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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6刑初42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8   阅读:

审理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726刑初4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4

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8)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重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从王某1(另案处理)处以每条QQ账号密码0.1元或0.15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73×××19条,然后将购买的QQ账号密码以每条0.15元或0.2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愿、王仕华、张悟开、陆振林等人用于网络游戏使用。经过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某买卖的QQ账号密码数据抽取2000条进行筛查核实,包含实名登记身份信息的QQ账号密码898条,其中绑定银行卡信息的数据600条。期间,被告人王某共非法获利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台式电脑1台,手机1部;被告人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QQ账号文件夹以及腾讯财付通公司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在校大学生,父母离婚,使用大学生贷款上学;无前科,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罚,愿意当庭缴纳非法所得;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交了上学贷款证明复印件、王某父母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城关北街居委会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从王某1(另案处理)处以每条QQ账号密码0.1元或0.15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73×××19条,然后将购买的部分QQ账号密码贩卖给许愿、王仕华、张悟开、陆振林等人用于网络游戏使用。经过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某买卖的QQ账号密码数据抽取2000条进行筛查核实,包含实名登记身份信息的QQ账号密码898条,其中绑定银行卡信息的数据600条。期间,被告人王某共非法获利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被告人户籍信息、照片、到案经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附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光盘两张、补充侦查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3、许某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初犯,全部退赃,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3000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晓东

人民陪审员焦卫彬

人民陪审员刘高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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