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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424刑初97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4   阅读:

审理法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黔0424刑初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9-27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1、柴某2、杨某3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柴某4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赢政、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4及其辩护人常开祥、刘明星、向某1及其辩护人谭林敏、柴某2及其辩护人周梢茂、杨某3及其辩护人邱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被告人向某1与蒋某商议合伙竞投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B标段(以下简称B标段)项目。以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岭建筑公司)名义报名竞投B标段项目。为确保中标该项目工程,向某1找到该项目招投标代理公司贵州兴五环招标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责人杨某3,请杨某3帮忙找几家公司报名围标并向杨某3转账15万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杨某3即找到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实力公司)高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三家公司报名围标。后高某另找到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建工公司)李某1、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兴公司)杨某1帮忙,最终以安顺实力公司、安顺建工公司、贵州华兴公司的名义报名围标,四投标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且参与围标的公司按要求未将加分项目填写至标书中,以确保关岭建筑公司顺利中标。事后,高某从杨某3处收取了6万元。同时,蒋某找到贵州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一七四队公司)的王某1帮忙联系国华公司退出竞标事宜,王某1找到贵州国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其一定费用为由劝说其公司退出竞标。丁某同意后,蒋某向王某1转账22万元人民币,王某1将其中的21万元转账至丁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自己获利1万元。2017年6月13日B标段开标后,国华公司未参与竞标,最终由关岭建筑公司以4216.718948万元价格中标。工程实际负责人为向某1,蒋某最终未与向某1共同参与该标段的实施。

二、2017年5月,被告人柴某2以关岭建筑公司名义报名竞投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C标段(以下简称C标段)项目,由柴某2本人挂任项目经理。柴某2为确保中标,找到贵州一七四队公司的王某1帮忙制作投标资料,并请王某1找几家公司报名围标。王某1找到贵州国华公司的金某,又通过金某找到安顺实力公司的高某帮忙,最终以贵州一七四队公司、贵州国华公司、安顺实力公司的名义报名围标。四投标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且参与围标的公司按要求未将加分项目填写至标书中,以确保关岭建筑公司顺利中标。2017年6月13日C标段开标后,最终由关岭建筑公司以4955.415363万元价格中标,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柴某2。

三、2017年5月,被告人柴某4以关岭建筑公司名义报名竞投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D标段(以下简称D标段)项目,由柴某4本人挂任项目经理。柴某4找到贵州一七四队公司的王某1帮忙制作投标资料,并请王某1找三家公司报名围标。王某1找到贵州国华公司的金某并通过金某找到安顺实力公司的高某,最终以贵州一七四队公司、贵州国华公司、安顺实力公司的名义报名围标,四投标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且参与围标的公司按要求未将加分项目填写至标书中,以确保关岭建筑公司顺利中标。2017年6月14日D标段开标后,最终由关岭建筑公司以5469.551314万元价格中标,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柴某4。合同签订后,柴某4因接受纪检机关调查而未实际实施D标段项目,D标段项目经二次招标后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四、2013年,被告人柴某4以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关岭自治县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工程竣工后申请审计,关岭自治县审计局指派工作人员李某3(已判决)对该工程进行审计。柴某4为尽快得到工程款而向李某3打招呼要求加快审计和少减工程量,并承诺事后表示感谢,李某3答应帮忙。2015年初的一天,柴某4为感谢李某3的帮忙,在驾车送李某3回家途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关外老车站附近时,柴某4在车上送予李某3现金10万元。

五、2016年底,被告人柴某4以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关岭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群众工作中心工程。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仍由关岭自治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李某3进行审计,柴某4为尽快得到工程款而再次向李某3打招呼要求尽快审计和少减工程量,并承诺事后表示感谢。2017年初的一天,柴某4为感谢李某3的帮忙,在驾车送李某3回家途经关岭自治县坝陵大道下长乐附近时,柴某4在车上送予李某3现金10万。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1、柴某2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被告人杨某3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因生育后行动不便由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对其进行调查,被告人柴某4在纪检机关调查其行贿行为期间主动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串通投标事实。向某1、柴某2分别向关岭自治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200万元,杨某3庭审中亦表示自愿退缴其违法所得款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1、柴某2、柴某4、杨某3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方案、比选结果报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保证金收据、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相关任职文件、竣工结算送审申请、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工程款支付情况、刑事判决书、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及查询截图、到案经过及柴某4到案情况说明等,证人高某、王某1、丁某、蒋某、柴某1、金某、杨某1、陈某、李某1、游某、叶某、李某2、廖某1、廖某2、罗某1、徐某、郭某、李某3、张某、柴某2、王某2、罗某2、杨某2、李某4、童某及出庭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1、柴某2、柴某4、杨某3的供述及辩解,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1、柴某2、柴某4为达到中标目的,在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城集中安置点三个标段工程的投标中,分别联系多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某3作为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与投标人向某1串通并为向某1联系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与向某1成立串通投标罪共犯,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由向某1提起犯意,杨某3联系多家公司参与投标,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柴某4为让其实施的工程尽快审计和少减工程量,给予审计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1、柴某2、杨某3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通知后按时到公安机关或者在家中等候调查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柴某4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对串通投标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对行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1、柴某2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杨某3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向某1、柴某2、杨某3具有的以上量刑情节,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柴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向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柴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暂扣于关岭自治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向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柴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杨某3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雪峰

人民陪审员周学新

人民陪审员王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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