24732866.30元,销项税额4204587.37元,进项税额4803595.45元,应纳增值税375766.53元。其中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284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23809802.28元,销项税额4047666.52元。

35.《莒南县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莒南国税稽协复[2018]3号及明细表》证明: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王左龙。2015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7358318.75元,销项税额1250914.25元,进项税额955021.08元,应纳增值税295893.17元。其中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84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7243424.72元,销项税额1231382.28元;2016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14183340.84元,销项税额2411167.76元,进项税额1920356.95元,应纳增值税496713.44元。其中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164份,内销销售收入金额13519629.21元,销项税额2298336.79元。

36.《伪造发票明细表、伪造发票、发票真伪鉴定意见书、出票公司及当地国税证明》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运输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3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该案件的另一名涉案人员张春雨在逃。

3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安图县公安局接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顾某、陈某2提交的证据。

39.《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的手机已发还。

40.《无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4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在山东省临沂市齐鲁园公馆2607室,将被告人王左龙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7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在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陈晓龙家中,将被告人陈晓龙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42.《已核实货柜退税明细表》证明:核实36个报关单号、集装箱号的货物均为其他公司出口,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无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证言证明:2014年末我担任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会计,是原安图县国税局退税科金青林科长介绍我当会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晓龙,实际经营人是王左龙。主要经营对外出口业务,我负责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每次都是王左龙用快递将富源工艺品、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邮寄到我手里,然后拿着增值税发票到国税局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在中国电子口岸的网站上查询报关单信息,网站上的报关单信息与纸质报关单内容完全一致就可以申请退税了,退税款全部打入了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我没见过公司的实际货物。

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王左龙是我儿子,我是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是弟弟杨化坤,他只是挂名,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王左龙。公司主要经营柳条、杨木条等作为原料加工成柳编出口,主要出口韩国。刘伟是业务员主要负责整个销售出口的业务,王左龙负责主要的账目进出,王某是雇佣的会计。我负责原材料的收购、制作成品后,由刘伟负责出口货物,卖出货物的钱由王左龙在公司账户提现金给我。公司缴税也是王左龙负责,在税务局领购发票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每次有退税的话都是王左龙把退税款给我。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没有内销,只有我一人负责生产,刘伟给我下订单。2015、2016年公司每年销售额为一千五、六百万。(公司账目上有销售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每年200多万)这些都是王左龙负责,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我儿子被抓之前,我不知道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

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我在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当代理会计,这两家公司在一个院里,王左龙是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的法人。莒南富源公司我是2、3个月来一次,或者王左龙将各类票据送到我家,我负责把公司账目做好。刘伟是业务员,王左龙负责账目进出,杨某负责生产。佐龙家居公司我不知道谁负责生产和销售,也没看到过业务员。这两个公司每个月由我通知王左龙缴纳多少税款,谁去我不清楚,这两个公司是王左龙到税务局领购发票。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015年销售额为40061788.6元,其中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票面总额度为23432954.26元。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016年销售额为38045210.06元,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5份,票面总额度为23809802.28元。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017年1至3月销售额为5846746.68元,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总额度为1426974.34元。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2015年9至12月销售额为7358318.75元,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票面总额度为7243424.72元。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2016年销售额为14183340.84元,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票面总额度为13519629.21元。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2017年1至3月销售额为8567587.11元,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票面总额度为8061118.74元。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是5%,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是3%,企业所得税负两家公司都是0.75%。富源、佐龙公司对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贸易是2014年末或者2015年年初开始的,我不清楚是否有真实贸易,我只负责入账。

4.证人尹某证言证明:我一直在家务农,我名下的6228481252327xxxxxx农业银行卡不是自己办理的,不知道我有这张农业银行卡。

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我名下的6223191618xx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妻子刘燕名下的6222081610000xxxxxx工商银行卡是2013年7、8月份左右借给王左龙使用的,并且把网银密码之类的也告诉王左龙了。他说可以帮忙走流水,以后办信用卡可以办大额度的。大概在2016年12月份左右将卡要回了。

6.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我办理了一张6230583000008xxxxxx平安银行卡给王左龙使用,让他帮忙走流水。

