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武中刑终字第9号串通投标、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武中刑终字第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2-16

审理经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某1、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犯贪串通投标罪、南某1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南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南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涉案赃款(退回被告人南某1的行贿款)4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南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1、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南某1犯行贿罪,存在以下问题:1、原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原审被告人南某1、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以串通投标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查该款规定,内容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如何处罚的规定,但原判认定的事实中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不相符。2、原判认定南某1行贿事实中,其中南某1送给杨锴现金2万元。原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对原审被告人南某1以行贿定罪。查该款规定,内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原判认定的该起事实中无南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认定该起事实系南某1行贿证据不足。3、原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原审被告人南某1定罪量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本案原审被告人南某1在检察机关对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已供述了相关行贿事实,但原审判决对这一量刑情节未予查清,影响对南某1的量刑。4、原判认定南某1送给王福德9万元银行卡一张。二审期间,上诉人南某1辩解,他送给王福德的只是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并不是银行卡。查原判所列证据只有南某1的供述和王福德的证言。王福德证言只能印证南某1送给其一张银行卡,不能印证卡内所存款额。因原审判决未列举相关银行卡及存款额,相关内容只以被告人供述认定,现原审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认定的相关事实提出异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足。5、本案系一案多人,判决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判处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但原判将原审被告人三人在一项内定罪判处不当。6、公安机关对郭某乙与郭晓斌的抓捕经过说明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原判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维洲

审判员杨有真

审判员赵爱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德奎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