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闽0203刑初5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5-19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他人非法获取、购买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征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并予以转售,赚取差价。其中,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QQ邮箱向他人购买并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270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530元。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1在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6-488号一代风华1113室被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acer”牌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台和“苹果”牌手机一部。经司法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中恢复并提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万余条。到案后,被告人陈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1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庭前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QQ邮箱截图、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厦门市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共计1327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考虑被告人陈某1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另,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30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acer”牌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台和“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新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