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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674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2)雁刑初字第006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2-10-29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1以虚构的“西安志诚调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承诺可为他人办理个人信息的调查业务,又通过号码为825016937的腾迅即时通信(腾迅QQ),从QQ好友“小龙资源”处购买户籍信息、“揭露真相”处购买手机通话及短信信息、从“狙击找人算命”处购买手机定位信息,再加价后出售给委托人。经查,陈某1共计非法获取他人户籍信息11条,手机通话记录6条,手机机主资料4条,手机短信记录3条,手机定位信息7条;与两名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11500元。2012年4月19日,陈某1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家属将陈某1违法所得11500元交至我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委托协议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情况说明;2、证人赵勇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6、电脑截屏;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1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1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毛宏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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