7.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王左龙给我丈夫张在东名下的民生银行卡转过钱,再让我转给王左龙指定的银行账户里。2016年9月12日王左龙用陈某1的银行卡转给我116000元之外,基本上都是王左龙用本人的银行卡给我丈夫的民生银行银行卡(6226227900xxxxxx)转账。我帮王左龙转账共11次,有10次是转给深圳的张某2,有1次是转给深圳的张某1,共转了813.5万元。

8.证人候某证言证明:王左龙给我的银行卡(尾号6219)汇过两次钱,2015年6月25日汇了42.76万元,2015年7月14日汇了50万元,都是当天取出现金后给王左龙了。

9.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左右,王左龙向我和妻子陈丽丽借了三张银行卡,用了三个月就归还了。

1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我将卡号为6222081610000xxxxxx的工商银行卡借给王左龙了,大概在2015年年初归还了。2016年8月份,我将卡号为6214835390xxxxxx的招商银行卡借给王左龙,大概2016年末或2017年初归还的。2014年1月4日帮王左龙取了4.4万元给他,具体是什么钱想不起来了。

11.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3年我办理了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151xxxxxx)一直都是张春雨使用,2017年3月份,把这个卡注销了。

1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5年至2017年11月份,我将一XX安银行卡(尾号0721)借给岳父张春雨使用了。

1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海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口岸代理报检业务。一般客户采取传真方式把出口面单传真到我公司,由我们审查、核实后通知客户提供委托书、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快递到我公司,我们打印出口商检单,向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提出申报,我公司根据报检单数收取费用,一份报检单的价格是50元。大约是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一名姓邱的人电话联系我们公司,说是张春雨报检,并告诉张春雨电话,张春雨报检单位是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报检进出口货物是木家私。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盖有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给我公司,然后由我公司复制后套打报检所需材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又提供了带有深圳市恒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据,然后我公司复制后开具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恒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货的收据,我公司以深圳市海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入库单。这些材料都是我公司业务员陈劲开具的,陈劲已于2017年6、7月份就辞职不干了。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在深圳应该没有购买木家私,虽然该公司没有在深圳购买木家私,但是我们公司认为该公司有货物,我们是代理报检公司,深圳所有代理报检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我公司开具的入库单,实际上延边宏胜没有实际货物进入物流仓库,因为生意需要,如果我公司让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将货物入我公司的物流仓库,会增加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物流成本,以后会导致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不在我公司办理代检了。

14.证人季某证言证明:我没有向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售过柳编等物品,也没有向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出售过杨木等物品。

15.证人史某1、史某2、史某3、史某4、史某5、史某6、史某7、史某8、史某9、韩某、刘某、郭某、徐某、朱某、王某1、夏某、王某2、季某2、史某10、殷某、王某3、王某4、王某5、薛某证言证明:其本人或家里人近几年间没有向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售过柳编等物品,也没有向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出售过杨木等物品。

16.证人丁某2证言证明:我丈夫杨化明在2015年出售给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3万元左右的柳编,之后没再卖过。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左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我用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从安图县国税局进行了出口退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一开始是我父亲王太勤,2014年8月我将法人变更为陈晓龙,然后从张春雨手中购买报关单,我将对应的货款按美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汇给张春雨,张春雨从境外将这些对应的美元以货款的名义汇至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我再以佐龙家居和莒南富源的名义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我还在一个叫尹某手中购买运输发票,最后将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结汇证明邮寄至我在安图县雇的会计手中,这个会计就去安图县国税局退税了。

