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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86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陕0113刑初8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2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1、张某2、陈某3、张某4、郭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1、张某2、陈某3、张某4、郭某5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2进入其任职的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明某销售系统,非法获取金某悦府C园、金某世界城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184条,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邢某1,获取好处费3700元。后张某2又进入公司销售系统下载金某悦府C园、金某世界城等小区业主财产信息共计5989条保存在其U盘内。2016年10月21日,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张某2亲属代其退缴赃款3700元。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3接收邢某1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紫金阳光小区业主信息1600条。2016年8月,陈某3进入其任职的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某销售系统,非法获取雅荷四季城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5635条(含财产信息2819条),于2016年8月29日将其中的3105条小区业主信息(含财产信息289条)通过邮件发送给邢某1,获取好处费1000元。2016年10月26日,陈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陈某3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000元。

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4多次接收邢某1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龙城铭园、美立方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30242条(其中财产信息1128条)。2016年11月4日,张某4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12月,被告人郭某5多次给邢某1发送邮件,非法提供西北大学附属小学、西工大附小融侨分校、高新一小等学生信息共计13318条。2016年10月25日,郭某5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郭某5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500元。

2016年8月17日,邢某1通过曹山(另案处理)联系,以28000元的价格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2016年9月7日,邢某1接收曹山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金域万科小区业主信息1059条。2016年6月至9月,邢某1多次给曹山发送邮件,非法提供曲江6号等小区业主信息8779条。2016年9月12日,邢某1给董某(另案处理)发送邮件,非法提供中华世纪城等小区业主信息供计4808条,获赃款2000元。2015年11月11日、2016年7月20日,邢某1给朱某(另案处理)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曲江公馆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830条。2016年9月14日,邢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具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邢某1、张某2、陈某3、张某4、郭某5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建议对邢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对张某2、陈某3、张某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对郭某5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均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邢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邢某1的罪名无异议,辩称邢某1有自首情节,建议对邢某1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有权限进入公司系统下载信息。张某2的辩护人辩称张某22016年7月非法提供的信息是一般信息、张某2系初犯、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辩称张某22016年9月从公司明某系统下载的信息不具有非法获取的动机和目的,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该部分信息系一般信息,建议对张某2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给邢某1发送信息的条数有异议,辩称雅荷四季城小区没有起诉中指控信息条数那么多。陈某3的辩护人辩称陈某3获取的信息不是财产信息、有自首情节、信息条数应为1040条,建议对陈某3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张某4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4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张某4有自首情节、购买信息自己使用,没有用于出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张某4应按17517条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张某4购买的信息中1128条不属于财产信息、张某4系初犯,已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张某4从轻处罚判处缓刑。郭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被告人郭某5的辩护人辩称郭某5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退还赃款、建议对郭某5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邢某1通过曹山(另案处理)联系,以28000元的价格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2016年9月7日,邢某1接收曹山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金域万科小区业主信息1059条。2016年6月至9月,邢某1多次给曹山发送邮件,非法提供曲江6号等小区业主信息8779条。2016年9月12日,邢某1给董某(另案处理)发送邮件,非法提供中华世纪城等小区业主信息供计4808条,获赃款2000元。2015年11月11日、2016年7月20日,邢某1给朱某(另案处理)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曲江公馆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830条。2016年9月14日,邢某1前往公安机关打听曹山案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2进入其任职的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明某销售系统,非法获取金某悦府C园、金某世界城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184条,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邢某1,获取好处费3700元。后张某2又进入公司销售系统下载金某悦府C园、金某世界城等小区业主财产信息共计5989条保存在其U盘内。2016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张某2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其任职公司证明从未允许销售系统员工下载明源客户相关信息,也从未允许销售系统员工于公司场所外地区登录明某系统,亦未授权张某2进行相关操作。破案后,张某2亲属代其退缴赃款3700元。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3接收邢某1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紫金阳光小区业主信息1600条。2016年8月,陈某3进入其任职的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某销售系统,非法获取雅荷四季城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5635条(含财产信息2819条),于2016年8月29日将其中的3105条小区业主信息(含财产信息289条)通过邮件发送给邢某1,获取好处费1000元。2016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四季城售楼部将陈某3抓获归案。破案后,陈某3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000元。

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4多次接收邢某1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龙城铭园、美立方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30242条(其中财产信息1128条)。2016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西安市东新街平安银行一层大厅将张某4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被告人郭某5多次给邢某1发送邮件,非法提供西北大学附属小学、西工大附小融侨分校、高新一小等学生信息共计13318条。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将郭某5抓获归案。破案后,郭某5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段某等人的证言;涉案曹山、董某、席某、侯某锋、朱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邢某1、张某4、张某2、陈某3、郭某5的供述及辩解;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据可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1、张某2、陈某3、张某4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郭某5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邢某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2辩称其有权限进入公司系统下载信息的意见,经查,其任职公司证明从未允许销售系统员工下载明源客户相关信息,也从未允许销售系统员工于公司场所外地区登录明某系统,亦未授权张某2进行相关操作,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张某2的辩护人辩称张某22016年9月从公司明某系统下载的信息不具有非法获取的动机和目的,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该部分信息系一般信息,张某2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称张某22016年7月非法提供的信息是一般信息、张某2系初犯、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张某2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辩称雅荷四季城小区户数没有没有起诉中指控信息条数那么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信息条数中,除雅荷四季城外还有其他小区,对陈某3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陈某3的辩护人辩称陈某3获取的信息不是财产信息、有自首情节、信息条数应为1040条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鉴于陈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4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4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张某4的辩护人辩称对张某4社会危害性较小、应按17517条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张某4购买的信息中1128条不属于财产信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称张某4系初犯,已退赃、有悔罪表现、购买信息自己使用,没有用于出售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张某4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5的辩护人辩称郭某5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退还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郭某5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21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4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3日止)

五、被告人郭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六、在案被告人张某2退缴的赃款3700元、被告人陈某3退缴的赃款1000元,被告人郭某5退缴的赃款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邢某1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穆瑾

人民陪审员田光坚

人民陪审员赵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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