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闽0524刑初105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524刑初10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1-05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1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间,在安溪县城厢镇大同路等地,利用电脑登陆QQ,以每条0.5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新生儿、残疾人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5月17日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扣押的作案QQ内共存有公民个人信息58345条。

被告人谢某1还于2016年3、4月间,从网上购买他人户名银行卡5张,欲加价转卖给他人。后于2016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物品清单;3.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统计表;4.办案说明;5.银行账户明细;6.情况说明;7.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8.证人杨某、占某续的证言;9.鉴定意见、提取笔录、鉴定书;10.鉴定居民身份证证明书;11.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工作记录;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1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U盾五个、电脑硬盘一块、光盘二张、身份证三张、SIM卡一张、手机卡四张、银行卡五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志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路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