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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65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0102刑初6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9-19

审理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1及其辩护人张志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南昌高鸿装饰涉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1为拓展业务,从黄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绿地玫瑰城等楼盘业主信息(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等)23776条。2016年9月7日,被告人纪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1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等人陈述、QQ邮件截图及QQ邮箱电子数据、被告人纪某1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获取有关信息后,系用于合法经营,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3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纪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纪某1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纪某1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纪某1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阚林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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