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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刑初15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6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0703刑初1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5-22

审理经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检察官助理徐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1及其辩护人张伟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起,被告人龚某1利用自己作为杭州铁路公安处金华站派出所协警的便利条件,在上班履职期间将在公安内部系统查询到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住宿信息、轨迹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114条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出售或提供给罗某、高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156.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1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龚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人高某、李某、王某1、王某2、罗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龚某1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截图及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龚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某1非法所得人民币5156.88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瑾玫

审判员周肖兵

人民陪审员赵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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