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4刑终4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29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1、潘某2、原审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某3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某3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粤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被告人彭某1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被告人潘某2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三、被告人彭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潘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六、被告人陈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彭某1、潘某2、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3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丹
审判员汤薇乔
审判员李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靖