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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94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306刑初39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7-10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漆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漆某通过QQ上网从犯罪嫌疑人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共计980余条(其中380多条系购买,600条系赠送),用于在京东网上注册实名账户,后将实名账户信息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漆某通过贩卖京东账户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934.4元。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坤玺酒店8608房将漆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漆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934.4元,暂存于本院账户。

本院意见

被告人漆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

一、被告人漆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涂丹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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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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