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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32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29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沪0117刑初13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9-30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30日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管辖。2018年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跃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为拓展公司贷款业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5万余条,其中财产信息55,510条,具体如下: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向董爱军已判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财产信息27,059条。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向微信ak888888o昵称:信贷超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财产信息12,926条。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向微信moXXXXXXX昵称:欧梦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财产信息15,525条。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牛某某、曹某、刘某某、代某某、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协查情况反馈》,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磊

人民陪审员范幼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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