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沪0109刑初10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1-26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8]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以每条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钱某某(已判决)购买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起,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以每条人民币60元左右的价格将其掌握的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非法出售给屠某某(另案处理)。
经查,钱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95个。被告人丁某某向屠某某发送的包含公民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10个。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某、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受理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产调信息》、有关照片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月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