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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2刑初17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黑0622刑初1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10

审理经过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8)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尹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辩护人骆金羽、被告人尹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1利用在云南省大理市交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无人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单位民警的数字证书查询公民及车辆的相关信息后,用自己苹果手机登录微信账号为×××,微信昵称为“YCF”,在网络上通过微信收红包的形式,大量出售公民及车辆信息给杨某3(已判决),共计收取杨某3人民币7403.50元,案后赃款被其花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1苹果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

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2用自己的小米手机登录微信账号×××,微信昵称为“车当4S身复印件”,在网络上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多次从他人手中低价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后,高价转手贩卖给有查询需求的人并从中获利。期中,尹某2为李某微信号×××查询车辆档案信息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639.88元,案后赃款被其花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尹某2小米手机一部,邮政银行卡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尹某2将违法所得依法退缴。

2017年5月18日,大庆市公安局干警在云南省大理市将杨某1抓获;同日在黑龙江省明水县将尹某2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尹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两部;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杨某1与杨某3微信交易明细表、尹某2与杨某1、李某微信交易明细表、杨某1振兴、邮政储蓄、农业、中信、建设等银行卡明细表、尹某2银行卡明细表、尹某2乙肝、血液检验报告单、尿液分析报告单、心电图检验表等、(2018)黑06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户口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证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尹某1、尹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尹某2的供述与辩解;(庆)公(刑技)鉴(电)字[2017]71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尹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1、尹某2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尹某2依法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1具有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及被告人杨某1正值妊娠期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尹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及小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思朋

人民陪审员孔文秀

人民陪审员刘佰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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