陈晓龙是我亲姑家的儿子,2014年7、8月份我准备亲自操作骗取出口退税之后,找到了陈晓龙,商量一起骗取出口退税,让他来给我当法人,这样2014年9月份,陈晓龙就成为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了。我和陈晓龙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的,之前我也和陈晓龙讲好了,骗取的出口退税的钱多,我多给陈晓龙开工资,骗的少少给他开,陈晓龙也同意了。平时陈晓龙负责来回打款、取现、给我开车、陪着我来安图找会计、陪着我去深圳跟张春雨谈购买报关单的事,基本上骗取出口退税跑腿的事就陈晓龙来做。2013年3月份,当时我父亲王太勤欠了很多钱,我父亲听说做出口贸易挣钱,我给我父亲拿了2万元钱,我也是听我父亲说延边退税快,所以2013年底在安图成立了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2014年我父亲又跟我借了几万块钱,开始做出口贸易,3月份、6月份做了两次出口贸易,具体如何操作的我不清楚。当时我父亲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所以我提出我来做,做好了我帮他还债,这样我就开始谋划做出口退税的事了。当时我也问了一些人,骗取出口退税需要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境外结算货款,还需要买一些运输发票,应对国税局的检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我就准备用我母亲杨某经营的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报关单我之前听说了深圳市很多人做代理报关单的事。这样我就准备去深圳找一个卖报关单和境外货款结算的人,随后我就找到了陈晓龙,我跟陈晓龙说跟着我干,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当法人,做出口退税的事,要是退的钱多我就给陈晓龙多开点,退的少就给他少开点,保底3000元,前三个月因为做不了退税,没有工资,陈晓龙同意了。2014年9月份我领着陈晓龙来到安图,把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陈晓龙。

2014年10月份,我领着陈晓龙直接去深圳找人买报关单和后续境外资金结算的事,当时我在深圳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选了三、四家,最后决定和一个叫张春雨的合作,我领着陈晓龙和张春雨见面了,我和张春雨约定好从他手里购买报关单,另外张春雨帮我搞定境外货款结算的事。我领着陈晓龙和张春雨见了3、4次面,张春雨还用他的钱给我操作了一次境外资金货款结算的事,具体结算多少我忘记了。我和张春雨谈的时候张春雨说他有服装、机电、圣诞工艺品、木柜这些物品的报关单,我挑了圣诞工艺品和木柜,因为富源公司生产圣诞工艺品,我还可以回家再成立一个公司生产木柜。

2014年11月,我成立了佐龙家居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木柜。我向张春雨提供商检注册号和海关出口备案登记码,每次货款都控制在5万美金以下,买报关单的钱按单数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十五收取费用,境外货款结算是按数额的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七收取费用,因为有的时候报关单不好买,另外境外货款结算有的时候也紧张,所以费用收取的不一样。每个月我都先和张春雨联系,告诉张春雨我要出口多少美金的货物,张春雨给我出具相应的出口单证,我再从佐龙家居和莒南富源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我还从尹某手中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我将上述单据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会计顾某做账。张春雨从境外将相应的美金打到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美元账户,我在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美元账户将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再打入佐龙家居或莒南富源的账户,之后由佐龙家居或莒南富源账户上的上述人民币打到我尾数5670工商银行的卡上,而后我将上述人民币加1.5%的提成回打到张春雨指定的银行卡上。张春雨指定的银行卡有张某1、马木洒、马白给也,其他人我想不起来了。资金都是由我5670工商银行卡账户操作的,U盾由我掌管。张春雨通过什么方式将外汇转入,我不清楚,编造出口资金流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解决资金流的问题。尹某是通过小广告认识的,他是代开各种发票的,我为了让国税局觉得我的退税真实,就从尹某手中购买了一些运输发票。购买报关单、自己虚开增值税出口发票、购买运输发票、做境外货款结算,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我们公司没有订单,无法真正出口,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一笔真实业务。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营人是我母亲杨某,这个公司之前是正常经营,但是富源给宏胜开具的出口增值税发票都是没有真实业务的。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与宏胜也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都是我开具的专用发票。延边宏胜从临沂佐龙家居和莒南富源公司取得了多少份专用发票我记不清了。出口单证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后,由宏胜公司会计顾某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顾某不知道延边宏胜公司虚假出口。取得退税款后,除了给会计顾某、陈晓龙开工资,向国家交付了税款,向张春雨支付了一些费用之外,其他的我自己留着了。2017年2月之后的退税款税务机关未退。

2.被告人陈晓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之前我一直在老家打工,一个月能挣2000多块钱。2014年7、8月份,王左龙找我,让我跟他干,说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王左龙的父亲王太勤,因王太勤欠银行贷款没有还,王左龙怕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有钱进账怕被银行转走自动还贷款了,所以让我当法人,我就同意了。2014年9月份,我就和王太勤来安图把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我了。开始的时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出口退税,先不给我开工资,过了三个月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有出口退税了,就每月给我开2000元,到2015年6、7月份,王左龙每个月给我开5000元,2016年7月份开始到2017年2月份,王左龙每个月给我开7000元。从2017年3月份到现在王左龙就没给过钱,因为从2017年3月份开始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不再退税了。

