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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刑初105号侵犯公民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6   阅读: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503刑初1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5-24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侯鹏、杨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付某因在合肥市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结识了翰林院教育科技集团(以下简称“翰林院集团”)负责人王某2、王某3,并与其有业务往来。王某3从被告人付某处购买大量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班级等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用于翰林院集团进行电话营销,以提高集团吸引在校学生参与培训的业务量。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付某多次向翰林院集团副总裁王某3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共计35000余条,非法获利2025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付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柏景朗廷酒店某房间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付某因在合肥市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结识了翰林院教育科技集团(以下简称“翰林院集团”)负责人王某2、王某3,并与其有业务往来。王某3从被告人付某处购买大量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班级等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用于翰林院集团进行电话营销,以提高集团吸引在校学生参与培训的业务量。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付某多次向翰林院集团副总裁王某3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共计35000余条,非法获利2025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付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柏景朗廷酒店某房间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退缴违法所得20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个人信息登记表、营销话术单、银行交易信息,电子数据:U盘、电脑数据提取记录,证人李某、王某3、王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5000余条,获利20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蔚萍

人民陪审员王海俊

人民陪审员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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