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306刑初39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7-10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漆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漆某通过QQ上网从犯罪嫌疑人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共计980余条(其中380多条系购买,600条系赠送),用于在京东网上注册实名账户,后将实名账户信息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漆某通过贩卖京东账户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934.4元。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坤玺酒店8608房将漆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漆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934.4元,暂存于本院账户。
本院意见
被告人漆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
一、被告人漆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涂丹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