王左龙是公司实际操作人,王左龙雇我当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2014年10月,我和王左龙一起去深圳找张春雨,王左龙给张春雨打电话了,我记得我们在酒店见面了,张春雨和王左龙谈了买报关单的事,张春雨也能做国际结算2016年3、4月份我知道是美金货款结算),我记得当时张春雨能整到很多种报关单,有服装、鞋子、木制圣诞工艺品、木柜之类的,王左龙家做圣诞礼品(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以王左龙就选了圣诞工艺品和木柜的报关单了。我俩回到山东临沂以后,王左龙又成立了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之后我一起跟着王左龙做骗取出口退税的事了,平时我负责汇款或者取现,还给王左龙开车之类的活。王左龙什么时间认识张春雨的我不清楚,但是在2014年10份我第一次见张春雨的时候感觉他俩已经认识了。

开始我以为王左龙提供相应的报酬,由张春雨代理报关报检,王左龙进行相应的出口退税。直到2016年3、4月份,我发现王左龙根本没有木制家具生产,而且圣诞礼品出口都是从青岛和连云港出口,没有从深圳方面进行出口,我就问王左龙到底有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王左龙说没有实际货物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违规不违法,政策不允许,法律允许,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购进业务,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莒南县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延边宏胜也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我天天跟着王左龙我知道,这两个公司就是给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佐龙家居公司是后成立的,因为之前跟张春雨谈的时候,张春雨卖很多报关单,有衣服、鞋子、工艺品、木柜等,符合我们这边的就是工艺品和木柜,所以后期王左龙又成立了佐龙家居公司,专门给延边宏胜开发票。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这些票据都是假的,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我听王左龙跟别人打电话的时候王左龙说的是买的假票据,至于王左龙在哪买的我就不知道了。

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为美金的货款是王左龙操作的,我只知道境外美金货款到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账户以后,我帮王左龙向张某1、马木洒、马白给也汇过款。开始的时候我不清楚我帮王左龙汇的是什么钱,2016年的3、4月份知道我帮王左龙汇的都是虚假货款。

(四)鉴定意见

1.《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12280636.16元;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资金走向金额为12620284.05元;部分已确认的36个集装箱,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1415348.41元。

(五)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经搜查,扣押佐龙家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U盾一个。

2.《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辨认同步录像》证明: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辨认出涉案人员张春雨。因辨认在看守所内进行,故无见证人,但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

被告人王左龙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莒南富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有限公司税收完税证明》:2014年至2017年四年间,莒南富源公司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实现税收7501722.80元;2015至2017年三年间,佐龙家居有限公司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实现税收1461963.4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出,与本案定性无关的质证意见。经庭审查明,莒南富源公司、临沂佐龙家居公司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过业务往来。即便,被告人为了实现骗取出口退税,交纳了相应的税金,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交纳的税金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王左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左龙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晓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晓龙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晓龙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晓龙经传唤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晓龙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刑事立案后,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讯问,其到案过程缺少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晓龙只参与了351笔退税款中的两笔,退税款在123946.16元以内,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数额较大范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晓龙于2016年3、4月,明知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而且被告人王左龙以陈晓龙为法定代表人的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仍然帮助被告人王左龙支取所为的货款、为其开车跑腿等,起到辅助和帮助作用,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量刑应当依据国家实际损失计算,应当将王左龙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左龙在富源公司、佐龙家居公司与延边宏胜经贸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富源、佐龙家居为销售方,交纳税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骗取出口退税做准备,最终骗取出口退税,其交纳的税金实为犯罪成本,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税收管理法规,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左龙系主犯,被告人陈晓龙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左龙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晓龙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左龙、陈晓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左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晓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左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晓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出口退税款人民币一千二百零三万九千八百七十元六角五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车寿锋

审判员洪书颖

人民陪审员李国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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