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沪0106刑初33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06刑初3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4-27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陆某(另案处理)为各自工作需要,互相交换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邮件的方式从陆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2万余条,内容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同年1月至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邮件的方式提供给陆某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0余条,内容包含姓名、电话。

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证据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杨坤

人民陪审员虞红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严艳雯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